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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 民事类
论涉诉案件律师调解的灵活性
单 位: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
作 者: 郎玉平
郭彬
手机号码:13721978291
15908000289
执业证号:13707200911423639
实习证号:37071606110155
论涉诉案件律师调解的灵活性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的逐渐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得到了显著提高,涉诉案件也成爆发性增长,法院立案难等相关问题日益严峻,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化解矛盾的手段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律师参与调解虽然有其局限性,但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社会主义法律服务者,仍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与优势性,既可以体现实体与程序正义,又可以维护公民私权,律师调解制度作为大调解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有其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性。
关键词:调解渊源;优势;理论与实践;发展
调解制度渗入到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民事诉讼法》、《调解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师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调解制度作了规定。调解方式方法多种多样,调解效果取决于调解人员的个人素养及水平,限于调解的广泛性及参与人员的多样性,调解制度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律师因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依据律师参与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化解矛盾,对于维护公民利益、稳定社会秩序,深化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理念,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调解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耆老和乡官里正调解民间纠纷的习俗。劳动人民之间发生纠纷,常由当事人的亲友、四邻出面调停。宋代后多由保长、族长充当调解人。辛亥革命后出现民间调解组织息讼会。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发轫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1931年制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并设立了负责解决群众纠纷问题的裁判委员。抗日战争时期,有些地区抗日民主政府制订了区域性的调解暂行办法。通过对调解制度的历史追溯,就调解制度的作用及各个时期的重视程度在所不问,可以发现,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始终根植于司法制度和民众的思想意识之中。在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调解也分为多种形式,比较多见的是民间的自行调解和宗族内部调解,此外,古代的官府衙门在审理案件或者管理过程中对于民间的纠纷也多用调解方式,类似于现在的“诉讼调解”。民间自行调解一般发生在村落之中,村民之间因邻里关系等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有威望者出面说和、劝导、调停,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宗族内部发生纠纷,一般由族长根据家族规定进行调解,我国古代同姓族人一般聚族而居在同一村落,族内根据族规推选出族长以维护宗族利益,决断宗族事务,具有很高威信,周代钟鼎铭文中就以记载“宗子”调解纠纷的相关案例,清朝《大清律例》也提倡宗族内部自行调解矛盾纠纷;古代官府是行政与司法合一,处理民间纠纷也属于官府的一项重要权力,纠纷处理的好坏往往对于当地的发展稳定及官员的升迁仕途具有重要影响,对于状告到官府的纠纷,也可以称为 “诉讼纠纷”,官员往往会通过 “动之以理,晓之以情”、“以身作则”等想尽办法化解矛盾,调解解决是达到“无讼”的最优方法,而“无讼”也是古代士大夫社会所追求的理想社会。
二、律师参与调解的优势
在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下,司法环境也得到了很大改善,法律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发生纠纷后第一时间咨询律师也成为很多民众的首选。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1]律师作为国外法律制度的舶来品,是法治国家中的必要一环,律师调解作为新兴的调解方式,在化解矛盾方面尤其独特的优势与魅力。①拥有专业法律知识。想成为一名律师,首先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然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最后经过考核合格,这重重考验已经保证了律师自身的专业性,在发生纠纷后,往往可以准确的界定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激发点,并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法。②涉诉经验丰富。处理诉讼案件是一名律师的基本业务,律师对于诉讼程序、诉讼实体纠纷了然于心,并熟知实践操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这种优势是专家学者等所不能相比的,因为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权益就是律师工作生活的一部分。③社会认可度高,参与调停方式多样。近年来律师社会地位不断提高,许多重要案件的审理工作都有律师参与并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律师属于社会服务人士,不同于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灵活方便,因法律专业性强,较民间调解人员更有说服力,例如律师与律师之间通过当事人委托进行接触,可以做大限度维护其权益。近年来,一些社会调解节目邀请律师作为嘉宾参与调解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挽救了许多破裂的家庭,对稳定社会,促进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律师调解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实践
2017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发
布《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意味着律师调解工作正式纳入到法律制度的轨道上来。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开展律师调解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同时,作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开展律师调解是对律师业务领域的重要拓展,实现了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对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2]《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律师调解的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二是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三是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实践中已有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律师调解室,在案件当事人将诉求传达给法院立案庭后,立案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具有诉前调解可能性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转到该调解室,然后调解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及当事人诉求,在结合法律及双方的同意后,适时约见诉讼双方进行调解,力争将纠纷化解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减轻法院诉讼压力,节省诉讼资源,及时维护双方权益,减少诉累的发生。例如之前有地方法院在法院调解室安排律师值班,一劳动纠纷案件被转入诉调中心,法院调解人员在与值班律师沟通后,约见纠纷当事人,当事人到达后开始具有抵触情绪,但是当调解人员介绍值班律师后,其抵触情绪有所降低,在值班律师进一步表明其并非任何一方所委托,是进行中立调解工作后,双方当事人慢慢进入可调解的状态,期间律师适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答当事双方疑惑,在法院及律师共同努力下将案件成功调解,由此可见律师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四、律师调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律师调解虽然有其合理性及其他人员所不具有的优势,但仍避免不了其在调解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首先我国古代曾存在与律师类型相类似的职业为讼师,而所谓的讼师与现在的律师差距很大,讼师主要是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可以算是古代的“准律师”,但是其职业身份从未得到官方承认,讼师的活动也多是非公开的,只能在状辞方面下工夫,或者打点官员、胥吏、幕友搞些小动作,并不能堂而皇之地出庭代讼,再加上封建政府的政策打压与“息讼”观念的影响,将讼师歧视为“讼棍”,而这种错误的观念一直延伸到现在,许多人将律师看做“讼棍”,认为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毫无道德底线。其次律师作为社会人士,并不向法院、法官那样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再加上我国官本位的传统思想,律师进行调解往往使当事人怀疑存在不公、有猫腻等,法律及政府并没有确定律师在调解过程中的公正性。再次律师虽然可以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维护委托方的利益,但是达成的调解协议等书面文书并不像法院调解协议一样就用法律效力,当事双方当场同意背后单方违背调解条件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其调解结果难以保证按时按约定事实,往往会浪费了双方及律师时间但没有最终调解成功。最后调解工作看似简单,实则需要很多技巧与多方面的知识,相比较诉讼结案更加难以把握,律师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还要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熟知社会风俗、人情冷暖,具备这种全面素养的律师往往工作年限相对较长,即便可以找到这样的律师,对于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相关费用没有相应规定,往往导致律师不愿参加这类调解工作。
综上所述,虽然对于律师调解已经有相关规定予以支持,但是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推进其发展、完善:①完善立法,编写专门的律师调解法律规定。通过法律形式赋予律师稳固的调解权利,对律师调解下的文书进行法律上的承认。②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律师社会地位。政府部门及律师协会组织应该加强律师对社会生活积极作用的宣传工作,逐步改善律师在民众心目中的错误形象,提高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及影响力,加强民众对律师工作的认可与信任。③设立专项基金或规定律师有偿工作的标准。律师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入来源主要来自律所及个人的工作收入,并没有稳定的收入,且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成本增加,对律师强行摊派调解工作显失公平,许多律师不愿参加调解工作是不仅是因为没有收入或象征性收入,还因许多当事人往往因没到自身目的而向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导致律师往往是费了功夫还受到莫须有的惩处,因此对律师调解费用进行相应制定,不仅会增加律师工作的积极性,而且还会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虽然律师调解制度还存在种种问题及限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法律制度完善,律师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不仅可以有效减少诉累,而且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公平正义的维护更可以起到积极地作用,律师调解制度是我国调解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注 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
[2] 【新华网】
(字数:422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