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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 民事类
律师参与乡村现代化发展的必要性
单 位: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
作 者: 牟保国
郭彬
手机号码:13869652198
15908000289
执业证号:13707200910873353
实习证号:37071606110155
律师参与乡村现代化发展的必要性
内容摘要: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农村的发展也得到了新的机遇,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矛盾,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财产引发的家庭矛盾及其他就财产利益引发的问题,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和《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本文分析在农村发展变化过程中矛盾的发生原因,并阐述律师在以上矛盾发生过程中所起到的引导与化解作用,最后提出律师在此期间的具体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及相关建议,以维护村民个人利益,稳定农村家庭生产单位,助推新农村发展振兴。
关键词:土地征收与补偿;共同财产;法治
近年来,随着国家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各省份城市化建设的进程成加速趋势,城中村改造及城市边缘农村拆迁改造已成为城乡结合、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也因此引发出了诸多矛盾,其中主要集中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补偿款项在家庭中的分配等涉及财产性权益方面,实践中各级法院相关诉讼案件呈多发趋势,涉及到的《婚姻法》与《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解释、规章条例也纷繁复杂,如何正确协调处理类似财产性纠纷也成为不得不面对的主要问题。若处理不当,不仅会引起农民与政府的矛盾,也不利于农民家庭内部的健康稳定,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振兴战略。
一、土地的征收与补偿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规定,我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确定了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并表明所谓土地征收就是将原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的一个过程,属于所有权主体的变化,同时也规定了必须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并细化出具体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来配合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具体实施问题。
二、夫妻共同财产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为辅,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
三、土地征收补偿与财产分配的关联性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在全国人口总数中占有绝大的比例,按照第六次人口普查(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1](第1号))显示: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557万人,占总人口的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15万人,
占50.32%,这就是国家重视农民问题,关心农村发展的根本原因。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农村向来是属于比较稳定的社会结构,农村是以家庭为单位组成的,家庭成员世世代代生活在较固定的村庄,每个村中基本都具有一定的宗族关系,家庭成员间关系相对城市比较密切,每个家庭的财产也是相对固定或具有相对的可期待性,基本包括宅基地及房屋,土地承包带来的收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国家政策的支持,一些商业性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而言之,农民财产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随着城市发展及需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打破了农村社会现有的稳定情况,征收补偿所带来的巨大财产性利益超出了农民长久以来的收入壁垒,面对巨大的财产补偿及家庭单位的破裂,农民与政府间矛盾日益紧张,暴力执法及暴力抗法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兄弟姐妹及子女间要求财产分配事件多发,利益分配导致家庭矛盾呈爆发性增长,农村在新的发展过程中遇到了新的问题。
四、土地征收与补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问题
土地征收-评估-补偿-拆迁是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系列流程,近年来土地征收进程不断加快,征地与拆迁一般都是相伴而成的。相关的农村征地拆迁问题成比例增长, “最牛钉子户”的相关报道也频频出现,其中比较有名的要数成都金牛区天回镇天丰路的钉子户,据了解是因搬迁价格的原因,房屋居民不愿搬离,导致施工工程无法按时完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资源浪费,更有甚者被拆迁人以跳楼自杀,用燃烧瓶抵抗等极端暴力手段以死相拼,但是,矛盾的产生必有其原因,从政府方面来看,(1)征地拆迁过程不够透明。在具体征地过程中,政府始终居于强势地位,忽视了宣传工作的作用,征收范围及相关标准不够明确。(2)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款发放不及时。补偿项目基本有四类,一是土地补偿,二是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偿,三是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四是房屋拆迁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最新征地补偿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方式、流程等相关问题做了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差距过大、先拆后付款、评估不告知结果、征地费用管理混乱、安置不落实等问题,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群体信访大幅度增加。(3)执行主体没有相关执法权。据调查,目前有些地方各级政府的规划、城管、国土、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甚至村委会、城市社区、少数事业、企业单位都参入强拆,政出多门,造成执法中的乱像,限于政府人员、相关设施及经验的局限,将具体拆迁工作承包给社会拆迁机构是常用方法,但是对于拆迁过程中的执法权法律都具有相关规定,并不是可以随意委托参与拆迁工作。
五、农村家庭财产分配的风俗与矛盾激化
在农村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每个地区,每个村落都具有相对较固定的经济生活模式,或叫做乡村风俗,淡化一点可以称为村规民约。每个家庭相对较多都是以夫权父权为主,独生子女现象相对较少,而且大多数农村宗族或家庭比较重视男丁,因此,在生活地位及财产继承方面多数优先考虑男丁。农村经济收入较稳定,但却在整个国家收入体系中属于较低一层。随着城市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对农民建房先后分批进行了控制,造成了农民建房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相差悬殊,同时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进一步推进造成乡与乡、村与村、户与户的农民得到补偿价格、安置房面积相差悬殊,贫富差别越来越大。按照现阶段农村补偿情况,一户村民拆迁后大约可以置换2-3套拆迁安置房,再加上补偿安置费用,巨大的财产性补偿打破了农村家庭间的收入平衡,社会弥漫的金钱观成为了孕育矛盾的土壤。面对突如其来的财富增长,家庭成员对于财富的渴望得到了满足,对于财富的分配开始提出新的要求,打破了之前“分家”早已确定的继承方式,因为农村对于本村嫁到外村女儿的权益不再承认,故上述矛盾的发生多在兄弟之间,偶尔夹杂姐姐或妹妹。现如今就征地拆迁补偿款在农村家庭内部分配问题,导致了许多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间的矛盾,父子关系破裂、兄弟反目成仇正在实实在在发生,最终导致农村原有的稳定生态破裂,不利于农村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六、律师参与矛盾解决的方式与建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公民个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从征收补偿到家庭财产分配方面,律师在法律规定及法律框架内协调、引导、帮助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促进农村移风易俗。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大力培育乡村振兴人才。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由此可见,虽然农村部分地方风俗相对陈旧落后,但是在法律与社会的影响下,一定会朝向更加健康、更加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方向发展。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服务者,有义务更有责任在法律的维护与实施方面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对于律师在现阶段农村征地补偿与家庭财产分配的关系链中的作用特提出建议如下:
1、在征地补偿过程中:①在征收初期引入律师普法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在征收决定下达后,及时聘请专业律师队伍,深入征收区域进行法律普及,对村民提出的切实问题进行法律层面解答,让村民了解到政府工作的合法性及必要性,使村民及时认识到自身权益的法律保护范围,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争取自己的最大利益。②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需要,制定完善相关文件材料。律师通过自身的专业性,在充分了解农村现状及涉诉方面的情况下,及时、准确的制定征收补偿层面书面文件,撰写公告、审查政府征收文件的合法性,在源头加以法律规范化。③对于部分不及时配合政府工作农民进行法律指导与协调。因农村村民个人观念及现实情况的不同,征收过程必定会有相应的难点,律师应在相关情况发生时及时介入,通过法律层面与当事村民进行沟通,引导其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必要时可以作为中间人协调个人与政府以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以致引发更恶劣事件的发生。
2、在家庭财产分配方面:①及时引入律师进行家庭财产法律宣讲。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表明了国家对其的重视提高,律师应在财产分配前期及初期对村民进行基本的法律普及,相应国家对农村“移风易俗”的号召,逐渐将农村落后的婚姻家庭观念引入到法律层面的正轨。②调整律师工作方式,为农村家庭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对于农村家庭突如其来的“财富炸弹”,律师应该主动进行相关法律产品研发,从财产分配协议到律师见证业务,形成一整套合理合法的法律服务模式,将征地补偿引发的家庭问题纳入到稳定的法律框架中,弱化矛盾的激发,从而稳定家庭内部关系。③在合法的前提下,照顾农村家庭风俗习惯。农村家庭观念由来已久,移风易俗绝非一日可成,律师应在充分表达法律方面的规定后,根据村民个人意愿,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文书,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渐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
综上,乡村作为我国不断发展的基础,保持其社会经济生活稳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又是乡村走向现代化建设不可避免的,财富分配引发的家庭财产问题时常与其相伴而生,此时,律师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法律服务者,应该在国家法治建设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法律专业知识,深入到乡村改革发展的工作中,总结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矛盾点,寻找法律层面的指导,提出好的立法建议,为乡村振兴贡献微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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