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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避风港规则”下中国视频网站的可持续发展
单位: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
作者: 钟燕
手机号码 15963696088
执业证号 13707200311558019
论“避风港规则”下中国视频网站的可持续发展
摘 要:在众多的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避风港规则”是限制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定规则。目前,我国法院在该规则的具体适用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与争议,立法规定的模糊性和司法适用标准的不统一,使得国内视频网站在经营中困难重重。我国应结合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对“避风港规则”进行系统的完善,同时积极探索对国内视频网站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构想,以便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国内视频网站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视频分享网站 避风港规则 版权 合理注意义务
引言:
视频分享网站是脱胎于论坛(BBS)的一种社交网站,供网络用户通过视频分享网站上传、搜索、观看视频文件。在YouTube被Google以天价收购之后,精明的中国商人看到了视频网站中蕴含的巨大商机,纷纷效仿,一时间国内视频网站呈爆炸式发展,然而著作权问题始终是伴随其发展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09年初,由搜狐、激动网等4家新媒体公司宣布联合组建“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将矛头指向盗版视频网站。7月,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对6家视频网站提起162起诉讼,几乎所有的视频网站都被推到了著作权案件的被告席上,[1]国内视频网站业界一片混战。
为了应对这些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常常根据“避风港规则”来寻求法律的庇护,我国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常常适用这一规则。“避风港规则”是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定规则,规定了依照用户指令而将资料存储于服务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有关免责事由。然而,立法规定的模糊性和司法适用标准的不统一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案件的判决也未能准确理解这一规则的精神,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规则有更进一步的明确。
一、对“避风港规则”的学理性阐述
(一)什么是“避风港规则”
最早系统规定避风港规则的是美国于1998年颁布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该法第512条(C)款明确规定依照用户指令而将资料存储于服务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有关免责事由,它又被称为“通知+移除”原则。它将“在收到符合法定条件的侵权通知后,作出迅速反应 ,移除被指称侵权的内容或屏蔽对它们的访问”作为提供信息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之一 ,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国以及欧盟等地区都在其立法中吸收了美国法中的“避风港规则”。[2]
2006年7月1日,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其中第22 条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条例》第14条/23条,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大大减少了搜索引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
(二)“避风港规则”的学理热点探究
首先,“避风港规则”,即所谓的“通知+移除”规则。与该程序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对其主观要件“明知或应知”的认定问题。
视频分享网站作为被告方在援引“避风港规则”辩护时常强调自己只是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者,视频由用户上传,其审核也是计算机按特征码进行识别,网站经营者并不知道涉嫌侵权视频的存在。[3]其实质就是证明视频网站没有过错,即网站“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侵权视频的存在,这样便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若视频网站“明知或应知”侵权作品存在,那将构成侵权。所以视频网站是否“明知或应知”侵权作品的存在成为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
可是在实际运用中对“明知或应知”的判定至为艰难,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没有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侵权”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对这一规则的简单处理方法客观上纵容了视频网站的侵权行为。
其次,与“避风港规则”密切相关的视频网站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履行,也成为版权界讨论的热点之一。
目前国内的视频分享网站几乎都声称“没有义务和责任对您上载、传播的节目进行监制”,对上传的视频只是采取消极的“通知+移除”程序。网络服务商一般主张,承担注意义务对视频进行审查会极大地增加运营成本和用户支出,在海量信息中查找侵权内容既不现实,也可能影响网络产业的发展。[4]这一顾虑是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能由此来完全否定视频分享网站的注意义务。
虽然《著作权法》及《网络传播权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或审查(监控)义务,但并不等于他们不应该承担此种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义务,并不以特别法有明确规定为限,因为他们当然应该遵守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包括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网络服务商应该尽到民法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对其网站上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在实践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符合衡平法的原则。
再次,我国《条例》虽然对“通知”的形式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不符合“避风港规则”的“通知”应当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对此,学界存在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通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当视为未发出“通知”,不能作为对抗网络服务商援引“避风港规则”进行免责的事由。也有学者认为,服务商收到不合格的通知可以进行选择:如果选择进行实质审查,结果发现“通知”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而未作处理,事后法庭判断其正确,当然不用为合法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判断错误,则属于收到通知而未作处理,具有主观过错,因此无法援引这一规则来免责。[5]该问题只所以引起种种争议是因为当前许多当事人滥用通知与反通知,使诉讼过程繁杂紊乱,既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也使“避风港规则”作为解决网络纠纷便捷通道的意义丧失殆尽。
二、“避风港规则”下中国视频网站产业的发展现状
(一)视频网站对“避风港规则”的滥用
视频分享网站自建立以来,就一直受到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困扰。
以美国著名的视频网站You Tube为例,该网站自建立以来已累计卷入数十起侵权诉讼之中,并被迫撤下了数以十万计的视频。[6]同样,国内的视频网站也深陷诉讼漩涡之中。
在“新传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 ,全土豆公司辩称“其从未收到过原告的通知,在接到起诉状后立即进行了删除,故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我乐公司辩称“56网属于互联网视频分享网站,……网站经营者只有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怠于履行删除义务时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我公司不同意慈文公司的诉讼请求。”[7]可见,视频分享网站都将“避风港”规则作为免责抗辩的重要理由。实质上,他们是对“避风港”规则存在着错误解读,即若著作权人发现视频分享网站非法传播自己版权作品,告知网站后,网站及时撤销侵权作品,网站就可以免于责任承担,若视频分享网站不主动参与侵权行为,或没有接到相关的通知而无视侵权视频的存在,可以免于责任承担。依据这种解读,视频分享网站都明确表示自己遵循“通知十移除”程序,对用户的上传采取放任的态度,仅是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才采取移除行为,这种消极的管理态度使大量的侵权视频出现在网站上。因为从视频分享网站上出现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到网站接到权利人通知之间存在着“时间间隔”,这即意味着在这段时间间隔内,大量的侵权视频是可以在网络上播放、下载。这必然会对著作权人造成重大的利益损失。对“避风港”规则的误读已成为摆在视频版权人面前的一道巨大障碍。
(二)网络欲成诽谤者的“避风港”
2009年,当网上“闫德利”把“自己有艾滋病,和二百余人有性关系”的事情被晒出来后,社会哗然一片,而事实的真相却是其男友杨某为了报复故意在博客上编造的谎言。
如今,杨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可互联网上疯狂传播的闫德利的隐私照片,以及网民铺天盖地的辱骂,对闫德利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却已无法挽回。有网民总结在2009年“被网络拉下马的”政府官员就达12个,可见“网络力量”的强大。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正义与邪恶似乎都带上了让人捉摸不透的脸谱,“我是网民我怕谁”的强盗逻辑,在网络空间里大行其道,网民以勇士自居的同时,有时也成了违法者甚至犯罪者的帮凶,众口铄金的威力远远大于法律所规定的责任。违反道德者的确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但是,即使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也讲究“罚当其罪”,然而在网络中,这种惩罚只会降温,却永远也不会消失,网络诽谤对受害人造成的名誉和精神损害更加严重和持久。
我国于2009年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该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该法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指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对于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日益增强,而网络供应商最为关心的是网站的“点击量”,吵得越热闹,网站越火爆,所以他们更愿意让斥骂、肉搏来的更猛烈些。网站管理者之所以可以置身事外看热闹,是因为他们手中有一把尚方宝剑——“避风港规则”,认为“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让第三方能在网上提供资料,所以,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网络用户的言论负诽谤的责任”。
然而网络不是法律责任的“避风港”。如何让致害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让受害人受到应有的救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以上两方面,在业界,视频网站对“避风港规则”的滥用和误读以及网民跟风似的忽悠也让大家觉得,网络已经和“民意”走的太远,网络渗有太多的“水分”,暴露出缺乏诚信的软肋。[8]可以说,网民搭建了网络平台,却也在自毁这一平台。虽然网络尤其是视频网站的发展前景被很多人所看好,但是目前这暴露的种种问题已经令视频网站在其发展道路上小心翼翼、如履薄冰。
三、对国内视频网站产业面临困境的原因探讨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国内视频网站产业在繁华与喧闹的背后也同样面临着种种危机。
(一)“高烧”不退的成本消耗加大了风险投资
目前中国有大大小小的视频网站400至500家,这些公司大部分是依靠海外风险投资推动。2006年,优酷网获得1200万美元风险投资,在5月初,美国DFJ(德丰杰)和德同基金也宣布向酷6网投资千万美元。[9]
此前有媒体称国内视频分享网站的运营成本是国外同类网站的4倍。不可否认,视频分享网站的高投入是不可避免的。据不完全统计,从2003年至今,砸向中国视频网站领域的风险投资超过两亿美元。有这么多的资金进入,也就意味着,一旦风投感觉到政策风向有变,网络视频公司很可能面临资金被抽回的困境,届时网站裁员与倒闭的话题必将甚嚣尘上。2006年4月17日,国内唯一一家以互动体育社区为架构的专业体育视频网站华体网被暴料即将倒闭。包括新传国际、磊客中国在内的一批国内视频网站,自2006年9月后也已相继裁员,因此某些悲观的业内人士认为视频网站的未来前景一片暗淡。
(二)视频网站尚不成熟的盈利模式
正如以上所说,国内视频网站产业虽然拿到钱却不一定能够挣到钱。从目前来看,国内视频网站的盈利模式还仅仅限于广告收入,而互联网广告不同于平面媒体,它是通过用户点击广告次数来对网站进行付费,这就要求视频网站必须要有很高的人气。但随着视频网站扎堆进入市场,市场变得供大于求,用户群变得分散,以至于很多网站还没等到盈利就早早地退出了市场。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咨询机构Convergence Consulting的分析师布拉姆·埃利指出,中国网民早已习惯免费使用,网站无法以直接收费方式求得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广告便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但广告销售发展缓慢,这不仅由于市场才刚刚起步,还因为目前在视频网站中,充斥着大量版权不明的内容,这会让网站进入恶性循环。因为如果不是用户产生内容,而是用户转贴内容的话,网站的产品结构、用户结构就会发生改变。You Tube创始人Chad Hurley曾表示,“依赖广告将会让用户疏远,从而引致灭顶之灾”。[10]看来只单纯依赖广告的盈利模式是不可能让国内视频网站产业走向光明的。
(三)界限模糊的版权问题
视频网站的版权风险可谓与生俱来,几乎所有的视频网站都深陷版权的“侵权门”。由于视频网站没有新闻采访权,新闻资源有限,其视频来源大量依靠网友上传,因此不可避免的遭遇版权纠纷。据统计,原创视频比例仅占国内视频分享网站平均内容比例的10%,其余部分或为转载或为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通过视频分享网站发布,甚至还有用户未经允许发布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影视、音乐及其他作品。像土豆网、优酷网这些知名平台旗下的影视剧相关视频都有近万个,其中引进剧所占比重高达七成。但这些热播剧多数未按正规途径引进,即大多仍属于借助个人非商业用途传播的名义进行盗播。因此,搜狐网总裁张朝阳直言:国内视频分享网站就是盗版基地。[11]
2009年的互联网行业可以说是混战一片,谁都是原告,谁也都是被告,尤其是视频网站,当了原告当被告,哪个都是官司缠身。盗版视频是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疮疤,再猖獗下去,整个产业链的所有参与者必将多输。版权问题已成为目前大多数视频网站挥之不去的阴影。
(四)技术的制约成了视频网站产业发展的羁绊
互联网产业天然与技术相连,而视频分享网站作为互联网的一个细分领域自然也不例外,如果没有强大的技术做后盾,再好的内容也没办法优质呈现,因此技术研发对于视频分享平台则显得尤为重要。
就目前看来,每一个视频网站的节目分类都多大十几种,这些大多来自于用户的上传,但问题也随之而来。用户上传内容的随意性客观上要求视频网站的服务器要有足够大的存储空间, 虽然单个网友上传内容很小, 但大流量的视频网站势必会因为多个网友上传内 容的积少成多而需要相当大的存储空间, 这大大增加了视频网站的运营成本。另外,网站中 视频信息的海量要求视频网站配备一个优良的搜索引擎,在这一点上,国内还没有哪个视频网站能够做到让网友满意。此外, 网络宽带也制约着网络视频的发展。[12]技术不能优化和创新,极大的降低了用户的忠诚度,也限制了视频网站对用户的深度开发。
(五)愈加严厉的国家监管政策
2007年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56号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项新规定给原本奔着巨额利润去的国内视频网站打了一针镇定剂。该规定指出:视频网站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而且网上传播的影视剧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等。目前国内的视频网站大部分是由海外风险投资推动的注册于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的民营或外资等非国有企业,这与《规定》中要求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资质不符,“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给目前几乎所有的视频分享网站从业者当头一棒。按此要求,目前各大视频网站能达到该条件者寥寥无几,这很可能让目前大部分由海外风险投资推动的视频分享网站面临重新洗牌的局面,无形中也使后续进入者的门槛被提高。
目前,在各大视频网站上流传的热门影视剧几乎没有播放许可证,新规执行后,必然被禁。《规定》的出台无疑加剧了视频网站的困境,但更加严重的困境是伴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日益严厉,很多网站很可能面临倒闭或国资转手的选择。监管力度的加大,使视频行业的发展雪上加霜。
四、对国内视频网站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思路见解
在近乎疯狂的“蜂拥而上”、“跑马圈地”后,面对巨大的压力和诸多的不确定,多数视频网站的经营者们也在暗自思量,今后的路到底应该怎么走?许多人将现今的这段时期比喻成冬季来临,这种种的危机就像几座大山压在各网站的头上,使得视频网站的发展前景令人担忧。国内视频网站到底应该如何突围,以期获得长久健康的发展呢?
(一)对“避风港规则”制度的完善建议
立法规定的模糊性和司法适用标准的不统一,使得视频网站在经营活动中无所适从,而目前“避风港规则”的系统漏洞在客观上纵容了视频网站的侵权行为。因此,很有必要完善一些除外责任条款,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避风港”判断标准。
1.完善对网络服务商的“明知和应知”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案件时一般以权利人发出的侵权通知书作为证明网络服务商“明知”的重要证据。许多情况下,对“应知”的认定则是法院在无法证明主观状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服务商在特定事实和环境下的外在行为推定其主观内在状态,这就增加了认定的难度。[13]我们应当考虑将“红旗标准”纳入国家立法。“红旗标准”确立了认定主管过错的刚性标准——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过移除被存储材料的通知,只要网络服务商能从中明显推定侵权行为的事实而没有迅速移除,网络服务商即构成侵权。当侵权作品像“红旗”一样出现在网络服务商面前,他再采取“鸵鸟政策”装作视而不见,网络服务商就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
2.明确网络服务商的警示管理责任与合理注意义务
视频网站应当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尽到警示的义务,以明显的标示提醒用户上传该视频的行为性质,使用户知晓其行为后果;当发现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后,视频分享网站应当对上传该视频的用户提出警告;若用户持续实施侵权行为,视频网站应当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如冻结该账号。当初,DMCA规定“通知+删除”程序的首要目的在于鼓励网络服务商积极拓展新市场而不担心因此承受的著作权责任,以提高网络的效率、品质和范围。而作为得到这些保护的条件,网络服务商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承担起警示管理责任与合理注意义务,与著作权利人积极地配合,共同打击和遏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避风港规则”不是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其不应该承担的过重的义务,但也不是放纵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来谋取自身利益,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得以免责的基本前提。
3.明晰不符合形式要件“通知”的法律后果
针对目前许多当事人滥用通知与反通知的现状。我们有必要对此做出灵活的格式要求,明确规定任何虚假陈述者必须承担对其他当事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和其它法律费用)。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如果不符合避风港的要求,在判断避风港免责要件时不得予以考虑;当网络服务商受到网络用户反通知时 ,应当给予版权人一定的宽限期 (例如10天) ,而不是立即恢复被控侵权内容;如果权利人在宽限期内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或申请临时禁令 ,网络服务商应当保持删除或断开状态 ,直到法院做出相反判决或裁决。只有不僵化实体性要求 ,才能避免滥用通知与反通知,充分体现避风港规则提高网络纠纷解决效率的目的。
4.完善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赔偿制度
可以说“避风港规则”产生于网络服务商站主导地位的时代,目的在于鼓励网络服务商积极拓展新市场而不担心因此承受的著作权责任。但时代变迁,如今网络几乎过渡到了网民时代。网民在网络空间大行其道的行为固然需要约束,但是作为为网民提供娱乐平台的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更应需要严加管制。新时代背景下我们不应局限于对“避风港规则”自身的传统完善,而应考虑适当加重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为了有效遏制视频网站的公然侵权行为,也为了让闫德利等诸如此类事件的致害人受到应有惩罚,我们必须要积极完善国内视频网站的侵权责任赔偿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直接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均被认为是我国对于网络服务商的帮助侵权责任的规定。
当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在大多难以证明视频版权人所受损失、网站所获利益的情况下,完全根据现有证据表明的侵权性质、手段等因素来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确认赔偿数额,对审判者的主观判断依赖过高而缺乏参照标准,因此,它必须要严格使用,不能因为视频网站侵权中多数情况无法举证利益损失或者侵权所得利润,而不加选择一概适用法定赔偿。在这一点上,我国立法尚需进一步完善。
(二)对国内视频网站产业健康发展的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建议
当然,除了对“避风港规则”的完善进行理性思考外,对国内的视频网站产业发展的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更是必不可少,而这条承载着衡平利益冲突使命和产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视频网站可持续开发路径,必须走综合治理的路径。
1.在高成本高风险的基础上推进商业模式转型
视频产业想要赚钱就不可能仅仅依赖广告,但在不放弃广告的同时,各大视频网站迫于成本和竞争的压力纷纷转型,其代表性的转型模式有:(1)正版高清模式。国际上以Hulu 和Joust为代表,国内的搜狐网和土豆网也正在力推。土豆网推出高清视频产品——黑豆,并已经全部取得正版授权,其中大部分内容还取得程度不一的独家授权,以期得到广告主的青睐。(2)战略合作模式。摩卡网与“世纪华纳”展开全面合作,开创了一套让所有内容合作商(CP)共同分享利益的目录交换系统,通过网站平台发行数字电影。内容供应商通过该系统可和网站分享观众下载观看收费的利益,以求视频内容的生产者、创作者、服务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平衡,打造数字媒体发行产业链。(3)广告分成模式。2009年2月,土豆网正式启动与上海电影集团、浙江卫视等版权内容方合作的广告分成系统,旨在将用户、内容方、广告方和视频网站纳入一个良性循环的价值体系。[14]这几种转型模式都是当前比较有实力的视频网站在混战的夹缝中摸索出的好的商业模式,我们很难主观臆断到底哪一种最适合推广,但只要能够为产业获利,它就具有了自身的价值,国内其他视频网站完全可以在其运营过程中整合借鉴。
商业模式的转型是不得不为,只有把流量废水转化为有效的商业价值,各大视频网站才有可能摆脱无休止的“烧钱”窘境。
2.推进“绿书签行动”,加强版权保护
2011年4月26日已经是第十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而“绿书签行动”正是围绕“4.26”专门打造的年度主题活动。自2008年以来,已连续开展4年,取得了广泛的社会反响。“绿书签行动2011”的宣传主题是“拒绝盗版,做诚信公民”。主办方希望通过发放绿书签、签名加入“绿书签行动”、集中销毁盗版制品、在网络上传递绿书签等形式,传递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同心协力营造绿色文化环境的心愿。
在打击盗版的同时我们也应该鼓励原创。胡戈曾经一不小心靠一个“馒头”红遍大江南北,他的成功也让视频网站“六房间”一举成名。为了让更多的“胡戈”浮现出来,各大视频网站也是绞尽脑汁的推陈出新,鼓励原创,但原创内容也应该有所节制,我们不能以污染纯净的网络环境为代价来换取原创。曾经张钰的性录像带,让首先上传的优酷网浏览量增加了10倍,很多网站都希望找到类似的道路,但现在看起来并不容易,在避免版权官司之外,国家的法律与监管也画出了一个框框。
3.推进技术创新培育新的竞争格局
2008年,国内的视频分享网站开始引进先进的视频音频“指纹识别”技术对网站上的内容进行过滤。[15]这种技术可识别拥有版权的视频,将盗版视频从网站服务器上清除,类似的内容过滤技术使得网站的审查能力得到提升。另外,随着3G时代的到来人们再次将目光投到了手机用户上,中国的手机用户多达7亿,是一个广阔的市场。3G的到来除了在电脑上可以对用户提供视频服务之外,将来对手机用户、对电视终端,都应该让用户能够访问到这些视频内容。但目前3G网络的流量费用还相对较高,如果再降低一定的费用后,3G网络将更加开放,届时也就意味着无线互联网时代的真正到来。
具备了技术优势的视频网站,可以尝试将技术研发和销售作为一个盈利增长点,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出售部分独特技术获利,或者通过相关技术产品专利权的许可和转让,充分体现技术产品的效用和价值。只有具有强大的技术优势的视频网站才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拼出一条血路,获得自身的长足发展。
4.在国家监管中引入反垄断监管审查
尽管国家对于网络视频的监管力度在加大,但是从大的方向来看,这并不是在打压,而是在规范。2008年1月,针对视频网站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开始对视频网站颁发准入牌照。同年4月,国家广电总局向包括激动网、优度宽频、天线视频等在内的约十家网站发放《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这是首批视频牌照。此举说明网络视频行业正式进入牌照经营时代。在2009年国家广电总局又开始整治互联网版权市场,掀起了大规模的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通知删除含有淫秽色情、诈骗等违法内容1805个,屏蔽淫秽色情关键词167个。[16]
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实践而言,相对集中、具有行政色彩的集体管理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建立合理的、基于市场机制特点的利益分配模式,对于网络传播权这一衍生权利而言,多元灵活的利益模式是权力管理的必然模式。按照《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引入反垄断审查,采用更为灵活的授权许可模式,[17]有利于更加尊重权利人的自主选择。
当然,以上见解只是对新思路的初步探索,视频分享网站能否逐步摆脱当前的困境以获得健康的发展尚需要更加长久的摸索。随着视频网站发展模式的慢慢成熟与国内环境的逐渐适宜以及将要到来的3G时代,我们有理由相信,视频网站可以获得更加持续的发展前景。
五、结语
国内视频分享网站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处理该问题时我们应当注意在保护版权人合理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对于新兴的视频分享产业既要规范也要鼓励,不能因一时的版权问题而扼杀其发展。为此,我们在处理版权问题时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避风港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在条件成熟时对我国的立法做相应的完善。从现状来看,我国视频网站产业的发展仍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对网络产业的扶持仍然是立法所需要重点考虑的公共政策,通知删除制度,在我国法治中应该更多肩负促进产业发展之任务。
参考文献:
[1]牛静:《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现象评析》,载《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12期,第23页。
[2]王迁:《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载《商法研究》,2008年第4期,第111页。
[3] 王迁:《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载《商法研究》,2008年第4期,第111页。
[4]牛静:《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现象评析》,载《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12期,第23页。
[5]杨立新:《侵权法论(第3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页。
[6]郇丽:《视频网站:载不动许多梦》,载《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第20期,第49页。
[7]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8]朱旭光:《中国视频网站的版权保护与可持续开发》,载《学苑论坛》2009年第7期,第52页。
[9]《成本高涨、收入微薄》,载《视频分享站在十字路口[DB/OL]》。
[10]朱旭光:《中国视频网站的版权保护与可持续开发》,载《学苑论坛》2009年第7期,第52页。
[11]朱旭光:《中国视频网站的版权保护与可持续开发》,载《学苑论坛》2009年第7期,第52页。
[12]胡悦:《中国视频网站现状与瓶颈分析》,载《新闻爱好者》2008年第9期,第26页。
[13]王迁:《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载《商法研究》,2008年第4期,第111页。
[14]史学清、汪勇:《避风港还是风暴角——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23条》,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第76页。
[15]周春慧《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之痛》,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4期,第34页。
[16]中国4000家网站以屏蔽等方式抵制境外涉黄网站[DB/OL].2009-3-16,http://www.china-b.com /zixun/itzx/20090316/881222_1.html.
[17]肖尤丹:《构建和谐网络著作权生态的制度路径》,载《新闻爱好者》2009年第4期,第103页
(字数:1116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