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扫一扫关注
潍坊律协公众号
潍坊市 诉讼
浅析交通事故纠纷中护理依赖费的赔偿标准
单位: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作者: 王垒垒
手机号码: 15169609360
执业证号 :13707201511985858
浅析交通事故纠纷中护理依赖费的赔偿标准
内容摘要:交通事故可能每天都在上演,关于交通事故纠纷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对于护理依赖费这个赔偿项目,至今没有统一明确的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参照的法律依据不相同,自由裁量的护理依赖的护理期间也大相径庭,导致了护理依赖费在司法实践中遭遇诸多瓶颈,引发司法混乱,致使司法权威得不到保障。笔者通过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反映出护理依赖费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惑——护理依赖的认定该适用何种法律依据?护理依赖费的赔偿适用标准是什么?护理依赖费的护理期间多少合适?护理依赖费的赔付比例又该如何计算?通过实践案例反映出的问题,笔者就其困惑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愿笔者浅薄之见能为司法实践中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护理依赖费提供一些理论向导和司法参考。
关键词:护理依赖 护理期间 赔偿标准
一、护理依赖费概述
护理依赖,是指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也就是说护理依赖费主要适用于身体伤残后、治疗终结后的情形(精神障碍者本文不涉及),与交通事故中提到的护理费是不一样的,护理费一般是指受伤之日至治疗终结这段时间护理人员的费用。护理依赖程度,是指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费涉及的相关法律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 30%。”《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1147-2014》2.7护理依赖程度,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附录B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为以下三等:a) 完全护理依赖:按100%的比例计算;b) 大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80%计算;c) 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50%计算。
二、司法实践中护理依赖费的认定
(一)案例1
梁某与赵某、榆林东方集团府谷汽贸公司、全某一、全某二、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繁峙县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府谷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2014)府民初字第01249号),鉴定意见:原告梁某(不满60岁)伤残等级为二级,并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法院支持梁某的完全护理依赖费:(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365×20×50%=(48853÷365)×365×20×50%=488530元。
完全护理依赖,不满60周岁,按照上一年度省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依赖期限支持20年,护理依赖比例支持50%。
(二)案例2
段秀侠与周东雨、周启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武民一初字第2814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段秀侠(62岁),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总分值75分,为部分护理依赖,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按照天津市2014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882元的标准计算后期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系数按照5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且合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护理期限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暂支持3年。综上,本院暂支持后期护理费50823元(33882元/年×3年×50%)。
部分护理依赖,62岁,按照上一年度原告所从事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依赖期限支持3年,护理依赖比例支持50%。
(三)案例3
李军成与陈均正、唐元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城民初字第1685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军成(不满60岁)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法院支持原告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按照2013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688元/年213440元(42688元/年×10年×50%)。
完全护理依赖,不满60周岁,按照上一年度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依赖期限支持10年,护理依赖比例支持50%。
(四)案例4
王双华诉田洪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书(案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乐民终字第399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双华(80周岁)的伤残等级评定为玖级;被鉴定人王双华需要部分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为50%。一审法院判决原告主张的定残后的护理费,鉴于鉴定结论中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为50%,确需护理,以2013年度四川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度平均工资28005元的50%计算,并应依据交通事故护理依赖参与度。护理期间根据原告王双华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原审法院确定护理期限为5年。护理费为35006.25元(28005元/年×50%×5年×50%),二审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双华作为交通事故无责任的一方,不应因个体的非主观因素对伤残结果的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因此,上诉人王双华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确认定残后的护理费应为70012.5元(28005元/年×50%×5年)。
部分护理依赖,80岁,按照上一年度某行业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依赖期限支持5年,护理依赖比例由50%*50%变为支持50%。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护理依赖费,各个法院有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有的按照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依赖期限,有的计算3年,有的5年,有的10年,有的20年,即使受害人年龄都未超过60周岁,护理依赖期限的认定,各个法院的认定也大相径庭,护理依赖比例有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有的按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认定,这使得司法实践判决差别较大,司法权威受到质疑。
三、护理依赖费的赔偿标准
(一)、护理依赖的认定依据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适用于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评定,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是针对特殊人群-劳动者制定的,不应适用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是适用于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交通事故属于人身损害的一种,因此交通事故纠纷中的护理依赖的认定应适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
(二)护理依赖费的赔偿适用标准
实践中交通事故的赔偿适用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该法律从第十九条到二十九条对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提到护理依赖费,从其表述可以看出护理依赖费属于护理费的一种,主要是为弥补护理人员为照顾事故受害人而支出的成本费用,因此护理依赖费的赔偿适用依据应和护理费的赔偿适用依据一致,即“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司法实践中,护理费赔偿依据首先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来确认,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按照当地护工或根据护理人员的户口性质确定,因此护理依赖费的赔偿依据应同护理费相一致,而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生活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护理依赖费的护理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因此护理依赖的护理期限最长是20年,但司法实践中判决护理依赖费的护理期限为20年很少,考虑到事故受害人的寿命和意外因素,护理依赖费的护理期限应为一个合适的年度,既要避免事故受害人为索要护理依赖费增加诉累,也要避免护理依赖费的护理期限计算时间过长,事故受害人在护理期限内死亡,导致致害方多支出赔偿费用显失公平,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护理依赖费护理期限为5年的相对较多,因此笔者认为5年的护理期限是合理的一个期限,能相对解决诉累和显失公平的问题。
(四)护理依赖费的赔付比例
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附录B“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为以下三等:a) 完全护理依赖:按100%的比例计算;b) 大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80%计算;c) 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50%计算。”但护理依赖费还涉及到一个损伤参与度的问题,附录A“损伤参与度采用百分比表示100%,75%,50%,25%,0五种”。附录C“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的,直接书写其所需护理依赖的程度。示例:李某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张某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赵某某需要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依赖后果是由于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其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的,在所需护理依赖程度之后,加上损伤参与度所占的百分比。示例:李某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为50%。表示该被评定人所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其50%是由于损害因素造成的。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于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的,损伤参与度确定为0,必要时说明本次损害与护理依赖无因果关系。”通过表述可以看出,其损伤参与度也就相当于医疗纠纷的过错参与度,也就是说事故致害人在事故受害人需要护理依赖这个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比例,这与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受害人和致害人的责任划分是不一样的,事故认定书是对事故的发生责任比例进行划分,这里的损伤参与度是对治疗过程中受害人自身素质和致害人的致害因素的比例进行的划分,这体现了公平原则,因此护理依赖费的赔付比例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因此笔者认为完全护理依赖按100%的比例计算,大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80%计算,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50%计算。例如,某事故受害人鉴定需大部分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25%,其护理依赖费的计算应为护理人员年工资*5年*80%*25%。
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不断增加,交通事故可能每天都在上演,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数量也在不断上升,对于交通事故纠纷护理依赖费的赔偿,应制定相对明确的标准,对事故致害方和事故受害方都相对公平,也有利于司法审判的稳定有序发展,希望本浅析能为交通事故护理依赖费提供立法指引和理论参考,从而建立起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马丽琴,黄洪溪,毛峥嵘,《交通事故致精神损伤后的护理依赖等级评定浅析》,中国司法鉴定,2012年。
【2】孙之智,《护理依赖等级鉴定与定残后护理费的计算》,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3】]《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中国法医学杂志,2009。
【4】张士军,董汝臣,《护理依赖及其护理依赖程度的法医学鉴定》,中国司法鉴定,2008。
【5】孙之智,《刍议医疗损害赔偿中定残后护理费的计算》,中国卫生法制,2010。
(字数:467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