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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职业险补充协议-2_4601
发布时间:2018-09-06 11:05    |    2363次浏览
山东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项目
补充协议
 
 
 
 
项目名称:山东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项目
 
协议名称:山东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项目补充协议
 
甲方:山东省律师协会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山东省济南市
 
 
 
 
 
山东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项目
补充协议书
 
甲方:山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山东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项目保险协议书》(下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
  •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了《山东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项目保险协议书》,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协议》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合同内容补充部分(律师职业责任险统保方案):
产品名称 律师职业责任险
产品特色 单位作为被保险人,转移被保险人责任风险
适用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如约定了累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本保险期限内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 一年
保险方案A及方案对比
(45元/人)
原方案 1.赔偿限额:每名律师年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每家律师事务所每次赔偿限额400万元.所有被保险人年累计赔偿限额RMB1.5亿元.
2.法律费用:每家律师事务所每次事故7万元,且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单独计算,但累计不超过每个律师事务所累计赔偿限额。
现方案 1.赔偿限额:每名律师年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每家律师事务所每次赔偿限额500万元.所有被保险人年累计赔偿限额RMB1.8亿元.
2.法律费用:每家律师事务所每次事故8万元,且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单独计算,但累计不超过每个律师事务所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方案B及方案对比
(66元/人)
原方案 1.赔偿限额:每名律师年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家律师事务所每次赔偿限额1000万元.所有被保险人年累计赔偿限额RMB1.5亿元.
2.法律费用:每家律师事务所每次事故7万元,且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单独计算,但累计不超过每个律师事务所累计赔偿限额。
现方案 1.赔偿限额:每名律师年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家律师事务所每次赔偿限额1200万元.所有被保险人年累计赔偿限额RMB1.8亿元.
2.法律费用:每家律师事务所每次事故8万元,且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单独计算,但累计不超过每个律师事务所累计赔偿限额。
免赔及给付
比例
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5%。
备注 1、记名承保,请投保时提供详细人员清单。
2、保险责任等事宜具体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本协议与《原协议》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 除本协议中明显所作修改的方案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山东省律师协会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