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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姜爱丽
发布时间:2018-09-07 09:07    |    3765次浏览

潍坊市                                   综合类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单 位: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
作 者:姜爱丽
手机号码:15006566669
执业证号:13707200411303921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司法功能体系日益完善,司法独立性不断加强。在司法独立性改革的过程中,媒体监督逐渐登上历史舞台,发挥着不容小觑的司法监督作用。然而,媒体监督的不断壮大,也对司法独立带来挑战,其相处的复杂性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 司法独立 矛盾复杂 平衡

一、媒体监督

(一)媒体监督与由来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

舆论监督的思想古已有之,而严格意义上的理论体系的形成却是在近现代,其主要表现就是媒体监督。当代的实践使媒体监督的理念在理论研究方面得到新的发展。尤其是现代经济下催生的新媒体的发展,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平台。舆论监督是建设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与体现,是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能,也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

(二)媒体监督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2013年1月20日,央视《焦点访谈》以《这里的冬天有点渴》为题,对黑龙江双城市磷肥厂家属院的居民用水进行了报道。各种托词让居民们等水等了8个多月,而记者采访报道后,不过一天,在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所有的困难迎刃而解,居民的吃水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1月26日,《焦点访谈》播出《禁令出 扩建急》,披露了河南省永城振兴钢厂违规扩建生产的问题。节目播出后,河南省委、省政府派出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改委、国土、环保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前往商丘市调查处理振兴钢厂存在的问题。商丘市委、市政府作了详细部署和严格要求,立即组织联合调查组一起进驻永城,对振兴钢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整改。永城市委、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责令振兴钢厂立即停产整顿;更换振兴钢厂废水、废气、废渣处理设备,加强处理,严格验收,严密监控,确保空气达标排放;对产生噪音的生产车间进行隔音封闭,同时,按照噪音、粉尘控制标准,加筑隔音墙和防尘设施;确保按国家审批的项目使用土地,未经备案和环评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开工;责成陈集镇政府和振兴钢厂做好群众安置工作,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确保2013年上半年前安置完毕。

可见,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民主监督、对领导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的监督、对以权谋私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的监督等方面,对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起到补充作用,也利于群众呼声的发出,稳定社会,促进和谐。

(三)我国媒体监督的发展

    媒体监督是我党的一贯主张。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我党就十分重视在报纸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1987年,党的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提出:“重大问题让人们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①]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新闻舆论监督观的开始形成。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媒体监督活动已从传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模式完成了向新闻舆论监督的过渡。进入二十一世纪,经济、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为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打开了新模式,随着各种通信媒体的发展,各种自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出现使舆论监督进入了以媒体为重要途径的监督模式。

二、司法独立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

司法独立是由西方权力分立学说衍生出来的一种制度安排,包括机构独立、权力独立、预算独立、法官独立等层次。在不同国家和政体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司法独立是确保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制度保障。

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原则[②];第二层含义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本文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指第二层含义上的法院独立。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程序正义的先决条件。

(三)我国司法独立的发展

司法独立来源于西方近三百年政治革命和文化发展的结晶 ,是现代司法的核心理念。中国传统司法向来司法行政合一 ,司法权既无法获得独立 ,也没有必要的权威。近代,面对西方的冲击 ,在清末新政改革中 ,传统司法按照西方司法独立的制度框架开始了艰难的近代转型 ,这一转型成为民国时期法律变迁和司法改革的主脉。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第126条再次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可见,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我国法院司法独立在制度上得以确认。

三、当前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因此,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也逐渐在社会中显现出来。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矛盾产生原因

1.本质属性的不同

媒体监督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司法权本身是一种判断权,也是一种抑制性权力。司法审判依赖于判断者的理性与良知,为保证判断的公平性,其本身就排斥任何形式的干涉。同时,其兼具“不告不理”的被动方式,与媒体监督具有先天意义上的矛盾。

2.价值追求的影响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价值追求都是公平正义,但两者的出发点不同。媒体监督追求的公平正义是道义上的公正,其背后力量来自于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需要,是通过舆论最求公开透明的公平正义;而就司法独立而言,司法公正是建立在法律要求的基础上,其力量来自于公民对于公平审判的需要,是利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信息科技发展的影响

    当代媒体监督的重要传播途径是网络。如许霆案、彭宇案、雷阳案,都是首先通过网络上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影响着案件的发展。网络信息传播具有迅捷性、直接性、低成本性,当案件引发公众的普遍关注后,就会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空间,并不断地与司法空间分庭抗礼。而随着网络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媒体监督延伸到司法的各个层面。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的独立矛盾的影响

虽然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有助于维护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发现冤假错案,防止司法腐败。但是,这并不表示媒体可以无所顾忌的介入司法领域,甚至影响司法活动的独立展开。其两者之间的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的侵蚀

媒体监督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尤其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媒体监督的发起者大多变成了普通群众,他们的舆论具有很大的主观色彩,容易被法律投机者利用,引导舆论发展。

2015年6月15日一大早,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挤满了大量聚集围观的群众,围观人群关注的焦点,正是法院门口的一群身份不明人员。他们站成前后两排,打着“人民有权监督司法”标牌和“徐某某无罪”横幅,并高喊着口号;一名留着大胡子、长头发扎辫子、形象如老道的中年男子指手画脚,指挥他们摆出各种“造型”,并大声招呼人群中的拍照者,“把潍坊市中院的门牌也拍进去!” 。这些,就是企图利用媒体舆论监督,达到不法目的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嫌疑人已经形成了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利益共享的有组织犯罪团伙。一些人将此作为谋生之道,只要有人出钱,无论天南海北,无论案件事实如何,他们都会赶去“声援”,并在境内外网站上传播,目的就是制造舆论影响,借此向事发地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从而干扰事件处理或案件判决。他们一边勾连律师和当事人家属,一边纠集“访民”,为达到向法院施压影响审判结果的目的,通过街头聚众举牌、打横幅幅、喊口号等方式大肆制造影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实时拍照发到境内外网站进行炒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媒体监督,是基于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指一个国家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政治权利,这些意见表达不用受政府的审查及限制,也无需担心受到政府报复。而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言论自由变成了他们利用的工具,利用舆论媒体向司法审判施加压力,侵蚀司法的公平公正,这就是对司法独立的破坏,任其发展,就会形成恶性循环。

2. 法院对媒体监督的限制

    法院,作为一个司法审判机关,其代表的是国家司法权力的行使。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表明了法院对媒体监督是排斥的。这是制度上的“先天”因素。也就是说,法院的设置就是排斥媒体监督干预。另一方面,法院审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有不公开和申请不公开的规定,排斥媒体的介入。法院作为司法独立的典型代表,就显示出了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存在限制和排斥。

(四)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1.司法独立不排斥媒体监督

虽然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存在矛盾,但是,新闻舆论对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进行监督,既必要也应该,而且从根本上说,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两者从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和顺利进行。

正确的方式就是合理利用媒体监督,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找到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平衡点。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改正作风,真正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是重要内容。司法机关应当主动配合媒体,为其提供方便。我们可以在司法机关、执行机关建立新闻发言人和记者招待会制度,定期由专门机构或人员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可以公开或着应予公开的内容,使得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真相。

对于媒体来说,在职责和职业道德范围内发现真相,报道真相是其应尽的义务。在媒体监督范围内应当继续履行并遵守法律法规。

2.媒体监督要自廉其身

媒体监督,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舆论权力。既然是权力,就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规范媒体监督势在必行。

在舆论媒体方面,媒体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意识,在遵纪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利用职业技能监督法律实施;媒体业内建立标准行业规范和监督机构机制,让舆论监督也受到监督,做到水有源,源可溯。

在舆论媒体之外,一方面,我们要形成一个自我理性的思考模式,正确看待舆论媒体传递的信息。尤其是在当今大数据信息背景下,要学会筛选“真相”,大众要学会理性和冷静。新闻报道是不断发展的,只有用理性和思考才能让媒体监督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用法律规范媒体监督。媒体监督司法活动,而法律又为媒体监督提供一个行为准则。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范媒体活动不能因噎废食。规范媒体监督,并不是把媒体监督改造成“官样文章”。而是在规范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的同时,强化媒体从业者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同时,进行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保证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规范社会秩序,防止媒体监督被滥用。

综上所述,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其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与司法独立产生了尖锐的矛盾。我们惟有建立一种规范、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的独立的发展,才能有效利用二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社,1982.

[2]孙日华,王冀鲁.理论法学的经济学视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3 ]李咏.媒体与法院的紧张与冲突[J ].中外法学,2001(2).

[4 ]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字数:4817字)

 



[]出自赵紫阳同志于19871025日《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讲话

[] 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