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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3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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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8次浏览
潍坊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根据《潍坊市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根据山东省律师协会授权成立“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负责本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
第三条 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法学教学科研机构等有关人员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组成。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受过党纪处分或者行政(政纪)处分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者信用惩戒的;
(三)年度考核有过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第五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律师有夫妻关系的;
(二)与参评律师有直系血亲关系的;
(三)与参评律师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四)与参评律师有近姻亲关系的;
(五)与参评律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成员发现有应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由市律师协会作出处理或者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条 专业律师评价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颁证等环节。
第七条 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时,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参评律师提供的材料涉及多个律师事务所的,应当由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党组织盖章确认。
第八条 参评律师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申报专业律师: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参评律师的考核意见;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所在律师事务所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应当提交由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行业党组织出具的意见。
第九条 市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同步开展本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
第十条 律师专业能力评价根据某一专业相关的案件数量、案件复杂程度及相关学术成果等几个方面进行量化计分。
第十一条 律师专业能力评价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评价指标采用计分制,3年内总分达到100分的视为符合该专业领域评价要求,其中学术成果加分占比不超过总分的25%。
第十二条 评审通过的,由市律师协会进行公示。评审不通过的,市律师协会应当通知参评律师。
第十三条 专业律师评定名单公示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评定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书面提出异议,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山东省律师协会向参评律师颁发证明或证书。
第十四条 专业律师名单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及时公开,方便社会、个人查询和选聘律师。同时可以作为有关部门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岗位职务,选拔培养律师行业领军人才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律师专业评价工作应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潍坊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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