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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杨海艳、李建国论文
发布时间:2018-09-07 09:09    |    1039次浏览

 

潍坊市                                  综合

 

 

论我国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

 

 

单 位   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
作 者    杨海艳
手机号码   18765135241
执业证号   13707201711366592
作 者    李建国
手机号码   13563659998
执业证号   13707200410730324

 

 

 

论我国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

    内容摘要:合理期待原则是通过判例发展起来的保险法新原则,其通过在特定情形下否定保险合同条款的明示效力,来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客观、合理的期望,从而实现了合同交易的实质正义。纵观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保险法的发展,传统的合同救济办法不能对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救济是其产生的直接动因。本文从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背景、定义、具体适用时的条件和限制等方面讨论了该原则所具有的优越性及对我国的重要性。

关键词:合理期待原则  保险合同  优越性 

一、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及含义

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和存在有其丰厚的历史背景与社会积淀。据有案可稽的史料记载,“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观念,最早是由英国大法官Stormon·Darling 勋爵在1896 年提出的,他主张“保险单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1】但保守的英国法院始终未采纳这一建议。19 世纪中叶,合理期待学说被再度发现和倡导。不过这次是由美国的法院来完成的。在美国保险法判例上,“合理期待”概念首次出现于1947 年的“Garnet 案”。在“Garnet 案”之后,基顿法官在总结美国从1930—1970 年40 年间无数保险判例的基础上,于1970 年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被誉为合理期待原则的“奠基性论文”的《在保险法上存在的与保单条款相冲突的权利》一文。他主张用合理期待原则补充法律规定的漏洞, 并力求修改相关法律以适应保险业发展之实。基顿法官关于合理期待法理思想的创新发展作为一种新的保险合同法理分析模式, 在世界范围内引领了一种新的优先而周全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利的思潮。【2】

所谓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当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于保险合同进行解释。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保障存在客观上合理的期待时,无论保险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地将所期待的保障排除在外,法院都应当保护该种期待的合同利益。易言之,其可被解释为:法庭重视并尊重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合理预期,即使保单中严格的术语并不支持这些预期。

由定义可以看出,合理期待原则包含着以下三个要素:第一,主体要素。期待的主体应该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第二,内容要素。合理期待原则中的期待必须是客观上的期待同时必须是合理的期待。第三,原因要素。保险人对保单条款的理解与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期待不一致,被保险人要求保护其对保险合同的期待。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具体适用

合理期待原则虽易于表达,但是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正确的适用。毕竟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破坏了合同自由,导致了合同的不确定性是通过牺牲法律的稳定性来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理期望。【3】所以在具体适用合理期待原则时就要把握好那个度,给该原则的适用设定具体的条件。

其一,投保人不知道或应该不知道其所期待的保险风险不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这个条件说明在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时候, 保险合同已经用明确的语言表达了将特定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是否真正阅读并理解了保险人传达的意思。造成投保人没有阅读并理解保单条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保单条款设计本身的缺陷: 结构性不公正。具体讲, 就是保险条款的规划和组织造成投保人在条款已经明确将其期望排除在外时还具有期望。

其二,保险人为了将特定的事故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 必须在合同条款中以明显、清楚、明白的词语表达这就要求在适用合理期待原则之际,保险合同中往往并不存在矛盾、含混之处:保险人已经用确定的语言将特定事故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或未纳入承保范围之内。保险人有义务使用明显、清楚、明白的方式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如保险人没有用适当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法庭将做出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不知晓的推知。

其三,对手所发生的事故眉于承保范围应符合普通人的合理的期待。哈佛大学的keeton教授认为,首先,对保险合同应依据普通人的理解,而不能依据经验丰富的保险人的知识进行解释。只要投保人的期待是客观合理的,那么此种期待就应得到保护。即使投保人费力地研究了保险合同而有可能了解合同的免责范围,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也不会被推翻。其次,对上述观点的推论就是,如果普通投保人具备对保险的一般认识而又产生了合理的期待,保险人就不能适用推翻上述合理期待的免责条款。

其四,投保人所缴的保费是否与其所期待获得风险保障相匹配,以防止保险人获取有昧良心的利益。【4】考察保费与期待风险的匹配程度是一种有效防止保险人不当得利的手段。考察保费与期待风险的匹配程度是一种有效防止保险人不当得利的手段。在适用这一标准时, 考虑了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差距, 剥夺保险人有昧良心的利益。即要求法官即使投保人同意了有失公平的保险合同时,也能不顾及合同文义的明确约定,而作出不同于文义的解释,从而使保险人不能获取有昧良心的利益。

三、对合理期待原则适用时的限制

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应受到严格限制。由于合理期待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合同法基本原理,建立在“合理”这个抽象概念上,因此标准难以确定或统一,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可能导致法院滥用裁量权,损害当人事的合法权益。所以,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要受到严格限制。

(一)适用前提

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应受到严格限制。由于合理期待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合同法基本原理,建立在“合理”这个抽象概念上,因此标准难以确定或统一,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可能导致法院滥用裁量权,损害当人事的合法权益。所以,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要受到严格限制。

(二)适用的限制性条件【5】

1.投保人或者保险人产生了合理期待,且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主张适用合理期待原则进行法律救济, 必须证明其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出现偏差, 保险合同的条款未能反映其真实意图, 其产生了合理期待,且自身没有任何过错。若保险人对格式保险合同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等,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会清楚地了解保险责任范围, 应当知道哪些风险不属于承保范围, 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便无法产生, 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就失去了基础。

2.保险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合理期待原则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实质合同自由和公平正义,因而一旦保险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保险合同显失公平,此时就可以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本质。但是若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未使保险人获得不当利益,没有损害到公平正义,那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就失去了意义。

四、合理期待原则的优越性

合理期待原则已经产生,在法学界和保险业界即产生了不小的震动。高声叫好者有之,;反对声讨也不绝于耳。笔者认为凡事都有其双面性,合理期待性原则也是如此,它既有自己独特性的优势同时又有其不可避免的缺点。

(一)优点

1、合理期待原则是在符合时代发展基础上对传统保险法的超越。首先, 人们应当站在唯物史观的立场上, 通过回顾保险业的变迁审视其正当性。。保险业发展之初, 保险交易类型简单, 双方很容易形成一致的期待。后来社会的发展使得保险业务量剧增,使得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产生了差异提供了前提,这种差异造成的不利后果理应由指定条款的保险人一方承担。其次, 传统保险法或合同法上所采用的解释法则之间相互关系的烦琐和复杂难以获得统一标准, 对于规制保险人不平等的优越地位还是缺乏力量。综上, 合理期待原则是法学家将形式正义推向实质正义的有益探索。

2、合理期待原则保护了弱者的权益,平衡了双方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在当事人双方纠纷付诸法院裁决时, 法院引用合理期待原则做出有利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解释无疑是偏袒弱势一方, 保护了弱者的权益,从而有助于平衡缔约双方的谈判力量以及地位的不平等。

3、促使保险认为投保人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险信息,提高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因为合理期待原则在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会使得法院更容易做出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这就促使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进行更加充任的信息纰漏,避免和减少因信息的匮乏或不真实导致盲目购买并不适合的险种,从而提高了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

4、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有益于保险风险的有效分散。处理保险纠纷, 通过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判决, 把责任归给资金实力雄厚的保险人可以起到损失分担的目的, 缓解意外灾难对个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打击,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缺点

1、合理期待原则降低了法律的确定性与稳定性。【6】合理期待原则排除了文字解释的方法,否认了文字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语言载体和表示形式。这回导致法院的判决可以无视意义明确的保单条款而以期待为出发点做出有利益投保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长此以往,无异于夸大法官造法的自由度,结果会造成保险人乃至律师业根本无法预测保单效力的尴尬局面。

2、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忽略了商业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缔约意图。合理期待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就等于是允许法院根据法官猜测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另立了一份新合同, 否定了反映合同双方当事人缔约意图的原保险合同。

3、造成保险成本的提高,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法院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加强了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护,这就导致了保险人故意拖延对争议的解决或者为了避免法官有自由解释的空间而拼命的制定更为细化、谨慎的合同条款等。这些都给投保人很被保险人带来了更高的保险成本和更多不便之处。

五、我国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从1970 年基顿法官系统地提出合理期待原则至今为止,已经过了30 多年的时间。在这30多年中,该原则对普通法国家的保险纠纷的处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法院接受了合理期待原则。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处于发展的初期,对保险业的监管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保险人常常利用其制度性优越地位来谋取巨额利润。在强势的保险人面前,缺少专业知识与缔约经验的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显得苍白无力。据悉,我国目前因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和诉讼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为实现保险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作为一种新兴的法益思潮,体现的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立法精神,值得我国借鉴。【7】

1、有利于保险诚信与公平交易的社会价值观念的树立。合理期待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以一种诚实的合乎道德的方法对公众经营业务,当保险消费者变得更有知识的时候, 需要保险人诚实的为其顾客签订满足要求和选择其合适的保险产品。另外,还需要有知识的承保人来保护公司和顾客双方的利益, 一旦意外损失发生,还需要有同情心和有专业知识的理赔人员来服务。因而在我国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将有助于保险市场风气的净化,在全社会处理诚信观念和公平交易的意识。

2、可有效禁止保险人滥用其制度性的优越地位。合理期待原则使得保险人难以滥用其制度性的不平等优越地位和合同自由,从而限制了保险人使其在人在设计保单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来减少或排除其基本义务。

3、有利于保险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实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合理期待原则促使保险人在缔约过程中积极主动为被保险人纰漏和解释丰富而真实的保险信息,使被保险人多嫩巩固根据自己的真实需要购买到最为适合自己的保险,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完善,有助于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樊启荣,美国保险法上“合理期待原则”评析[J]. 法商研究,2004,( 3) .

【2】孙祁祥,郑伟,孙立刚,李海涛等.中国巨灾风险管理:再保险的角色[J].财贸经济,2004(9)

【3】夏树仁《论保险法上的合理期待原则》,政法论坛《铜陵学院学报》2010 年第3 期

【4】魏思博、 刘金霞《保险合同中的合理期待原则之浅析》,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期总第116期

 

【5】李利、许崇苗《论合理期待原则与格式保险合同解释》,《人民司法》案例研究,02|2011

【6】.吴庆宝主编 常敏 宫邦友 张绍阳副主编《保险诉讼原理与判例》P52

【7】唐金成《美国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的核心思想及对我国的启示》,海南金融,2011 年第3 期总第268 期

(字数:442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