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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支付问题研究-刘国增,王美婷
发布时间:2018-09-07 10:44    |    1137次浏览

潍坊市                               民事

    

 

 

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支付问题研究

 

 


单位: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国增(13864666960)
执业证号:
作者:王美婷(13355363893 实习律师)

 

 


 

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支付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离婚率都呈直线上涨趋势。离婚案件中96%的案件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本文基于抚养费支付角度从抚养费支付标准、抚养费支付方式及抚养费支付期限三个方面探讨了研究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并提出了建议对策。

关键词:离异 未成年子女 抚养费支付

 

近几年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离婚率都呈直线上涨趋势。2017年7月13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潍坊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从发布会公布数据来看,2014至2016连续三年离婚率持续上涨,而离婚案件中96%的案件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本文基于抚养费支付角度研究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一、我国离婚诉讼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义务性规定,如《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是抚养支付费用及数额的规定,如《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三是对抚养对象和抚养内容的界定,如《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相关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构成了我国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法律制度基本框架,对保护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离婚诉讼中的司法实践—以某区法院2013-2016审结离婚抚养费纠纷案件为调查对象

(一)调研统计

(1)调查对象

调查所选取的地点为潍坊市中心辖区,位于潍坊市中心,人口数48.6万人,在潍坊市辖区中处于中等经济发展水平。调查对象选取该区某基层法院2013年-2016年已审结的离婚抚养费纠纷案件,样本共71份。根据原告性别划分,女性41份,男性30份。根据原告身份划分,成人62份,未成年人9份。

(2)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方法采用文献资料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选取2013年-2016年潍坊地区某基层法院关于离婚抚养费纠纷案件裁判文书进行查阅和数据摘录。将被调查的离婚案件信息进行分类统计,主要包括离婚案件直接抚养人的确定、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问题进行统计。

(3)统计分析

1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情况来看,父亲获得抚养权的有20件,占28.17%,母亲获得抚养权的有49件,占69%,俩孩的父亲母亲各获得一位孩子的抚养权有2件,占2.83%。总体来看,在获得子女直接抚养权上,母亲明显优于父亲,前者高于后者40个百分点。

2抚养费支付情况

抚养费支出中有两份案件父亲母亲各获得一位孩子的抚养权,互不支付抚养费。除此之外,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案件有1份,折抵房屋产权的1份,其余均为按月支付,为67份,占94.3%。具体分布如图1所示。

                     
 

图1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数额统计

从图1统计数据可以看出, 300元以下有5件,占7%,600元以下有42件,占66.2%,众数为550,有11项,平均值为785.76元。从抚养费的数额来看,整体数额偏低。

3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从支付方式来看67份案件按月支付,3份一次性支付,1份折抵房屋产权,按月支付占94.4%。从支付期限来看,均为支付至未成年人18周岁为止。

(二)调查分析

(1)直接抚养人的确定

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母亲获得抚养权数量明显高于父亲,高于其40个百分点。在抚养权的争夺中,两周岁的子女尚处于幼儿、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男方有不良嗜好或婚外情等情况下,女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子女为女孩,母亲获得抚养权数量占75.8%,子女为男孩,母亲获得抚养权的占48.2%。从数据可以看出,子女为女孩更倾向于母亲获得抚养权。

(2)抚养费的确定和支付

整体来看,调查的离婚抚养费案件中抚养费数额较低,600元以下占比66.2%。随着物价上涨,抚养一个孩子的支出越来越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3年-2017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以平均7%的速度不断增长。子女的消费、教育、医疗支出又是一个家庭中的支出大项。

图2 2013-2017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004年,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徐安琪在研究中表明,“从直接经济成本看,0- 16岁孩子的总成本将达25万元左右。”若按每年7%的比率递增,2018年养育未成年子女的成本将达到64.46万元,平均月支出在3000元左右,远高于案件中抚养费平均数。而这一部分还仅仅是直接经济支出。

三、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

我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9日颁布,1980年12月31日开始实施至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些规定采用男女平等的思想,确立抚养义务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支付方式符合8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收入来源单一、稳定的现实情形。

然而近几年我国经济水平发展迅速,立法上的这些规定无论在抚养费支付的标准、支付的方式还是支付的期限上等等方面出现局限性。

(一)支付标准过于单一,未考虑物价上涨、子女实际需要等情况

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来看,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更倾向于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而不是子女的实际需要。

其次,随着经济多样化发展,人民收入来源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包含了奖金、分红、股息、租金等多种收入。工资已不是主要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以“固定收入”仅指工资性收入来考虑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可以获得抚养费的数额将大大减少。在实践中,还出现过为报复配偶,提供的固定收入为负数的荒诞情形。因此仅考虑以固定收入作为确定标准,显然侵害了子女的权益。

第三,案例中抚养费用的计算还仅仅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支出,停留在保障子女的基本物质生活,只能解决温饱问题,而难以涵盖支出较大的教育、医疗支出。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在未成年子女兴趣教育和特长的培养越来越被社会重视,同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花费也越来越高。另外还有给子女进行健康投保、体检等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权和生命权方面的支出也不断增加。由此产生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是否应归属子女基本生活需要。现行的抚养费数额确定仅考虑子女基本生存的需要没有跟进时代的发展变化,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障。

第四,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仅仅简单考虑固定收入和直接经济支出,未考虑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时间、精力等方面劳动付出。实践中,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在承担未成年子女的各项支出的同时,也承担了子女的日常生活照顾、教育、管理等,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抚养人在付出精力和时间的同时,自然会影响到进一步获取收入的时间、精力甚至于就业升职的机会等等。这些付出难以用金钱进行衡量。在司法实践中,承担抚养义务一方的这些付出通常并不考虑在内,显然有失公平。

(二)按月支付的支付方式落实难度大,一次性支付未考虑物价不断上涨因素

在支付方式上,按月支付占按月支付占94.4%。定期支付的方式,可以减轻抚养费旅行的负担,更好的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但是司法实践中,拖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情形却屡屡出现。尽管对于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对于如何执行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在实际的执行中有很大的难度。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加,对于一些从一个地区流动到另一个地区,甚至到国外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准确的被执行人信息,或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等因素,抚养费执行到位变为一纸空文。更甚于申请执行的难度,执行到位的可能性,让未成年子女及抚养人望而却步。

一次性支付方式。司法实践中一方为了抚养费能够获得较好的执行,减少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确立支付标准往往以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对方收入水平、物价水平进行衡量。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水平不断发展,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在教育和医疗方面的支出不断增加,物价同时也在飞涨。这些因素对于抚养人来讲无异于压在身上的重担,一次性支付解决当时的问题,实际日后衍生的问题更多。

(三)支付起止期限起止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抚养费的给付起算时间从父母离婚只是或主张权利时起,至子女成年或者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抚养费的起算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往往以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抚养费。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与身份权利紧密相联。身份权属于支配权,因支配权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基于此抚养费的起算以主张权利之时起算,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大多制定于80年代左右,在当时时代背景下,大部分人18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进行生活。而在三十多年后的今天,18周岁的子女尽管年龄上已经成年,90%以上的孩子依然在校就读,难以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此时对子女不再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必将导致子女难以完成正常学业。在调研的案例判决中,均判决支付到18周岁为止,相对增加了抚养方的负担压力,显然既不符合子女的实际教育需要,也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

四、对策建议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最高原则。我国是该公约的签署国,理应执行此原则将其落实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落实在具体案件的裁判和执行当中,唯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兼顾多种因素,完善抚养费支付标准

首先界定抚养费范围,在基本抚养义务的基础上还应涵盖实现子女健康发展的教育、医疗等各类支出。其次,确立“总收入”的支付标准,“总收入”应包括抚养义务人的各种收入。

(二)放宽对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支付限制

我国现行教育体制,6周岁开始义务教育,18周岁进入大学就读。在我国勤工俭学及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18周岁难以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增加例外性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父母应继续负担抚养义务至子女完成其学业。

(三)完善抚养费支付保障

为保证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能够得到及时支付,一方面,司法实践上可以建立当事人信息数据库,使抚养费支付透明化,并能够获得及时跟踪执行。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担保中的物保或人保等方式,来保证抚养费的及时履行。

总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及时执行与否直接关系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落实,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切实贯彻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制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尺度——新时代背景下亲权的回归[J]. 冯源. 河北法学. 2014(06)。

[2] 离婚诉讼中儿童抚养问题之司法实践及其改进建议——以某县法院2011—2013年审结离婚案件为调查对象[J]. 陈苇 张庆林.河北法学.2015(01)。

[3] 孩子的经济成本:转型期的结构变化和优化[J].徐安琪.青年研究.2004(12)。

(注:全篇428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