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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 民事
浅谈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特点与对策
单位: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作者:董玉金 温明伟
电话:13869607058 15169679285
执业证号:13707200210867049
13707201510194320
浅谈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特点与对策
论文摘要:近几年离婚人数逐年增加,离婚案件显著增加,而离婚案件无非涉及三个问题: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如何分割,本文对离婚数据做简要分析,通过对近几年离婚案件的研究,总结了离婚涉及子女抚养案件产生的原因。用法律条文分析关于子女抚养权尤其是对两周岁以上孩子抚养权案件的注意问题。
关键词:离婚、抚养权、产生原因、法律规定、注意问题
一、我国离婚数据分析
每年的春节长假一结束,就有不少人给自己的婚姻画上句号。民政局官网公布的离婚大数据分析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有558万对夫妇登记结婚,比去年下降7.5%;依法办理离婚登记185.6万对,比去年同期上升10.3%。离婚率最高的是北、上、深、广。经济繁荣的地方,人果然越自由。而在这四个城市中,以最繁华的北京离婚率最高,达39%。39%是什么概念?39%意味着北京每5个人中,就有2个已经离婚。这个数据是惊人的。
不仅如此,数据还没有缓和迹象。全国的离婚率还在持续走高,结婚率还在持续下降,婚龄在推迟,丁克家族和不婚者的数量在不断攀升。
尽管离婚越来越普遍,但它仍然是一件大事。
对夫妻来说,这是一段重要契约的结束,可能还伴随着爱恨情仇的转变。对孩子来说,这意味着原生家庭的分裂,意味着对“家”的理解将要重新定义。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案件简况
近年来,子女抚养案件越来越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为促进此类案件的公正审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笔者对2013年至2017年六年间各区县法院受理的子女抚养案件进行了调查, 发现涉及子女抚养的案件产生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子女抚养案件通常来自于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2016年二胎政策方开前,一对夫妻只能生一个孩子,孩子基本是独生自子女,夫妻年龄偏大,所以一般都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2016年放开可生二胎,但离婚时有二孩的人群也在少数,故大多数也会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但也有夫妻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情况,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双方均考虑再婚,嫌孩子是累赘;二是双方经济条件太差,无力抚养孩子。
2、抚养费问题是子女抚养案件的产生的另一产生原因。从区县法院院审理的抚育费案件看,近几年的经济发展不断变化,当事人的收入也逐年增加,因此孩子的抚育费的数量,也必然是逐年增长的趋势。然而,在人均收入增加的同时,子女上学的费用、生活的费用以及看病的费用增长迅猛,导致这几年单独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案件逐年增长。
3、近几年增加较为突出的应属子女探视权案件。尤其是对于探视十周岁以内的孩子,探视纠纷比较多。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夫妻对子女更加的看重;二是夫妻一方因为付出了抚养费,所以就更希望希望保护其探视孩子的权利;三是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子女探视权,而且规定可以就子女探视问题单独起诉,但法律规定的都是比较原则的条款,仍欠缺可操作性和强制执行性。
4、子女的姓名变更、教育方式、财产处理等方面纠纷也是子女抚养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没有设立亲权制度,类似的监护权制度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内容,如何处理子女的姓名、财产、教育等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父母意见往往不一,导致父母在离婚后,双方就此类问题诉诸法院。
三、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探望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婚姻法还规定了探望权中止制度,就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如严重危及子女的健康安全等,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中止探望权。但是,当这些不利因素消失之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四、争取抚养权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在办理孩子抚养权的案件中,通常会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而不管前期做了多少努力,最终都会体现在法官的判断上。所以,关注法院的审判原则非常关键。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法律关于不满两周岁的孩子抚养权的规定非常详细,此处对两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做相关讨论。
影响法官判断的根源在于证据,而抚养权的证据通常都与孩子相关。个案中需要注意的那些问题呢?
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点: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五、结语
在婚姻法子女抚养,争取孩子抚养权这一焦点问题中,不得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且不可盲目的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到孩子感情。毕竟,离婚后孩子还是双方的孩子,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毕竟孩子十八周岁后,孩子可以自愿选择跟随哪一方。一转眼,孩子就会长大,再提孩子的抚养权也就没有多大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
[2]《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字数:346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