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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份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刘海霞
发布时间:2018-09-07 11:16    |    970次浏览

 

潍坊市                          民事类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单    位: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
作    者:刘海霞
手机号码:13791899637
执业证号:13707201411493656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内容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关系中原本简单的法律关系变得不再简单,出现了以放贷为业的投资公司,借贷不再局限于亲友、熟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无论是形式上或内容上都趋于复杂化;民间借贷案件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笔者通过对民间借贷特点及对完善民间借贷案件的思考等方面的分析,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民间借贷  案件高发的原因  完善民间借贷

   

近年来,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总体呈逐年上升,并保持稳定态势。涉案主体多元化,部分涉及专业放贷人,社会公众对其关注程度日益增强。笔者通过对民间借贷的特点及目前案件高发的原因等方面的分析,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一、 民间借贷的概念及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特点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的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它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种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在要求还本金时支付利息。

二、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的原因。

1、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道德规范尚未形成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现行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失信的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过低,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致使恶意欠债现象时有发生。

2、法律规范及相应监管机制尚待完善

当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综合因素导致民间借贷的安全性降低、风险度增加,在政府监管、社会力量无法解决的时候,纠纷便大量涌入法院。

3、追逐高额利润驱使,投机逐富心理驱动

由于服务行业、地产市场等投资的回报率高、见效快,更多民间借贷资金不再青睐实体经济,转而投向虚拟经济特别是民间投融资行业,以获取高额的利息差。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是当前民间借贷案件投机逐富心态的集中体现;高息的民间借贷也是地下钱庄存在的“温床”,严重冲击着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4、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缺失

部分公民的法律素养偏低,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证据保全意识不够。

5、民间闲散资本增多,资金投向缺乏引导。

随着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使农民拥有大量的闲散资金,由于缺乏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有效引导,这部分资金纷纷转向高利息、无税收的民间借贷市场。

6、企业资金难以为续,金融借款门槛过高。

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据调研,民间资金通过资本市场从金融机构融资的规模不超过其贷款总规模的30%。[1]中小微企业即难以金融银行贷款方式获得间接融资,也难以从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只得转向民间借贷市场。[2]从而引发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7、其它原因。

很多表面正常的借贷关系实为赌债;部分案件为虚假诉讼;很多离婚案件中民间借贷被告多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

三、只有款项支付凭证,而以借贷关系主张还款的处理。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提起诉讼,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这是由“谁主张、谁举证”最基本的证据分配规则决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借贷合同成立或者借贷合意的达成;二是借款事实发生。当原告以借贷关系为由主张被告还款,但只是提供了收条或银行转账凭证,不能提供双方借贷合意的证据,法院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法院应按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第一种情形:被告认可双方有借贷关系,但抗辩该借款已归还,法院应按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证据规定》第2条对此做了规定。

第二种情形:被告抗辩双方关系系其他法律关系,并非借贷关系,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此时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改变诉讼请求,以其它法律关系继续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如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以原告主张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种情形:被告抗辩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且对于原告的给付行为也做出合理解释的,则原告的举证并未完成,根据《证据规则》第2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对口头方式的约定借贷的事实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四种情形:被告抗辩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不能对原告的给付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的,法院又不能查明款项给付的基础法律事实,则向原告释明以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另行主张。原告拒绝另行主张,法院应以原告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五种情形:被告未提出抗辩意见,慎重起见,应向原告释明以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另行主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3]

四、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作为一种新的通讯方式,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已经成为了人们最普遍的交流方式,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聊天记录,那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但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是确认微信使用双方身份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调查。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要求。

综合上面的分析,笔者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的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4]近年来,因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引发的中小企业主逃债事件频频发生,并且有逐步蔓延的趋势。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如果任其发展,势必会对国家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对社会稳定的冲击也很大。因此,一定要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着重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义务边界等方面进行细致研究,并对国家相关金融政策有一个全面、准确、及时的了解和掌握,切实统一审判理念和裁判思路。[5]笔者认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

2、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

3、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4、加强司法建设工作。

5、完善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

 

注    释[1]梁天宁:《民营企业运作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载《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2]王刚:《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9期。

         [3]  郝正:《民间借贷纠纷实务解析与裁判指导》,法律出版社。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如何看待当前民间借贷》,载http://news.xinhuanet.com/2011-11/10/c111158752-2.htm

         [5]  杜万华:《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字数:353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