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25年04月03日 星期四

欢迎扫一扫关注

潍坊律协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业务交流
论律师与民间小微纠纷和解-刘龙
发布时间:2018-09-07 10:44    |    903次浏览

潍坊市                                   民事

 

 

论律师与民间小微纠纷和解

 

   单 位    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  
作 者    刘 龙 
手机号码   15169543542
执业证号   13707201410824584

 

 

 

 

论律师与民间小微纠纷和解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民事主体之间交往及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密切、复杂,而经济交易中各种情况的发生又容易导致大量的纠纷产生,其中最普遍的就是民间小微纠纷。虽然纠纷不大,但却与涉纠纷的民事主体休戚相关。因此,及时、有效地化解民间小微纠纷,不仅能降低挽回损失的成本,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这符合党的十八大精神。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应当充分发挥其在民间小微纠纷和解中的协调作用,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关键词:律师   民间小微纠纷和解

    正文:我国近几年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客观上促进了社会各类民事主体的交往及利益的交换,而利益在交换过程中会因种种原因的出现而导致纠纷不可避免地产生。公众对法律的了解普遍有限,因此在纠纷发生之后难免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和对方应享有的权利和该承担的义务,加之当代人由于种种社会与人文原因使得彼此之间存在着较重的不信任感,协商意见往往难以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下,律师在民间小微纠纷和解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与突出。

一、律师参与民间小微纠纷和解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

(一)律师参与民间小微纠纷和解的必要性

中国律师不仅仅只是一个职业和一份事业,同时具有一定的服务于中国特色和谐社会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律师的专业技能与社会身份也决定了不少公益事务只能由律师来实施与完成。双方当事人通过律师进行沟通、协商,可以有效的降低双方的心理对抗程度,为和解的成功进行和良好结果的取得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当事人为了实现利益诉求而委托律师,本身就意味着当事人对律师解决纠纷、处理矛盾能力的高度信赖与认可,只要律师秉着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平衡双方利益,依法、以理服人,双方当事人自然会比较容易接受和解结果。                                                                        

(二)律师参与民间小微纠纷和解的可行性

  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部分当事人在诉诸法律解决问题时会提前咨询或直接聘请律师处理,在纠纷开始时,甚至在矛盾发生前,律师即可介入纠纷或有预见的提出解决矛盾的方案,律师处于纠纷处理、矛盾化解的最前沿,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将纠纷、矛盾在萌芽状态时予以较好地解决的。律师参与民间小微纠纷的和解,对于自己可以锻炼律师执业技能,对于社会或国家可以从法律角度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国家的繁荣。律师可以在诸多场合参与民间小微纠纷的和解,这种便捷性使得律师更易于让当事人接受采用和解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处理矛盾。

      (三)律师参与民间小微纠纷和解的紧迫性

      党的十八大倡导的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最终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社会的组成成员都有义务为此宏伟目标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加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律师更是责无旁贷。无论对于整个国家,还是对于各个社会组成成员而言,都极度渴望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到来,而现实情况却是在社会成员之间充满着复杂而尖锐的纠纷与矛盾,因此,律师能够积极参与到民间小微纠纷和解中去并能在其中充分发挥有效地和解作用显得极为紧迫。

二、律师在民间小微纠纷和解中的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

  民间小微纠纷和解的适用,以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和解为原则,不但是和解,即使是法律规定的在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也必须以自愿为原则,这一点在诸多现行法律法规中也是有明确体现的,同样对于和解,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和解就不得适用,对方当事人及任何一方律师都不得强迫其接受和解解决纠纷与矛盾。

(二)和解合法原则

  民间小微纠纷和解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和解的事项不得和解,同时,可和解事项的相关内容的范围不得超出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以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三)和解合理原则

  和解不但要符合法律,也应当符合道理,同一民间小微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情况是不同的;不同民间小微纠纷中,各方当事人所处的情况更是千差万别。每个人或单位都会有着不同的、或大或小的难处,这就需要当事人与律师集中智慧以最小的损失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求同存异、追求“最大公约数”,不违反法律又符合情理的和解,既能化解矛盾、纠纷,又能使利益最大化,是值得肯定并应给予发扬的。

三、律师参与民间小微纠纷和解的社会意义

(一)节约诉讼成本

  诉讼的进行需要大量人力、财力的投入,一些简单、小额的案件若经诉讼程序结案,不但会耗费国家的财务与人力资源,也可能会使当事人得不偿失,即使是诉讼中的调解也会耗费相当的人力、财力,反之,能以和解的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不经过诉讼程序,用最少的投入而解决纠纷、处理矛盾并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恰是最好不过的了。

(二)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和解解决民间小微纠纷,能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矛盾及时的化解,避免因纠纷、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而引起不良后果的出现。应当充分发挥民间小微纠纷和解的作用,缓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与稳定的社会氛围。用和解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共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与传承,这对我们实现和谐社会无疑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和现实意义。

四、律师在民间小微纠纷和解中的执业技巧

(一)尽力拉近双方当事人

  在民间小微纠纷和解中,律师不但要稳定委托人的情绪,还要安抚对方当事人,尽最大的努力使双方重回到正常谈判中来,并在此基础上协商得出一个另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以争取纠纷和矛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否则,一旦双方当事人矛盾升级,就可能会使事态进一步恶化,这种结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二)尽量全面考虑争议点

律师在民间小微纠纷和解中,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全面、细致地考虑与分析,兼顾法与理,综观全局,提出行之有效并能服众的解决办法,只有这样才能给当事人以满意的答复,并使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心服口服,以保证纠纷与矛盾的有效解决。

五、促进律师参与民间小微纠纷和解的建议

(一)政府机关的支持与相关平台的提供

民间小微纠纷和解,仅仅靠当事人咨询或律师了解是远远不够的,毕竟有不愿直接与律师打交道或不知道如何找律师解决问题的当事人,同时,律师的精力是有限的,在律师繁重的工作之余让律师主动走进当事人当中,了解他们的诉求,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予以支持,提供有需要的民事主体与律师交流的平台,以解决这一实际问题。

(二)公安、司法机关等与律师的工作对接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遇到纠纷、矛盾的时候更多地会选择直接找到公检法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等,这样,就需要这些部门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建立一种工作对接关系,使问题自然而然的引导到律师这里,以发挥律师的作用,和解解决民间小微纠纷。

(三)律师事务所组织相关宣传、教育活动

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工作单位,是律师参与民间小微纠纷和解工作的最主要平台,这样,律师事务所完全可以作为单位以所的名义,深入基层、深入社区做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向单位、个人普及法律知识,为他们提供帮助。

    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职业优势,积极参与到民间小微纠纷调解中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贡献力量。在民间小微纠纷和解工作中,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出发,提出合法、合理的和解意见,解决纠纷和处理矛盾。在释明法律的同时,结合道理,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疏通与劝导。相信在广大律师同仁的努力下,更多的民间小微纠纷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字数:308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