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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 综合类
律师普法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单 位: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
作 者:王刚
手机号码 :15263617611
执业证号:13707201710308912
作者:叶瑞华
手机号码:18365658662
执业证号:13707201611600757
律师普法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相较于机关普法,律师普法仍然存在覆盖面小、形式单一等诸多局限。律师普法不同于机关普法和其他社会组织普法,从专业度来讲,律师普法更具专业性;从普法层次上看来,律师普法不仅注重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的宣传,而且已经渗入到法律技能的普及上;另外,律师业并不属于国家公务序列的范畴,律师普法天然与法律服务相结合。鉴于律师普法的上述特点,本文主要从当前律师普法的方式入手,通过分析律师普法的特点和困境,为律师普法提出意见建议。
关键词:律师普法 社区普法 法律服务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倾斜和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律师行业发展迅速,律师人数成倍增加,律师普法也逐渐步入正轨。然而,律师普法并未形成规模化、系统化的等特点,同时,律师普法亦未能真正结合律师普法的特点,从而导致律师普法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当前律师普法的主要方式
当前,随着法治政府及法治社会的建设以及新闻媒介的发展,律师普法的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总体看来,律师普法主要方式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律师响应政府号召,参与“政府为主导,社会团体及群众广泛参与”式普法。如在宪法日举行“宪法宣讲进社区”活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此种普法方式主要通过社区普法、广场普法等方式进行。
2、律师与传统新闻媒介合作,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形式针对某一领域或某类纠纷进行宣讲。
3、律师通过自媒体如个人网站、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博等形式进行普法。
4、律师在具体承办案件的过程中进行普法。通过具体案件的承办,律师向当事人进行分析和解读,引导当事人在合法的范围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普法的特点
当前,虽然律师普法的方式多种多样,但相较于其他主体的普法,律师的普法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律师普法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律师并非国家公职人员,其收入来源主要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普法的直接目的和动力在于获取案源。因此,律师普法并非纯粹为了公益,这也造就了社会公众对律师普法的不信任,甚至出现了律师在普法过程中,个别受众向律师要钱的现象:“你们普法的目的不就是为了让我们购买你们的服务,我来听你普法,是不是应当支付给我们一定的洗脑费?”
2、从普法的层次上看来,律师普法不仅宣传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更在于普及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专业技能,在于“合法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其它普法主体相比,律师不仅教会广大群众如何“守法”,更教会人们如何“用法”。
3、律师普法更具针对性,与受众群体的法律需求更加契合。由于律师普法的“功利性”,律师更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更既注重“客户体验”,因此,也更加能够使普法深入人心。
4、律师普法无需考核机制。律师普法多为律师自发、主动进行,且与其收入、荣誉等息息相关,因此,律师普法无需任何考核机制。
律师普法的特点决定了在普法主体上,律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律师普法的规模和深度,对提升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技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律师普法的困境
1、“法治意识”仍未深入人心。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在政府的引导及媒体、律师等团体的推动下,公民的法制意识有了很大提升。但这种法律意识仅仅停留在法律观念的层面,绝大多数公民仅仅知道官司缠身之后再去请律师,却不知道日常生活中哪些事需要用到法律。另外,公民的法律观念良莠不齐,尤其是基层社区、老年人的法治观念较弱,针对这些群体,律师普法往往周期太长,产出无法保证,这也导致律师鲜有积极、主动进社区进行法律宣传。
2、社会公众对律师缺乏正确认知。
由于法律与公众的生活并不像经济那样密切,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亦不需要与律师打交道。普通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认知通常都停留在影视作品中,认为律师离普通人的生活较远,甚至认为律师“把黑的说成白的”“吃了原告吃被告”。公众对律师的错误认识导致律师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危机,为律师普法造成了不小的障碍。
3、“精英团体”的认同感使律师在普法中难以“放下身段”。大学本科学历、通过“天下第一考”、“实习一年”、“参加考核培训”、“笔试面试考核均合格”,在正式成为执业律师之前,律师要历经“九九八十一难”。律师行业极高的门槛率以及社会对律师“高收入”的评价,让律师难以深入基层进行公益普法。
4、律师的“专业能力”成为律师普法过程中的一大障碍。律师长期的专业训练使得律师更加倾向于从专业方面思考问题,同时,法律的严谨性也使得律师养成了严谨的习惯。在进行普法时,律师更倾向于以专业化语言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抽象出来进行解读。这样的宣传方式常常与普法受众是不相吻合的。
5、律师普法缺少激励机制。从政府层面上来讲,律师响应政府号召进行公益普法往往仅看作是律师义务的体现。激励机制的缺少不仅导致律师公益普法的积极性不高,更导致律师基本没有自发、主动进行公益普法。
四、律师普法的意见建议
鉴于律师普法的特点和种种困境,笔者主要从以下方面提出些许建议,以期促进律师普法的实施,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技能。
(一)政府鼓励、扶持
1、政府应当在“政府主导、律师参与”的普法活动中制定相应的的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不仅体现在荣誉上,还应当一定程度地体现在物质上。虽然律师有责任进行社会普法,但越来越多的“摊派式”的被动普法难以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普法效果也收效甚微。一定程度的物质奖励则既能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又能促进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2、政府应当建立律师与基层纠纷化解机制的对接机制。因律师普法具有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的属性,公民在律师普法过程中往往缺乏信任,从而为律师普法增添不必要的沟通成本。鉴于此,政府应当承担律师与基层纠纷化解机制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联系基层司法所、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等组织,为律师普法提供一定的便利。另外,律师普法亦可与政府普法部门、公益服务单位、志愿者团体相互合作,发挥各方优势,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二)律师自身建设
尽管政府可以提供多种支持,律师普法的主导仍然在律师自身。律师应当通过各种途径,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转变普法观念等多种方式,不断促进律师普法的纵深发展。
1、律师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以身作则,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积极履行作为一名律师的义务,将普法与公益相结合,自身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平公正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格局,促进律师普法的长足发展。
律师本身应当跳出“专业化”普法的怪圈,普法过程中更加注重“客户体验”。体现在:语言的转换、讲故事代替讲案例、穿插“锅碗瓢盆”“柴米油盐”,避免“言简意赅”;讲座选题时应当按照行业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宣讲,避免从法律分类上进行宣讲。如以“居民购物中有哪些陷阱”取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公民的影响”。
2、律师应当建立与公益服务单位、志愿者团体的对接机制。通过与公益服务单位、志愿者团体的对接,形成优势互补,通过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法制宣传浸透到公众的日常生活中去。
3、律师应当精准式、调研式普法。律师应当避免只重形式、不重实质,应当针对不同的群体,分析不同群体之间的不同法律需求,有针对性地选题,力争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向匹配和契合,使普法更加深入人心。
4、普法内容上,律师不仅要宣传法律知识,更要普及法律技能。普法目的上,虽不强求剔除“形成案源”,但亦不能以“形成案源”为唯一目的。在普法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详尽地解读整个法律案件,避免片段化、片面化普法。
5、律师应当深入基层,进行社区普法、村居普法。社区、村居往往是最需要法律服务的地方。随着棚户区改造、农村个体企业的异军突起、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基层社区、村居非常渴望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非常迫切。基层普法成为律师和基层的最佳契合点。
(字数:31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