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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及窝工的法律依据及应对-娄术军
发布时间:2018-09-06 16:54    |    940次浏览

潍坊市                               房地产建设工程

 

 

 

停工及窝工的法律依据及应对

 

 

                    单    位  : 山东巧诚律师事务所

                    作    者  : 娄术军

                    手机号码  : 18805365937

                    执业证号  :

 

 

 


停工及窝工的法律依据及应对

内容摘要:在建筑工程施工中,遇到什么情况下可以停工,停工、窝工在法律中的依据是什么?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出现停工、窝工时如何应对?其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如何避免因停工、窝工造成更大的损失。

    关键词:停工   窝工  

在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中,经常碰到因停工、窝工引起的法律纠纷,在法律中又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在这里探讨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出现停工、窝工时的权利与义务及出现问题时的应对措施。

1.停工的法律依据:

⑴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即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可见,其构成要件有四:①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的互负债务;②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履行期;③必须是对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④必须是对方有可能履行的债务。

(2)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即为“先履行抗辩权”,可见,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必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必须是两个有履行顺序的债务;③必须存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3)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此即为:“不安抗辩权”,可见,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②先履行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可能履行;③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担保且不安抗辩事由在合理期限内未改变,则先履行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法》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5)《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这里的“因为发包人的原因”一般指下列情况:

①发包人变更工程量;

②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

③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建设材料、设备或者工程进度款;

④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条件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

⑤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建设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等。

若出现上述情形致使工程建设无法正常进行的,承包人可以停建、缓建,顺延工期,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2.停工的合同依据。

就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有关“停工”的规定: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的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停工承包方和发包方须注意的问题。

(1) 停工承包方需注意的问题

对施工合同而言,可以这样认为:先由承包人履行按时按质完成承建工程义务,后由发包人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义务。

如前所述(即6.1),当具有“发包人原因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但必须正确适当和正确行使,才能达到“工期顺延、损失赔偿”的效果。行使抗辩权须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①承包人在停建、缓建期间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和避免损失,妥善保护好已完成工程和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②停工手续的应当完备。停工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比如,应当有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的催付工程进度款的材料,其材料须有效签收;对方不予签收,可采用公证发函等方式。停工前应书面致函发包人,停工应报经监理单位,并经监理单位签单确认。停工工程中,应连续发函甲方,以引起注意。

③停工时间的选择。进度款相差1-2个月不宜停工,一般应考虑3个月之上,当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④停工应注意经济性、安全性。要注意停工是否在施工节点上;停工对质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响,否则责任自负。

⑤停工应与索赔相适应。承包人停工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并有足够的理由及证据,则发包人就应当给予赔偿。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设备等进行统计,并由监理确认。编制停工索赔书报监理公司确认,并送至发包人。不要再最后造价阶段再提停工索赔或再编制资料,以产生确认上的困难和结算的纠纷。

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停工行使抗辩权,须一并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并(或)要求发包人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

⑦承包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停工后,发包人提供了适当担保,承包人应当恢复施工;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担保且不安抗辩事由在合理期限内未改变,则先履行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没有确切证据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而停工的,工期不仅不得顺延,而且可能承担节点工期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当将停建、缓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支出和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是否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请求,则需要查明工程中有无书面报告、监理单位的意见等,以分清责任。若认定系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在停建、缓建期间的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所造成的损失和实际发生的费用。

(2)停工发包人应注意的问题

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排除障碍,使承包人尽快恢复建设工作。

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等,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若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则根据《合同法》第285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发包人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应当对该技术资料的质量和准确性负责。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设计的,应当及时通知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返工或者修改设计,并有权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返工相应增加支付勘察费、设计费。

勘察人、设计人在工作中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准确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通知发包人修改技术资料,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准确的技术资料。如果该技术资料有严重错误致使勘察、设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在发包人重新提供技术资料前,勘察人、设计人有权停工或顺延工期,停工的损失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重新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重大修改,需要勘察人、设计人返工、修改设计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按照新的技术资料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相应增加支付勘察费、设计费。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工作所需工作条件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通知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如果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勘察、设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勘察人、设计人有权停工或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承担勘察人、设计人停工期间的损失。

另外,停工还有很多客观原因,如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暂时停工,比如停水、停电或者环保部门要求停工的,该些均应计入在可扣除工期之内。

 

参考文献:[1]《合同法》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字数:348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