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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 民事类
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与立法构想
单 位 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
作 者 沈芹
手机号码 18706695130
执业证号 13707201611679226
作 者 郎玉平
手机号码 13721978291
执业证号13707200911423639
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与立法构想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工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农民工为城市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而另一方面农民工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相等的权利。相反,由于立法的缺失,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农民工的工资经常被拖欠、克扣,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十分严重。本文通过分析现有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缺失和不足,以及立法滞后的研究,认为有必要构建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并建议成立农民工协会,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将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留守儿童;心里障碍
引言
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都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随着我国城市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工成为城市人行列的特殊社会群体,在就业、劳动权利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市人口享受不平等的待遇,而且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也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引起了国务院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对农民工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逐步加强与完善对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农民工的概念
农民工是我国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志,兼具农民和工人双重身份[①]。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只新型劳动大军,为我国的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近年来,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侵犯农民工权益的问题相当严重,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
(一)现实生活中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1、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但享受不到同工同酬的待遇。在一些企业,农民工虽然从事着劳动负荷最重,劳动条件最差的体力劳动,他们的工资却只有城镇职工的一半,甚至更少。
2、农民工遭遇身份歧视
长期以来,农民工身份遭受歧视,农民工被视为城市的一个“不稳定因素”,地方政府对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管治、限制、防范为主的政策,始终注重如何管制和控制他们,而不是从政策上引导,从管理上保护。城市各类管理机关对到城务工的农民以罚代管,以罚促管。曾经每年的两会期间,北京地区总会有限制农民工外出的通知。2003年前,农民工是被“收容,押送,遣返”的主要人员[②]。
3、留守儿童问题成为农民工之痛
随着大批的农民工涌向城市,外出打工挣钱,在农村出现了一个新群体——留守儿童。据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农村的留守儿童已达到2000万人,并且有继续增长的趋势。由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留守儿童长期缺乏亲情感化和家庭教育,性格和心理健康状况令人担忧。许多留守儿童不同程度的存在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③]。在有些地区,留守儿童犯罪的比例已经占到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半以上。留守儿童的问题频繁的出现成了农民工兄弟心中永远的痛,也令我们对未成年人一代堪忧。
4、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的城市居民都享受着国家提供的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和福利。而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我国城乡的居民处于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享受着不同等的社会资源。农民工不享有我国的城市居民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退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④]。他们在城市遇到失业、疾病等问题时,得不到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的支持,更享受不到城镇居民所享有的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福利待遇。
(二) 现行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我国的法律还是相当滞后的。立法没有确立,只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国的执法的环境不理想,执行难等问题也增加了维权意识较差的农民工的负担。农民工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的侵害,也不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法律法规滞后,立法不足
由于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出现的特殊群体,目前针对农民工的专门立法相对的滞后,使关于农民工的立法出现了真空的状态。即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来加以保护和支持。关于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的法律就几乎仅涉及1999年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也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现有法律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制裁措施,导致以各种的方式赋予农民工的权利成为一纸空文。一些用工单位,才可以肆无忌惮的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差
目前,对农民工较为有利的法律可谓是《劳动合同法》,但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虽说现如今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将农民工纳入保护其中,但由于农民工的动性较大,而《条例》对流动前后的保险金的重复的交纳,移交支付等未作规定[⑤]。
3、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的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只是规定了百分之五十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的行为没有强制的手段。在劳动的保护方面,对恶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硬性的处罚措施,没有法律的硬性的规定。即使立法完善,由于执法环境的不理想,也难以切实实现立法的目的,切实实现对农民工有效全面的保护。
4、没有具体法律效力的监督体制
由于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机构,即使立法完善,执法环境理想,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也不会及时有效的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更不会积极有效的去维护。因此,建立农民工维权监察部门将十分有效。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工权益保护如此的缺失,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是其相应的原因。但是法律的缺位以及执法的不力是其关键。因此,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十分必要。
三、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立法构想
(一)建立完善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建议此法以劳动法体系为标准,以完善纠正现行不合理、不适应农民工特点的法律法规以及针对目前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空白和配置相应的执行监督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立法。此法应当涉及保护农民工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等方面的权利,确立农民工正当的社会和法律地位,重点保护与农民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劳动、工伤、医疗和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在立法中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的惩罚力度增大其违法成本;建立健全合理合法的简易的便于农民工诉讼的诉讼制度。
(二)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农民工协会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当他们的权利遭到侵害时,他们不愿也不敢更不懂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通过立法,确立农民工协会的法律地位:即是农民工的维权组织。农民工协会是农民工维护自己利益的组织,代表劳动者是协会生存的基础。协会组织应当把维护农民工的利益作为自己的分内工作和神圣的职责[⑥]。
(三)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欠薪保障制度是指通过立法坚持强制与互助的原则,向用人单位筹集一定资金,用于垫付在用人单位破产、依法整顿或者是经审计资产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以及雇主逃匿等特定情形下拖欠的员工工资,并行使垫付工资追偿权的一种保障制度。
虽然我国打击欠薪行为,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的现象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很多见。由于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等原因,许多农民工在被拖欠工资之后不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从而工资得不到,基本的生活就会难以得到保障。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在农民工签订合同的同时,在合同的相关内容当中附加上去,使农民工对欠薪保障制度有一定的了解,让农民工真正的提高自己的维权的意识,基本生活得到有效的保障。
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人口日渐其多。农民工涌向城市。这些城市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与他们的付出同等的待遇。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我国加强我国的立法,提高我国的立法能力。众所周知,城镇化的关键就在于农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农民。因此,为了加快我国的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必须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入手,做好关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和执法的工作。在加快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的同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许柏惠:《试论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及其对策构想》,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陆汉洲:《聚焦中国农民工》,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3]朱力:《中国民工潮》,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张智勇:“户籍制度:农民工就业歧视形成根源”,载《农村经济》2005年第4期。
[5]庞文:“都市农民工的权益侵害与保护”,载《武汉市农民工权益现状的调查报告》2003年第3期。
[6]蒋月:《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陈民:《农民工维权论》,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版。
[9]杜正武:“欠薪问题的法律思考”,载《社会》2003年第8期。
(字数:3564字)
[①]许柏惠:《试论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及其对策构想》,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页。
[②]陆汉洲:《聚焦中国农民工》,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③]庞文:“都市农民工的权益侵害与保护”,载《武汉市农民工权益现状的调查报告》2003年第3期。
[④]张智勇:“户籍制度:农民工就业歧视形成根源”,载《农村经济》2005年第4期。
[⑤]蒋月:《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页。
[⑥]陈民:《农民工维权论》,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