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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
单位: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志英
手机号码 15253696299
执业证号 13707201211803815
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
摘要:2018 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序言。回顾 2017 年,人类命运共同体相继被写入联合国重要国际组织与机构的诸多决议中。“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的提出顺应了人类历史发展的潮流,也是为全球化时代贡献的中国智慧。代表了中国的大国担当意识,对国际社会治理与人类前途发展作出的深刻思考。要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就需要推进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将国际法治建设纳入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推动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协调发展与良性互动。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依法治国;国内法治;国际法治;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作为一个政治理念,目标是国际关系的法治化、民主化和合理化,是为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公平合理的公共秩序提供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实践路径,需要我国的法治话语权建设,需要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全面推动和加速推进。同时,重视国际法的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加入国际法治建设,力争实现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协调与互动。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的时代意义
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载入宪法,进一步确立了其作为中国外交的核心理念与行动指南的地位,体现了中国将自身发展与世界发展相统一的全球视野、世界胸怀和大国担当。
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指引中国外交转型的方向。当前,世界政治经济形势正在发生巨大改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向世界表达了中国外交转型的方向和路线。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是对我国和平共处外交政策的延伸和发展,使我国的外交格局更加宏大、视野更加宽阔、境界更加高远。
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反映了中国在世界新型外交中的国际治理观和国际秩序观。人类命运共同体包含相互依存的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环境。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指引下,中国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坚持同舟共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坚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坚持环境友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二、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协调互动
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相互关联。在国际层面促进法治的努力也促进国内层面的法治,“一个坚定致力于对内推进法治的中国,同时也必然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积极建设者。”既然国际法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国家又承担“有约必守”这项国际习惯法义务,国家通过互动、解释和适用将国际法规范内化入国内法律框架中,这包括对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认同,对于国际条约义务和国际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的接受和遵守,还包括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为国际规则的制定提供思路与借鉴,将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从内传达到外。
国际法治内化对国内法治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要求,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我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我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国家是推动法治中国和国际法治的根本纽带和动力,法治中国是国际法治的组成部分,国内法治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续航器。就国际法的内化而言,落实依法治国至少需要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依法治国的“法”的指的是什么,是否包含国际法。如果依法治国的法包含着国际法也包含着国内法的话,那么表现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的国际法在我国处于何种地位。我国《宪法》中仅有 4 个条款提及我国缔约和批准条约的程序和职权,但是并没有明确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此外, 在部门法中对于条约的地位的规定也在发生变化, 例如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就改变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 不再对条约的适用做出明确的规定。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缺失造成我国履行条约义务存在着不履行、滞后或者矛盾的情况, 明确条约、国际法习惯的法律地位, 厘清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是我国更好地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前提。
第二, 国际法治内化为国内法治还体现在“治”上。贯彻依法治国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国家治理体系与法治体系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一体两面的关系”,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另一种表达,国家治理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国家治理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样的治理才有正当性和有效性。循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对于治理的内容和形式各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其中包括对新的国际规则的要求和既有规则的重新解读。正如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作为我国为国际社会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其在建立、运营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我国作为东道国,会涉及国际金融机构的构建模式、运营方式、争议解决等问题。争议解决与国际行政法的构建、争议解决与当事人诉诸法院之权利的关系等多个法律命题,既是当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能遭遇的问题,也是国际法发展中的难题。目前来看,我国国内立法发展和司法实践解决了我国司法难题的同时也是为国际法治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
第三, 国内法治对于国际法治的话语权贡献。在全球治理中, 我国正在从规则的接受者向规则的参与者、规则的引领者转变,但是其中的“话语权脆弱”被认为是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短板,因此,要在国际层面提升话语的国际影响力、支配力,以及转化为参与国际事务和规则制定的能力。通过国家直接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确实能直接推动我国话语权的表达,国家也可以通过国内法治的实践为国际话语权提供表达提供依据。“如果国内并无现成的法律制度或规则,一国就可能先创造出一套新的法律话语,通过国内立法程序使其成为国内法,然后再尽力将其演变为国际法。”目前问题在于,我国有没有主动参与影响国际话语权的表达,我国是否已经具备相应的水平和能力来参与国际话语权的表达。就前者而言,我国国内立法、司法、执法实践中的国际法缺位或者滞后现象阻碍了我国提供国际话语权表达素材。正如前文所言,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争议时,经常涉及国际条约的解释,这本身可能就是“造法”的过程。例如在审理德国诉意大利案时,为了解决该案的焦点问题,国际法院考察了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关国家管辖豁免和当事人诉诸法院之权利的冲突实践,试图寻找和发现共同的内容。对此,我国只能提供非常有限的实践,无疑对于该领域中的国际法的贡献是非常有限的。
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实施和施行被纳入到我国法治进程中,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又成为国际法治的一部分。通过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互动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得到实现。
三、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
法治思维下的“全面”,意味着推进依法治国不能片面褊狭;应当环环相扣,不能相互脱节;应当层层相应,不能顾此失彼;应当整体、系统和统一地推进,不能局部、分散、对立地实施。所谓“全面”,就是统筹考虑法治建设的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统筹安排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任务,使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有效推进。
(一)科学立法
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要提高立法质量。首先要有国际法治思维意识,做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实现良法之治。正如曾令良先生所言,“国际法治思维的核心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党和国家的决策、措施和各种国际行为体的行为,不仅须以国内法为准绳,还须吸纳国际法准则,按照国际法治的标准或要求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推进国家民主和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思维方式。”因此,在立法时,一要符合国际强行法和一般法律原则;二要通过转化或并入将国际条约有效融入中国法律体系;三要在立法活动中尽量考虑习惯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运用国际法治思维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既是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的经验总结,也是新时代全面对外开放的需要。自1978年以来,中国的涉外法律法规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零散到初具规模的发展,为我国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广泛而有效的国际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这是因为我国现行涉外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科学的体系,有的已经不适应全面对外开放的需要,需要修订和补充,如刑事司法协助法、引渡与庇护法、难民法等。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含有“国际”因素,其制定与完善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既符合我国全面对外开放的需要,并严格依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使我国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与国际法治的要求相一致。
(二)严格执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严格执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下一步法治建设,必须纠正选择性执法、恶意执法、暴力执法、情绪执法和执法谋私等问题,做到文明执法,彰显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成就,为我国的全面开放营造良好的环境。
全面开放使涉外执法事务的国际合作成为必然。近年来,跨国犯罪和新型犯罪相互交织影响,互联网使犯罪危害进一步扩展加大,恐怖主义威胁更加突出,我国公安机关高举“合作共赢”大旗,积极倡导可持续的安全观,全面推进重点领域国际执法安全合作,建立健全高效的双多边合作机制,不断拓宽合作渠道、丰富合作内涵、提升合作层次,在打击制贩毒、网络犯罪、偷渡、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务实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再者,经济全球化发展同样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中国已高度融入全球经济,中国企业和产品“走出去”和“引进来”,需要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需要与各国加强反垄断执法合作。签署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或类似安排、签署专门的案件合作指引,召开国际竞争会议,与各国分享执法经验,研讨执法合作方案。
(三)公正司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中要求“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善用法治思维主动研判大局。寻找构建创新型经济新体制、建设海洋强国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连接点,围绕‘走出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我国海洋权益保护、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司法保障、自贸区法治保障、‘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涉外民商事司法环境优化等新问题、新情况开展前瞻性、预判性调研,及时形成调研成果,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向有关部门出具司法建议或立法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工作等多种方式,主动服务国家改革开放战略和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同时要求法官视野国际化,“恪守条约义务,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准确适用中外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公正高效的审判赢得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高度重视和创造性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方式,全面把握法律思维中规则思维、权利义务思维、程序性思维、价值权衡思维和建设性思维等特点,树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理念,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体和普遍利益的关系,努力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安全与限制、平等与差别、生存与发展等不同价值追求的耦合与共赢。”
由此可见,在全面开放的新时代,中国法院会更加重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而要准确全面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必须坚持两项原则:一是国际性。它要求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条约时考虑其与国内法律的差异,不能把国内法的解释和适用方法机械套用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二是统一性。由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中心目的是实现法律的国际统一,它不仅需要国际统一的法律规范,更需要这些法律规范在实践中获得统一的适用,它要求所有国家能在相同的意义上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当然,遵守这个原则并不意味着必须机械、死板地解释和适用它们,在不破坏其国际性的前提下,法官仍然可以发挥其解释、适用和完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创造性。
(四)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首先需要增强全体公民的法治观念。而公民的法治观念在全球化时代特别需要“内外兼修”:既要培养国内法治观念,也要养成国际法治观念。因为在全面开放的新时代,我国公民参与跨国民事交往和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普遍,如跨国旅游、投资、贸易、文化和体育交流等。要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还必须遵守外国当地的法律,遵守有关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进一步讲,中国要从法治大国走向法治强国,归根结底需要提高中国公民的国际法治思维和国际法治素养。只有如此,中国才能在国际社会发挥与其经济力量和政治地位相配比的影响力,为中国“走进”世界舞台的中央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四、结论
在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倡议“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国际法需要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由于自然人、法人等非国家行为体大量参与国际活动,传统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二元更加分立”模式已不能适应全球治理的需要,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和互动成为全球化时代的明显特征。国际法在我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并将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国际力量对比消长变化和全球性挑战增多,中国走进世界舞台的中央、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是大势所趋。为此目的,必须加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与互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这是中国、也是世界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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