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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律师民事调解-张梅
发布时间:2018-09-07 11:19    |    1015次浏览

潍坊市                                 民事

 

 浅论律师民事调解

 


单 位: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
作 者:张梅
手机号码:18663639390
执业证号:13707201611973379

 

 

 

浅论律师民事调解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近几年来,我国律师的民事业务从主要是诉讼扩展到了调解,律师担任调解员在全国各地各个领域逐步发展起来。律师因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故主持调解具有很大的优势性,如果运用的恰当,既能维护当事人的私权利,又能体现法律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本文浅谈律师民事调解的必要性、优势和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律师民事调解  必要性  优势  问题  方案

正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且呈现出纠纷多元化、多样化及其性质复杂化等特点。而调解作为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方法之一,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在调解过程中人们往往面临缺乏专业知识、权威性不足、方式单调等各种问题。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当事人对调解的要求逐渐提高,要求效率和专业性成为当前调解的趋势,而律师作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接受委托或指定,若采取调解的方法化解纠纷,对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及构建和谐法治社会起着重要作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对推动律师调解制度提出了专门的要求,这为我国律师民事调解制度建设指明了道路和方向,也为律师民事调解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律师民事调解的必要性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分配体制的改变致使收入差距逐步增大,城乡差别、行业差别、区域差别等社会差别不断扩大,这导致利益矛盾日益激化,而我国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要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调解可以应对和解决许多矛盾纠纷[1],能在纠纷解决领域将对抗型法治转化为合作型法治,从而顺应我国社会和谐的要求。而律师由于其执业活动的广泛性、执业过程的相对中立性及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执业技巧,因此律师调解有利于纠纷化解,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能更好的维护和谐的人际和社会关系。

(二)节约诉讼成本

随着纠纷的日益增多,目前法院已处于不堪重负的局面,尤其是我国提高了基层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标的额上限后,基层法院要处理大量案件,导致诉讼资源占用量过大。而诉讼成本高昂是当前世界上各国长期面临的问题,尤其在我国许多地区法院经费处于严重不足的状态,诉讼成本高昂在我国表现得尤为明显[2]。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当面临不同的纠纷解决方案时,很难抉择,而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可以进行法律上的预测,从而使当事人能理性客观的权衡利弊,选择利己的解决方案,促进双方协议的达成,解决纠纷。从而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当调解协议达成后,律师可以引导双方自觉履行协议,从而为能缓解法院压力,节约诉讼成本。

(三)提高维权效率

当前我国是市场经济,维护权利的时间长短显得尤为重要,而诉讼迟延可能会纸上证据消失,权利难以维护,更为重要的是经济案件的延长会导致商家失去商机,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尤其是处于法院案件积累的情况下,其诉讼周期是不可预估的。这时,律师调解可以及时有效的处理纠纷,使得商家能高效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避免长时间的等待。

二、律师民事调解的优势

相较于传统调解制度,律师民事调解制度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优势:

(一)专业性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相对于其他的调解员,律师能更好的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说和辩论,从法律角度查看证据材料,从而判断是非得失,初步预计争议后果,在预计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提出合理建议,能更好的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因此律师民事调解是一种专业性调解。

(二)信任性

在我国律师事务所是非官方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不存在必须调解成功的压力,从而使律师在当事人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亲和力,他们对律师更容易坦诚,同时律师有着较强的与当事人沟通的能力,能充分倾听双方的意见。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的律师制度逐步成熟,现在律师得到了大家认可,人们对律师的信任逐渐增强,相信律师是正义的代言人。因此在调解过程中,相对于传统调解模式,律师的法律意见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其调解协议也更容易得到履行。

(三)组织性

律师所供职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为其提供组织、资源和智力方面的支持,与人民调解员相比,具有组织性及掌控性的特点,能及时为高效、稳定的为当事人提出满意的解决方案,从而提高了调解水平及效率,增强了当事人对律师民事调解的信心[3]

三、律师民事调解存在的问题

律师民事调解制度的形成具有众多优势,但也存在着各种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思想观念问题

人们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有了纠纷,要找律师,去法院,打“官司”,不会首先想到找律师去调解矛盾。

(二)费用问题

目前在我国律师调解缺乏国家财政的支持,故调解要收取合理费用,同时用收益来激励律师开展调解业务。免费调解有两种目的,一种是当事人经济不足,为其提供纠纷解决途径,另一种是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处理矛盾。但由于“免费”在调解的过程中不可不察。然而律师调解收费作用具有有利性,一方面当事人因付出费用对调解有了慎重性,降低了反悔可能性,另一方面当事人付费后易对律师产生信任,从而有利于协议达成。但律师调解有着明显的商业特征,从而使得当事人首选不是律师调解。

(三)角色问题

律师调解所担当的角色来看,目前我国律师调解角色问题是影响律师调解稳定运行的主要问题[3]。每个人在社会上担当的角色不同,相对于律师调解来讲,社会规范和当事人需求的综合就是对律师调解角色的期待,而在这一方面,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和当事人立场的波动成为律师调解角色的主要问题。在我国,虽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对推动律师调解制度提出了专门的要求,但对律师民事调解规定过于简略,只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不足以成为律师民事调解有力的制度支撑,不能够给律师民事调解提供充足的制度上的保障和权力支持。而对于当事人自身来讲,容易出现固执己见不做妥协的情况,同时还可能出现因一些外部因素干扰当事人立场的波动频繁的情况,这就导致律师民事调解容易陷入僵局。

四、律师民事调解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针对以上律师民事调解存在的三个问题,笔者提出以下三个解决方案。

(一)改变观念,提高认识

随着我国普法宣传教育的不断加大,各个宣传部门应该着重对人们介绍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及其特点,让大家从思想上接受律师民事调解是可以能更好的解决矛盾,尤其是要着重强调律师的专业性及其社会职能,改变人们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的传统认知。与此同时,律师自身也要调整思路,不要一味的将自己定位在诉讼方面。

(二)物质激励,精神鼓励

在市场经济中,单纯的精神嘉许和微不足道的物质补贴对律师难以形成实质性的激励。这是因为没有国家统一财政支持下,律师自身也需要收入,从自身经济利益有保障,有足够的财力前提下,律师群体才可能参与调解。为此,笔者建议社会各方面建立专款专用的“律师调解基金”,而国家财政应当为各大律师调解中心提供调解经费上的补助。与此同时,除了保障律师收入水平外,国家应适当激励律师主动引导当事人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可结合律师年度调解成功率及调解数量方面进行表彰[5],律师们获得社会认同以及同行的尊重来实现自我超越,从而从精神层次上激励律师进行调解业务。

(三)完善律师调解制度

在我国,律师调解处在以法院、行政机构为核心,其他机构为辅助的调解局势之下,怎样明确司法机关,行政机构,律师三者之间的权力界限,是当前我国律师调解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各相关部门应完善规范律师调解制度的法律,并加强律师调解效力[4],将律师调解效力与司法效力相衔接,从而使得律师调解协议具有相应的执行力,这是保证我国律师调解的一个途径。

参考文献:

[1] 陈宏光,王梦.大调解运行机制研究——以安徽的实践为视点.法学杂志[J].2012(10).

[2] 肖文斌.律师调解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3] 张新武.律师在调解中的角色问题[D].湘潭大学,2017.

[4] 张猛.浅析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发展[J].法制博览,2012,11:195-196.

[5] 仇琴.论我国律师调解的主体定位与引导激励机制[J]. 湘南学院学报,2018,39(1):37-41.

(字数:331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