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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标准的著作权保护-李晶宇
发布时间:2018-09-07 08:51    |    1039次浏览

 

 

潍坊市                                知识产权类

 

 

浅析企业标准的著作权保护



单位: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晶宇
手机号:15163650246
执业证号:13707201111794587

 

 

浅析企业标准的著作权保护

 

内容摘要:对于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音乐作品等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公众都有所了解,笔者之前也代理过大量的上述作品著作权维权案件。但是对于企业标准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个问题,公众可能就没那么了解。笔者接触的一些企业家,对企业标准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有疑惑。他们有的认为企业标准不享有著作权,不应受法律保护,并肆意抄袭别公司企业标准;他们有的认为企业标准享有著作权,但遇到抄袭、剽窃自己企业标准的行为又不知如何维权。本文试从企业标准和著作权定义入手,通过对企业标准著作权保护进行初步研究,以期对企业和司法机关等有一丝参照。

关键词:标准  企业标准  著作权保护

一、标准的定义及分类

(一)标准的定义

    根据198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与国际电工组织 (IEC)联合发布的第2号指南《标准化与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规定,标准是“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性值, 供共同的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和效益”。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在《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 协定)规定,标准是“被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其加工和生产方法提洪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标准可以包括或专门给出适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方面的内容”。

1996年颁布的GB/T3935.1-1996《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 第1部分:基本术语》规定,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为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

(二)标准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以及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依据上述法律,标准按照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又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之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二、著作权定义及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著作权定义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其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其中的权利,包括作者的人身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和财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著作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就其所创作的作品而享有的上述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作品的传播者,如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这叫做邻接权或相关权,是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就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或者说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1、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没有独创性的表述或者抄袭他人的表述,构不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法律并没有也不可能对独创性的高低进行判定,也就是说独创性可高可低,只要具备独创性就符合法律的规定。独创性的界定由法官在具体的诉讼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但作品的独创程度越低,在抄袭判断的标准上就应越严格。

2、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限于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观念。表达形式具有唯一性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标准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8]知他字第6号函“经研究,答复如下:1.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这类标准,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以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收到你庭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标准的性质 关于标准的性质,我们同意你庭的意见: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依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推荐性标准应减弱保护,原因就在于,因为推荐性标准具有行政部门的推荐,将导致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如果再给予较强保护,将进一步强化其竞争优势,易造成市场的垄断,进而危害公众利益。所以,推荐性标准应减弱保护。

但目前学术界对此持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属于“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同样不应该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有的认为,应当对标准制定、发布与实施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开展考量,将标准划分为公共标准与私有标准两类,公共标准不宜受著作权保护;私有标准应受著作权保护。“公共标准指由公共财政出资支持制定、修改、废止的标准。公共标准即应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私有标准指公共标准以外的、由企业或行业组织等自行出资支持制定、修改、废止的标准,目前主要包括《标准化法》中提到的企业标准和国际标准,以及实践中新出现的企业联盟标准”。[1]

(二)企业标准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企业标准之上可以存在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对此观点学界比较统一。

当企业标准具有独创性,而非抄袭的,表达形式非唯一,则企业标准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故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企业标准属于企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企业标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实务中企业标准著作权保护的案件较少,笔者所在的城市截至2017年底,法院仅受理了一起侵害企业标准著作权的案件,笔者有幸承办了该案件,该院判决我方企业标准享有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对方公司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我公司损失。

四、企业标准的著作权保护

(一)企业标准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企业标准作者的智力成果。激励更多的人、企业或团体参与到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提高标准的制定水平,促进标准化工作长久发展和良性循环。

2、赋予标准作者著作权,为作者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有利于打击标准盗版,增强标准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从而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降低商品和服务的成本,促进技术进步和贸易发展,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

3、标准的著作权保护是国际惯例,我国企业标准受著作权保护,会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竞争中的地位,争取国际标准制定的主导权。

(二)企业标准著作权保护的特点

著作权的保护方式不同于专利权,著作权的核心是复制权和发行权,而不是实施权。而企业标准的价值在于其广泛的实施,而不是简单的复制。他人根据享有著作权的企业标准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不侵害作者的著作权。因此,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标准,对标准的实施意义很小。

当然,标准的制定者在标准化过程中作出了智力创造活动,应当对其活动进行保护或鼓励。

关于企业标准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其背后并不单是企业标准的复制等问题,而是依据企业标准进行产品认证的企业带来市场竞争的问题。所以,为防止他人窃取自己技术成果,仅仅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技术成果是行不通的,应当一并通过专利权保护或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三)企业标准的侵权判定

在发生侵害著作权纠纷时,需要从企业标准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的过程、具体形式、主要结构和内容表达等各方面进行比对和审查,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在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上,应当坚持“接触+实质相似”原则。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存在抄袭或剽窃。必要时,可对被控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人作品是否存在抄袭或剽窃进行司法鉴定。

(四)企业标准的侵权赔偿

侵犯企业标准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五、结语

近年来,我国企业界流行一段顺口溜“一流的企业卖标准,二流的企业卖技术,三流的企业卖产品”,虽不尽正确,但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企业标准的重要性。借助标准推动知识产权实施可以说是目前知识产权战略的最高境界。所以,企业成员要增强法律和规则意识,既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害他人企业标准著作权。同时,自己企业标准的著作权一旦被侵害,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注    释:[1]张芳:《私有标准的著作权保护——标准的另一种分类为基础》,《科技与出版》,2014年第12期。

参考文献:

[1]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

[2]韩学军、王艳、杨明升: 《试析我国标准的著作权》,《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2年第6期。

[3]李硕:《标准的管理体制对标准版权保护的影响》,《航天标准化》,2013年第3期。

[4]李祖明:《标准与知识产权》,《法学杂志》,2004.1.15第25卷。

[5]徐卓斌:《技术标准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

[6]沈强:《浅析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技术标准的版权保护》,《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8年第7期。

[7]曾德国:《 著作权纠纷中的鉴定标准探析》,《中国版权》,2012年5月。

[8]王秀梅:《WTO框架下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问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7年2月,第25卷第1期。

 

(字数:450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