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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律师制度比较
单位: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
姓名: 张安军
电话: 13406696522
执业证号:13707200810716008
中澳律师制度比较
内容摘要: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乃至整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现阶段,中国的律师制度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比较和研究澳大利亚的律师制度对于发展和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具有一定参考和借鉴意义。
主题词:律师制度 律师法律规范 律师分类 律师资格
引言:
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乃至整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中国的律师制度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得以迅速的恢复和发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律师的数量获得迅速增长,律师的业务数量和业务水平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中国的律师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澳大利亚作为英联邦的成员,在很大程度上继承和沿袭了英国先进的律师制度,本文拟通过比较中国、澳大利亚律师制度的差别,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提出一己拙见。
一、中澳律师法律规范的比较
中国有关律师的法律规范分为法律和律师的行业规范两部分。有关律师的法律主要是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律师法》,此外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也稍有涉及,总的来说,中国有关律师的立法数量上较少,规定较为笼统。以《律师法》为例,其作为最主要的一部律师规范,仅有60条不到7000字,虽然它对律师执业的基本方面都有所涉及,但比较笼统。律师的行业规范主要是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根据《律师法》的授权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该规范与《律师法》类似,条文简单,较为笼统。
澳大利亚的律师法律规范属于州法律,州议会享有立法权,有关律师的任职资格、执业行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全部由州议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与中国相类似的是,澳大利亚州议会也通过立法的形式授权律师协会制定具体的律师执业规则。因此,澳大利亚的律师法律规范包括州法律和律师协会的规则两部分。
以昆士兰州为例,律师执业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法律职业法(Legal Profession Act 2007),法律职业规范( Legal Profession Regulation 2007),法律职业规范(试行)( Legal Profession (Transitional)Regulation 2007),澳大利亚事务律师行为准则(Australian Solicitor Conduct Rules,简称ASCR),出庭律师行为规则(Barrister Conduct Rules 2011),高等法院(准入)规则(Supreme Court(Admission)Rules 2004)等。
法律职业法由昆士兰州议会通过,共有780条,适用于所有的法律从业者。法律职业规范也是由州议会通过,共180条,适用于所有法律从业者。澳大利亚事务律师行为准则由事务律师协会(Law Society)的理事会(Law Society Council)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主要适用于事务律师,规则分43部分。“出庭律师行为规则”主要适用于出庭律师,由出庭律师协会( Bar Association )的理事会(Bar Council)依据议会的授权制定,规则共计116条。高等法院(准入)规则中的部分规定,也是该州律师的执业时应当遵守的。
与中国相比,澳大利亚的律师法律规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各有权机关各司其职,充分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行使立法的权利和职责,这从立法的数量和详尽程度上可以体现;其次,规范的数量多,并且规定的非常详尽和完善;最后,律师不仅应遵守议会和律协制定的律师规范,还应当遵守法院的有关规范,充分体现了律师和法官作为司法共同体的密切联系。
二、中澳律师分类制度比较
中国现行的律师制度没有对律师作出分类,《律师法》仅是对律师的定义作出了界定,没有规定律师的分类,因此,中国的律师在法律上是没有区别的。虽然1987年颁布的《律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将律师分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并规定了相对应的职务,但是,这种划分在当时更多的是一种行政上的考虑,并不是站在律师执业的角度来考量的,这种分类事实上不是对律师执业的分类,因此,中国在律师的分类上是一元制的。
澳大利亚的律师分为出庭律师(barrister)与事务律师(solicitor),出庭律师熟悉法庭的审理程序,能够熟练掌握法庭中的诉讼技巧,专注和专长于处理法庭审理中的各种复杂问题,他们的工作是在法院代理案件和出席法庭的庭审,也会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或建议。出庭律师可以成为仲裁员或调解员,资深的出庭律师还会被提名任命为法官。出庭律师在法律上享有豁免权(Immunity),豁免权的设立能够在诉讼中尤其是在刑事辩护中起到保护出庭律师的作用,有利于保障出庭律师在执业中的积极性从而更好的维护客户的利益。
事务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处理客户日常的法律事务,包括会见客户,与客户进行电话或邮件沟通,收集有关诉讼证据,起草信件和诉讼文件,进行产权交易,庭外谈判或和解。事务律师的工作仅限于庭外,在法庭上他们不能发言,也不享有出庭律师的豁免权。
澳大利亚的这种二元制的律师分类制度,与普通法系的诉讼制度和完善复杂的法律体系密不可分,这种分类使得一部分律师专注于庭审诉讼,一部分律师专注于日常法律事务处理,从制度上保障了律师的专业化分工,同时,又区分不同的律师给予特殊的执业保障,既有利于提升律师在各自专业的领域的技能,又有利于律师在从事诉讼事务时可以排除干扰,更好的运用自己的诉讼技能服务客户。
三、中澳律师资格取得条件比较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中国律师产生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经实习后取得律师资格,第二种是特殊领域的人才经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后取得律师资格。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是“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综合以上规定,中国律师资格取得(除特殊的申请取得)的基本学历条件是:具备法学类本科学历,或者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取得律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实践条件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律师资格取得的学历要求是具备法律本科(Bachelor of Law)学历或是法学专业博士(Juris Doctor简称JD)毕业,且所就读大学必须被法律职业者录用局(The Legal Practitioners Admission Board 简称:LPAB)所认可。因此,从学历和专业上来说,澳大利亚律师资格的取得要比中国严格,首先,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其次,必须为法律专业,最后,必须被LPAB认可的学校毕业。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澳大利亚没有统一的律师立法,但是各个州对于律师资格取得的条件基本相同。
与中国类似的是,澳大利亚也需要申请律师资格者参加一定的职业培训。昆士兰州要求律师申请者参加的培训包括:可以选择完成一定的法律实践培训(Practical Legal Training,简称PLT)课程,也可以选择到其他经认可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PLT的课程主要包括律师职业伦理、法律文书的写作和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技巧以及其他通用的一些法律实践技巧,在昆士兰州有许多的法律培训学校提供PLT课程。除参加PLT课程外,律师申请者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法律实践机会的单位(如企业或政府机构)进行实习,这种实习称为在职训练(on-the-job training ),实习内容与PLT课程的内容类似,也是要就一些法律实践方面的执业技巧进行训练,与PLT课程不同的是,在职训练的实习者不仅不需要缴纳费用并且可以从实习单位获得报酬。
申请律师执业者实践结束后,由法院和律师协会分别对申请者进行考核并分别颁发证书,昆士兰州高等法院的法律从业者审核委员会(Legal Practitioners Admissions Board)是法院内专门负责考核申请者的机构,律师协会也有专门的机构对申请者进行考核。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并不要求律师一定要加入律师协会,律师可以自愿选择加入或者是不加入,并且政府雇佣的律师不需要律师协会颁发证书。
相比中国,首先,澳大利亚对律师的专业要求比较严格也更为合理,因为一个律师的法律素质和法律素养是从他一开始接触法律开始就慢慢形成和建立的,法学专业的学习不仅单纯的学习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学习法律职业伦理、法律思维、法律技巧和还有法律的实践能力,法律素养不是靠单纯的记忆法律条文就能在短时间内形成的,因此,如果不限制律师从业者的专业,只是以考试来选拨律师,并不符合法律职业的规律和现实要求。
其次,澳大利亚在律师申请者的实践方面更为灵活,只要在实践单位完成规定的项目即可,并不限定一定在律师事务所实践。同时在申请者的考核方面由律师协会和法院进行双重考核认定,更为切合实际和也更为严格。以上对我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法律执业实践的广泛性和考核的严格性恰恰说明了一个国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深入和法制的完善,这与中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念不谋而合。
四、中澳律师管理制度比较
现行中国律师的管理机构主要有两个,一是司法行政机构,二是律师协会。管理律师的两个管理机构本身也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律师协会虽然是社会团体法人本身具有独立性,但是各级律师协会受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接管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律师实际上的管理机构就是司法行政机关,这种管理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有所欠缺。
与中国不同的是,澳大利亚的行政机关不直接参与对律师的管理。澳大利亚律师的管理机构主要是律师协会,律师协会设有专门的机构接受投诉,进行律师的考核、管理和奖惩,并且由于澳大利亚的律师法律规范非常完备,因此,对律师的考核、管理和奖惩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律师如果不同意律师协会的决定,也有法定的救济途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和抗辩。除此之外,澳大利亚的法院对律师也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可以依法对律师的不法行为进行惩戒或者将律师的不法行为告知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进行处理。澳大利亚的律师管理模式是一种典型的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充分调动律师协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法院而非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律师的管理,同样体现了一个法律共同体内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是一种良性的管理模式。
五、中澳律师职业与法官职业关系的比较
现行中国法官的选拨模式基本是采取统一的考试录用模式,法官的选拨任用与其他行政人员的选拨任用除了在任职资格上有区别没有其他区别,即任何人只要具备了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并通过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都有资格通过考试成为法官,所以,中国的法官与律师之间没有必然的职业关联。在中国,几乎每个法院都有刚刚大学毕业就考入法院的年轻法官,并且随着中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人数的增加,年轻法官在整个法官队伍中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
律师是澳大利亚法官的摇篮,澳大利亚的法官都是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选拔和任命的。如前所述,澳大利亚的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出庭律师中的佼佼者会被提名并任命为御用律师(Queen's Counsel),御用律师并不是单独的一种律师分类,它只是出庭律师的一种。要成为御用律师,不仅需要出色的诉讼技能更需要良好的个人名声,只有少数的出庭律师最后能够成为御用律师,因此,御用律师可以说是澳大利亚律师中的精英。
澳大利亚的法官就是从律师中的精英--御用律师中选拔产生的,由于成为御用律师本身就需要长时间的知识、技能和声誉的积累,因此,澳大利亚没有年轻的法官,法官的平均入职年龄在50岁左右。
澳大利亚这种从律师中选拨法官制度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律师先前的经验和执业技能保证了其成为法官后审理案件的质量;其次,相同的法律背景,相似的工作经历,有利于律师和法官形成一个良性的法律共同体,更有利于问题的沟通和处理;最后,这种从律师的精英群体中优中选优选拔法官的制度,有利于增加整个社会对于法官阶层的信任和尊重,也有利于增加整个社会对于律师的尊重和信任。
虽然中国和澳大利亚在社会制度、政治体制、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作为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律师制度也因为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具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律师制度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相通性,相较于中国现行制度澳大利亚的律师制度在很多方面更为合理和完善,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及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5]昆士兰州出庭律师协会网http://www.qldbar.asn.au/
[6]昆士兰州事务律师协会网http://www.qls.com.au/
[7]新威尔士州事务律师协会网http://www.lawsociety.com.au/
[8]新威尔士州出庭律师协会网http://www.nswbar.asn.au/
[9]律师网http://www.legallawyers.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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