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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 民事
关于种子损害索赔的思考
单位:山东格辉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忠喜
手机号码:13705361379
执业证号:13707201210516731
关于种子损害索赔的思考
内容摘要:农民购买到伪劣种子,受害农民应懂得依法维权。买到假种子应怎么维权。
关键词:种子损害 索赔 证据保存
按照十九大报告,中央政府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等各个方面和层次的部署。党中央出台的系列惠农政策措施,需要我们针对地方实际情况贯彻落实,作为一名基层律师有责任有义务为此做出自己的专业贡献。寿光市作为重要粮食、蔬菜生产基地,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经常遇到种子质量问题,对于广大农民朋友来说,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特别是当购买到假劣种子而造成损失时,就必须清楚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取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对于种子领域维权非常实用。怎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依笔者法律知识和从业经验分析,一般轻微质量问题索赔应首选协商、调解来解决,重大复杂纠纷在保留证据、依法鉴定前提下首选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后选择诉讼解决。
农民购买到伪劣种子,伤害有时是致命的,受害农民应懂得依法维权。买到假种子应怎么维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假冒种子、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种子、种子经营者承诺不兑现、短斤少两数量不足等。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有关费用,既包括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歉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用水等)和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三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 在索赔之前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是需收集保留证据 ,种子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来解决。而种子使用者只有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因此,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下列证据:一是购种发票,发票是证明种子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和权益受损后因果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发票要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二是种子包装袋,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袋的样品。 三是证人证言,收集与损失有关的见证人,写下书面证言并能在需要时出庭作证。四是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种子管理、农业科技等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五是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当种子使用者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 另外,种子使用者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它对主要证据具有有效的补充作用,如种子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日常买卖过程中的书面文书、打款记录、网络交流记录、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种子出现质量问题后,作为种植户,往往首先想到的是依据与种子经营者之间的人际信赖关系让经营者赔偿损失。但因经济利益关系成功索赔的几率不大。而作为法律意识不是太强的种植户来讲,又对证据收集没有充分意识,更别说专业手段。在这种情形下,调解、协商不成,诉讼缺少有效证据,可以想象最终结局是种植户索赔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在此现状下,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可否发挥引导作用,让专业种植协会及村居法律顾问事前介入,有效预防纠纷发生或纠纷出现后能掌握主动权,最大限度维护种植户权益。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中央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寿光市积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寿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为山东省乃至全国典范,山东省省委、省政府开展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寿光市也走在了全省前列,“村村都有法律顾问,让专业人士像种子一样扎进农村和社区,让法律习惯和法律意识在基层真正成长起来。”寿光市司法局局长董增吉如是说。就种子赔偿的和解与诉讼问题,我们可探讨在出现种子纠纷案件甚至是在日常种子使用前,有我们村(社区)法律顾问首先提出法律建议,然后针对出现的法律问题具体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对证据的公证事项开辟绿色通道,需要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解决的积极予以协调对接。这样,在出现纠纷后甚至纠纷前掌握证据主动权,诉讼解决时也能有备无患。其实,真正掌握了主动权,协商解决的可能性也就更大,而出现诉讼状况时也能有效提高胜诉率,也就提高了索赔数额。种植户如何预防纠纷及在出现诉讼时避免败诉,也需要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日常法律服务中为种植户进行法律宣传、指导,让种植户自己能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注重证据的保存和提取。
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应在此领域发挥引导、协调作用,合作社相比公司具有与政府直接对话的权利,各级政府都不会小视合作社,因为合作社直接代表农民群体;合作社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成本、保证农产品质量,比如统一采购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合作社一方面增加了农民的谈判力量和话语权,另一方面可以统一种植规格和质量,有利于促进销售。出现种子纠纷有时是大范围事件,农户单独索赔存在浪费时间、不专业、力量单薄等劣势,这时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此领域发挥引导、协调作用就会大大减轻种植户的压力,并提高索赔效率甚至赔偿数额。
在做好上述工作前提下,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时,应对上策应是尽最大能力让纠纷得以协商解决。和解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它指在中立第三方的调停下,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由于中国“和为贵”、“无讼”的传统法律文化,调解在中国的纠纷解决中自古以来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调解的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有利于和平、彻底、一次性地解决纠纷,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纠纷解决理念以及自愿性、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实用性等特征,有助于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特别是在公力救济机制尚不健全的背景下,当事人调解制度作为中国基层社会权利救济机制的作用就更加值得重视。因此,完善进而大力促进民间调解机制的运用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在和解中完全可以利用村居社区法律顾问作为专业协调第三人,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使问题得以彻底解决,避免诉讼。作为种植户、种子销售者要从对方利益考虑并应预料到诉讼带来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精神压力、不确定性等因素,积极促成和解。法律顾问在协商过程中要从当事人长远利益考虑,不受当事人眼前利益纠纷羁绊,保持清醒头脑,这是律师促成当事人和解必须突破的思想藩篱。
在协商解决不成只能选择诉讼时,由于之前的专业、充分准备,问题最终会向着有利种植户方向发展。经过以上我们充分准备,再有政府部门、专业人员、专门机构的积极支持,相信在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时,我们的种植户不再流血(经济损失)又流泪(诉讼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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