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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3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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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方法和程序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律师专业水平。
第三条 参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正常执业的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信用惩戒,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律师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和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三)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应满足参评前3年内每年至少承办3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的专业领域应与其申报的专业领域相一致,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应满足参评前3年内每年至少承办3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
(四)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市律师协会对其专业能力考核合格,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符合本办法规定律师专业能力的评价指标。
第四条 律师专业能力评定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评审委员会由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法学教学科研机构等有关人员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组成。在每年开展律师专业能力评定工作前,市律师协会应当确定评审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名单。
第五条 参评律师可选择刑事、婚姻家事、公司事务、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人事、涉外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侵权法律事务、清算破产与重组并购11个专业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业务。
第六条 律师专业能力评价根据某一专业相关的案件数量、案件复杂程度及相关学术成果等几个方面进行量化计分。
案件数量是指参评律师在参评前3年内承办或已办结的所有案件数量。根据案件类型,其中诉讼案件应以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为依据;非诉讼案件应以委托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或委托书等为依据,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的,就该单位所委托的同一事项或相关事项有多个合同的,只作为一个案件计算。
案件复杂程度是指案件的类型、标的、管辖机关等,根据以下要素确定:
(一)案件类型是指案件为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案件;
(二)案件标的是指诉讼文书、委托合同上载明的诉请金额、项目金额等;
(三)刑事、行政法律事务、婚姻家事等专业领域,没有或无法确定标的的案件,一般按照管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级别以及刑事案件指控罪名的数量、涉嫌共同犯罪人的数量等因素确定案件复杂程度,如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复杂案件,应由评审委员会另行确定。
评价指标采用计分制,3年内总分达到100分的视为符合该专业领域评价要求,其中学术成果加分占比不超过总分的25%。各专业领域根据其专业特点,在考虑平衡性的基础上,授权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相应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的修订须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前发布评审通知或公告,明确参评的时间期限、具体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接收材料的具体部门等。
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本人承诺、计分统计表及专业能力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作适当处理,但不得作假。
参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执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参评律师提供的材料涉及多个律师事务所的,应当由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党组织盖章确认。
参评律师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市律师协会指定的部门,提交材料的期限自发布评审通知或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市律师协会负责具体评审组织工作。市律师协会指定部门收到参评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筛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整理归档;材料不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参评律师,参评律师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参评材料。
市律师协会指定部门收齐参评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律师,应当及时制作参评名单,并连同相应参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收到参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工作,着重考察参评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参评律师的执业道德、能力、业绩等,对于参评律师提交的办理案件的计分情况,评审委员会应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符合该专业评价要求的决定。
专业律师评定不作名额限制。
第九条 评审结束后,应当将评定名单通过潍坊律师网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评定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书面提出异议,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山东省律师协会颁发证明或证书。
第十条 经过评定的律师应当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每3年对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进行考评,对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处分、信用惩戒或者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定条件的,撤销其专业律师证明或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参评律师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评专业评审,在提交材料、参加评审等阶段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颁发证明或证书的,撤销其专业律师证明或证书并公告,3年内不得再参加专业律师评审。
参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尽考核义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该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2年内不得再参加专业律师评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交市律师协会处理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的参评律师是指在潍坊市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包含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本试行办法中的“内”是指包含本数。
本试行办法自2020年3月31日起实施。本试行办法由潍坊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刑事辩护法律事务专业律师评价标准
依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潍坊市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刑事辩护法律事务专业律师能力评价,依据律师承办的刑事辩护案件数量、复杂程度及辩护效果等进行评定。其中案件复杂程度按照诉讼程序类别、管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级别以及刑事案件指控罪名的数量、嫌疑人/被告人的数量等因素确定复杂程度的大小,案件辩护效果按照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情况、案件结果等确定。案件如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复杂案件的认定,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一、评价计分方法
(一)案件数量
1、承办案件根据当事人委托的阶段(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计算分值,审判阶段中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等分阶段计算分值。
2、如果仅委托会见或仅提交法律意见书、律师辩护意见,未实质参与辩护工作的,不作为独立案件计算分值,但律师参与上述工作后案件被撤案处理或者做不起诉处理的除外。
3、案件由两个辩护人共同参与辩护的,应分别作为各辩护律师的独立案件计算案件分值。
(二)案件复杂程度
1、
侦查阶段案件:由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计2分;由市(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计3分;由省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计4分;案件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管辖的,计5分。
2、
审查起诉阶段:由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计2分;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计3分;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计4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计5分。
3、
审判阶段: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计2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计3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4分;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5分;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计8分。
4、
死刑复核阶段:计8分。
5、
案件在所属阶段内,评审委员会认定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加计3分。
6、
刑事案件的计分方式以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一个罪名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罪名,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对应阶段分值加计相应的分数,最高分值为8分;
7、
刑事案件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在5名以上不足10名的,加计 2分;在10名以上不足20名的,加计3分;在20名以上的,加计4分。
(三)辩护效果
1、律师承办案件辩护意见被法院部分采纳的加计3分。
2、律师承办案件部分指控罪名委托阶段相应办案机关没有认定的,加计6分。
3、律师承办案件由检察院对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经检察院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加计9分。
4、律师承办案件嫌疑人/被告人被法院宣告无罪的,加计12分。
5、律师承办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公报案例、指导案例予以刊发的,加计15分。
6、以上辩护效果加计标准不累计计算,以分数高的加计。
(四)每个案件的加计分上限为18分。
二、其他
1、承办在国内、国际具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并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计分标准可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具体分值标准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委员会评定。
2、在考核期内承办过多起具有重大影响或辩护效果较高的辩护案件的,计分标准可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具体分值标准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委员会评定。
3、其他刑事专业法律服务,按照下列标准计分:
(1)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出具重大刑事专业相关论证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计6分;
(2)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撰写与刑事专业相关的课题研究报告的,计8分;
(3)受托参与刑事相关的立法或立法后评估的,计10分;
(4)接受委托为专门机构出具刑事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指引的,计10分。
三、
学术成果
(一)著作
1、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及国家一级出版社(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定名单为准)出版的著作每部计40分,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计30分。
2、个人著作全部计分;两名以上作者平均计分;成立编委会的,主编、副主编、编委会成员按5:3:2计分,同类人员取平均值计分,每人计分最低不低于6分。
(二)论文
1、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计分如下:
(1)在国外刊物、国家级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10分;
(2) 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6分;在地(市)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4分。
2、在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得奖项的计分如下:
(1)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不含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8、7、6、5分;
(2)论文获得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7、6、5、4分;
(3)论文获得市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6、5、4、3分。
3、同篇论文发表在不同刊物上的或1、2项重复的,不重复计分,以分高者计。
4、论文有多位作者的,按比例计分(比如:一篇论文有三位作者,则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参照本篇论文总加分的3:2:1比例计分,以此类推。)
(三)本条中未详尽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著作、论文情况评定。
四、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计分的刑事案件,可以参照第一条至第二条的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附件二: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评价计分标准
依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潍坊市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婚姻家事专业律师的评分标准制定,以律师承办的婚姻家庭类诉讼业务为基础,兼顾个案的标的、复杂程度、影响力等因素。同时,考虑到婚姻家事诉讼复合性的特点,有条件地准许其他非“婚姻家庭、继承类”案由作为衍生诉讼参与评分。并且认可与肯定参评律师对于专业发展、学术研究、立法建议的贡献,以期综合的评价婚姻家事律师的专业性,同时考虑学术成果情况。
一、参评案件
(一)婚姻家事诉讼案件评分条件
1、诉讼案由为《民事诉讼案由规定》第二、三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任一案由(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类案由”)的;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其他案由:
(1)该诉讼裁判文书的事实查明部分、主文或者庭审笔录中有涉及诉讼抗辩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家庭关系;
(2)该诉讼虽未明确显示存在婚姻家庭争议,但参评律师曾代理过该诉讼某一诉讼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类案由诉讼,同时能够说明两个诉讼之间的关联性的。
(二)婚姻家事非诉讼类案件评分条件
1、起草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离婚协议、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法律文书的非诉业务;
2、婚姻家事个人法律顾问类服务;
3、出具关于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意见类法律服务;
4、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类的法律服务。
二、计分标准
(一)婚姻家事诉讼类案件评分标准
1、适用简易程序的,计2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人民法院管辖级别计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3分;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4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5分;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计6分。
3、具有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因素的案件,加计3分;
4、评审委员会认定特别复杂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加计4分;
5、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的,加计6分。
(二)婚姻家事非诉讼类业务评分标准:
1、起草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离婚协议、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法律文书类业务的,每件计2分;
2、婚姻家事个人法律顾问类服务的,每年计3分;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分;计分期间以三年为限;
3、在涉及公司上市、股权并购、境外诉讼等重大事项中出具关于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意见类法律服务的,每件计3分;
4、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类的法律服务,每件计5分;
5、具有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因素的案件,加计3分;
6、婚姻家事非诉讼专项事务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加计3分;
7、评审委员会认为特别复杂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加计4分。
三、学术成果
(一)著作
1、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及国家一级出版社(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定名单为准)出版的著作每部计40分,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计30分。
2、个人著作全部计分;两名以上作者平均计分;成立编委会的,主编、副主编、编委会成员按5:3:2计分,同类人员取平均值计分,每人计分最低不低于6分。
(二)论文
1、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计分如下:
(1)在国外刊物、国家级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10分;
(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6分;在地(市)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4分。
2、在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得奖项的计分如下:
(1)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不含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8、7、6、5分;
(2)论文获得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7、6、5、4分;
(3)论文获得市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6、5、4、3分。
3、同篇论文发表在不同刊物上的或1、2项重复的,不重复计分,以分高者计。
4、论文有多位作者的,按比例计分(比如:一篇论文有三位作者,则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参照本篇论文总加分的3:2:1比例计分,以此类推。)
(三)本条中未详尽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著作、论文情况评定。
四、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计分的婚姻家事类案件,可以参照第一条至第二条的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附件三:
侵权法律事务专业律师评价计分标准
依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潍坊市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侵权法律事务专业律师能力评价的标准如下:
一、评分基本原则
侵权法律事务专业律师的审核评分标准制定,以律师承办的侵权类诉讼类及非诉业务为基础,兼顾个案与个案之间关于标的、复杂程度、影响力的区别,同时认可与肯定参选律师对于专业发展、学术研究、立法建议等贡献,以期综合的评价侵权法律事务律师的专业性。
一、参评案件
根据案件类型,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1、诉讼类案件是指诉讼案由为《民事诉讼案由规定》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以下简称“侵权案由”)的诉讼案件;
2、非诉讼类案件是指律师承办的侵权类案件调解及出具协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法律文书起草类非诉业务。
三、评分标准(以单个案件计分)
(一)诉讼案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计2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该案人民法院管辖级别计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3分;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4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5分;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计6分;
(5)评审委员会认定案件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可酌情加分;
(6)案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公报案例的,加计6分;
(7)单个案件计分上限为12分。
(二)非诉讼案件
1、只出具协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法律文书,不参与调解得,计2分;
2、参与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计4分;
3、评审委员会认定案件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特别复杂的,可酌情加分;
4、单个案件计分上限为12分。
5、其他侵权专业法律服务,按照下列标准计分:
(1)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出具重大侵权专业相关论证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计6分;
(2)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撰写与侵权专业相关的课题研究报告的,计8分;
(3)受托参与侵权相关的立法或立法后评估的,计10分;
(4)接受委托为专门机构出具侵权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指引的,计10分。
四、学术成果
(一)著作
1、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及国家一级出版社(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定名单为准)出版的著作每部计40分,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计30分。
2、个人著作全部计分;两名以上作者平均计分;成立编委会的,主编、副主编、编委会成员按5:3:2计分,同类人员取平均值计分,每人计分最低不低于6分。
(二)论文
1、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计分如下:
(1)在国外刊物、国家级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10分;
(2) 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6分;在地(市)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4分。
2、在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得奖项的计分如下:
(1)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不含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8、7、6、5分;
(2)论文获得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7、6、5、4分;
(3)论文获得市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6、5、4、3分。
3、同篇论文发表在不同刊物上的或1、2项重复的,不重复计分,以分高者计。
4、论文有多位作者的,按比例计分(比如:一篇论文有三位作者,则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参照本篇论文总加分的3:2:1比例计分,以此类推。)
(三)本条中未详尽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著作、论文情况评定。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计分的侵权类案件,可以参照第一条至第三条的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附件四:
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律师评价计分标准
依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潍坊市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律师能力评价,根据行政法律事务专业相关的案件数量、案件复杂程度等方面进行量化计分。如有特别重大复杂,具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应由评审委员会认定。
一、评价计分方法
(一)案件类型
根据案件类型区分,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两类。
1、诉讼案件是指行政类诉讼案件。
2、非诉讼案件是指与行政法律事务专业相关的非诉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和代理;担任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代理参加行政程序的听证会议;提供行政法律事务专业的单项法律服务(如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社会稳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涉法涉诉案件分析论证、撰写课题研究报告)等。
(二)案件复杂程度
1、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按照行政相对人数量、标的额、管辖人民法院的级别等方面综合确定案件复杂程度。
2、非诉讼案件,一般按照该案所涉行政机关的级别及社会影响力确定案件复杂程度。
3、重大复杂、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认定,应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二、单个案件计分标准
(一)行政诉讼案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计3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该案人民法院管辖级别计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4分;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6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8分;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计10分。
3、评审委员会认定其他需要计分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形。
(二)非诉讼案件
1、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案件:
(1)复议或裁决机关为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计4分;
(2)复议或裁决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计6分;
(3)复议或裁决机关为国务院部、委、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8分。
2、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1)担任县(市、区)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或乡(镇、街办)党委、政府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4分;
(2)担任市(设区的市)级职能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6分;
(3)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或市级(设区的市)党委、政府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8分;
(4)担任国务院部、委、办、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10分。
担任上述党政机关、组织、部门法律顾问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分;不满六个月的,按一年减半计分。持续担任上述党政机关、组织、部门法律顾问的,计分期间以三年为限。
3、代理参加行政听证程序:
(1)参加市(设区的市)政府职能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会议的,计4分;
(2)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听证会议的,计6分;
(3)参加国务院部、委、办、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听证会议的,计8分。
4、受托出具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报告或与行政法律事务专业相关的社会稳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计6分。
5、受托出具与行政法律事务专业相关的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的,计6分。
6、受托撰写与行政法专业相关的课题研究报告的,计8分。
7、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和化解的,计8分。
8、参与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和化解的,计10分。
9、受托参与立法或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计10分。
10、认为其他需要计分的非诉讼案件情形。
三、学术成果
(一)著作
1、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及国家一级出版社(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定名单为准)出版的著作每部计40分,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计30分。
2、个人著作全部计分;两名以上作者平均计分;成立编委会的,主编、副主编、编委会成员按5:3:2计分,同类人员取平均值计分,每人计分最低不低于6分。
(二)论文
1、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计分如下:
(1)在国外刊物、国家级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10分;
(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6分;在地(市)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4分。
2、在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得奖项的计分如下:
(1)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不含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8、7、6、5分;
(2)论文获得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7、6、5、4分;
(3)论文获得市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6、5、4、3分。
3、同篇论文发表在不同刊物上的或1、2项重复的,不重复计分,以分高者计。
4、论文有多位作者的,按比例计分(比如:一篇论文有三位作者,则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参照本篇论文总加分的3:2:1比例计分,以此类推。)
(三)本条中未详尽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著作、论文情况评定。
四、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计分的行政法案件,可以参照第一条至第二条的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附件五:
金融法律事务专业律师评价计分标准
依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潍坊市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金融(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投融资、私募等金融领域)法律事务专业律师能力评价,根据律师承办的金融法律事务案件,综合考虑处理程序、同一或同类案件涉案复杂程度、业务服务内容、不同的资本市场层级等因素,分别按照仲裁案件、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进行评分,同时考虑学术成果贡献情况。如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复杂案件,应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一、仲裁案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计2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计3分;评审委员会认定特别复杂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加计3分。
二、诉讼案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计2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人民法院管辖级别计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3分;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4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6分;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计8分;
(5)评审委员会认定特别复杂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加计3分;
3、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的,加计6分。
三、非诉讼案件
(一)担任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企业法律顾问的,按照企业的不同类型计分:
1、担任县(市、区)分(支)公司的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4分;
2、担任设区的市分(支)公司的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6分;
3、担任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司或分(支)公司的法律顾问的,每满一年的,计8分;
4、担任总行、总公司的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10分。
5、担任村镇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6分;
6、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分;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分。持续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计分期间以三年为限。
(二)办理挂牌、上市、债券、并购、增发、信托、融资租赁、私募、保险产品等金融专项法律事务的,按项目标的额、资本市场层级计分:
1、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有标的额的,按照每一项目分别计分:
(1)项目金额小于5000万的,计3分;
(2)项目金额5000万以上小于5亿的,计4分;
(3)项目金额5亿以上小于10亿的,计6分;
(4)项目金额10亿以上的,计8分;
(5) 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计8分。
2、承接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所在证券资本市场或市场主体不同的,按照证券资本市场层级或市场主体计分:
(1)由设区市级以下的市场或市场主体承接的,计3分;
(2)由省级市场或市场主体承接的,计4分;
(3)国家级市场或市场主体承接的,计8分;
(4)中国大陆外市场承接的,计8分;
(5)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计8分。
3、提供其他金融法律事务服务的,按照下列标准计分:
(1)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出具重大金融专业相关论证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计6分;
(2)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撰写与金融专业相关的课题研究报告的,计8分;
(3)受托参与金融相关的立法或立法后评估的,计10分;
(4)接受委托为专门机构出具金融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指引的,计10分。
4、上述第1、2项若有交叉的以分高者计分,但不重复计分。
四、学术成果
(一)著作
1、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及国家一级出版社(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定名单为准)出版的著作每部计40分,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计30分。
2、个人著作全部计分;两名以上作者平均计分;成立编委会的,主编、副主编、编委会成员按5:3:2计分,同类人员取平均值计分,每人计分最低不低于6分。
(二)论文
1、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计分如下:
(1)在国外刊物、国家级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10分;
(2) 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6分;在地(市)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4分。
2、在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得奖项的计分如下:
(1)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不含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8、7、6、5分;
(2)论文获得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7、6、5、4分;
(3)论文获得市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6、5、4、3分。
3、同篇论文发表在不同刊物上的或1、2项重复的,不重复计分,以分高者计。
4、论文有多位作者的,按比例计分(比如:一篇论文有三位作者,则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参照本篇论文总加分的3:2:1比例计分,以此类推。)
(三)本条中未详尽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著作、论文情况评定。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计分的金融法律事务案件可以参照第一条至第三条的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附件六:
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律师评价计分标准
依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潍坊市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律师公司法律事务专业能力评价,根据律师在公司法律事务专业相关的案件数量、案件复杂程度等方面进行量化计分。
一、评价计分方法
(一)公司法律事务专业相关的案件数量
1、案件数量是指参评律师在参评前3年内承办或已办结的所
有公司法律事务专业案件数量,包括公司法律事务诉讼案件和公司法律事务非诉讼案件。
2、根据公司法律事务案件类型,分为公司法律事务诉讼案件和公司法律事务非诉讼案件,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公司法律事务诉讼案件包括公司法律事务诉讼、调解及
仲裁。其中应以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为依据;
(2)公司法律事务非诉讼案件包括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提供投资与并购合同等)及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应以委托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书、其他成果性证明材料等为依据,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的,就该单位所委托的同一事项或相关事项有多个合同的,只作为一个案件计算。
(二)公司法律事务专业相关的案件复杂程度
1、公司诉讼案件,一般按照管辖人民法院的级别及程序确定案件复杂程度,涉及专门机构调解或仲裁的参照一审人民法院管辖级别计分;仲裁案件涉及撤裁的参照二审人民法院的管辖级别计分。
2、非诉讼案件,一般按照该案所涉案件的交易性质及标的确定案件复杂程度。
3、 如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复杂案件,应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二、单个案件计分标准
(一)公司法律事务诉讼案件
1、适用诉前调解程序的,计1分。
2、适用简易程序的,计3分。
3、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该案人民法院管辖级别计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4分;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6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8分;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计10分;
(5)评审委员会认定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加计4分。
4、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的,加计6分。
5、评审委员会认定其他需要计分的公司诉讼案件情形。
(二)公司法非诉讼案件
1、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按照企业的不同类型计分:
(1)担任小微企业的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4分;
(2)担任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6分;
(3)担任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的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8分;
(4)担任央企、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10分。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分;不满六个月的,按一年减半计分。持续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计分期间以三年为限。
2、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有标的的,按照每一项目分别计分:
(1)项目金额5千万以下(含5千万)的,计3分;
(2)项目金额5千万以上5亿以下(含5亿)的,计4分;
(3)项目金额5亿以上25亿以下(含25亿)的,计6分;
(4)项目金额25亿以上的,计8分;
3、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没有项目标的或其他公司法专业法律服务,按照下列标准计分:
(1)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出具重大公司法专业相关论证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计6分。
(2)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撰写与公司法专业相关的课题研究报告的,计8分。
(3)受托参与公司法业务相关的立法或立法后评估的,计10分。
(4)接受委托为专门机构出具公司法专业相关指引的,计10分。
4、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计分的公司法非诉讼案件情形。
三、学术成果
(一)著作
1、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及国家一级出版社(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定名单为准)出版的著作每部计40分,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计30分。
2、个人著作全部计分;两名以上作者平均计分;成立编委会的,主编、副主编、编委会成员按5:3:2计分,同类人员取平均值计分,每人计分最低不低于6分。
(二)论文
1、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计分如下:
(1)在国外刊物、国家级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10分;
(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6分;在地(市)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4分。
2、在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得奖项的计分如下:
(1)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不含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8、7、6、5分;
(2)论文获得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7、6、5、4分;
(3)论文获得市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6、5、4、3分。
3、同篇论文发表在不同刊物上的或1、2项重复的,不重复计分,以分高者计。
4、论文有多位作者的,按比例计分(比如:一篇论文有三位作者,则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参照本篇论文总加分的3:2:1比例计分,以此类推。)
(三)本条中未详尽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著作、论文情况评定。
四、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计分的公司法律事务案件,可以参照第一条至第二条的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附件七:
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评价计分标准
依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潍坊市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案件,综合考虑处理程序、同一或同类案件涉案复杂程度、业务服务内容、涉案标的额等因素,分别按照仲裁案件、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进行评分,同时考虑学术成果情况。如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复杂案件,应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一、仲裁案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计3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计6分;评审委员会认定特别复杂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加计3分。
二、诉讼案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计3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人民法院管辖级别计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4分;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6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8分;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计10分;
(5)评审委员会认定特别复杂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加计3分;
3、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的,加计6分。
三、非诉讼案件
(一)担任建筑房地产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按照企业的不同类型计分:
1、担任中小微企业的法律顾问(除本款2、3、4外),每满一年的,计4分;
2、担任大型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外资企业、行业协会的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6分;
3、担任省、直辖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8分;
4、担任央企、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10分。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分;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分。持续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计分期间以三年为限。
(二)办理项目并购、资产重组等专项法律事务的,按项目标的额计分:
1、项目金额小于5000万的,计6分;
2、项目金额5000万以上小于5亿的,计8分;
3、项目金额5亿以上小于10亿的,计10分;
4、项目金额10亿以上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计12分;
(三)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的,加计6分。
(四)提供其他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专项服务的,按照下列标准计分:
1、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出具重大建筑房地产专业相关论证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计6分;
2、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撰写与建筑房地产专业相关的课题研究报告的,计8分;
3、受托参与建筑房地产相关的立法或立法后评估的,计10分;
4、接受委托为专门机构出具建筑房地产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指引的,计10分。
(五)上述第(一)、(二)项若有交叉的以分高者计分,但不重复计分。
四、学术成果
(一)著作
1、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及国家一级出版社(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定名单为准)出版的著作每部计40分,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计30分。
2、个人著作全部计分;两名以上作者平均计分;成立编委会的,主编、副主编、编委会成员按5:3:2计分,同类人员取平均值计分,每人计分最低不低于6分。
(二)论文
1、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计分如下:
(1)在国外刊物、国家级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10分;
(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6分;在地(市)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4分。
2、在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得奖项的计分如下:
(1)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不含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8、7、6、5分;
(2)论文获得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7、6、5、4分;
(3)论文获得市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6、5、4、3分。
3、同篇论文发表在不同刊物上的或1、2项重复的,不重复计分,以分高者计。
4、论文有多位作者的,按比例计分(比如:一篇论文有三位作者,则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参照本篇论文总加分的3:2:1比例计分,以此类推。)
(三)本条中未详尽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著作、论文情况评定。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计分的建筑房地产专业案件,可以参照第一条至第三条的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附件八:
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评价计分标准
依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潍坊市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知识产权律师能力评价,主要从律师承办的诉讼及非讼案件的难易程度、影响力等方面进行考量。
一、诉讼类案件
(一)考量范围:
1、按照诉讼程序的类别(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2、管辖法院的级别(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知识产权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案件标的额大小、社会影响、案件是否涉及创立新的审判标准、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诉讼持续时间长度;
4、是否涉外及涉港澳台。
上述内容涉及到社会影响的,应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二)单个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计分方式
1、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计2分;
2、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4分;
3、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且由知识产权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6分;
4、案件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8分;
5、案件为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计10分;
6、案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公报案例的,加计6分;
7、评审委员会认定案件社会影响特别大、涉及创立新的审判标准、案件特别复杂和诉讼持续时间特别长的案件,可酌情加分。
8、单个案件计分上限为16分。
二、非诉讼类案件
(一)考量范围:
1、案件标的额大小、社会影响、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持续服务时间长度;
2、是否涉外及涉港澳台;
3、文本制作的水准等;
上述内容的综合评定,应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二)单个非讼案件的具体计分方式
1、知识产权代理申请:商标、著作权每件计2分,专利每件计4分;
2、办理商标权异议、专利权无效等法律事务的,每件计4分;
3、评审委员会认定案件社会影响特别大、案件特别复杂的,可酌情加分;
4、单个案件计分上限为16分。
(三)其他知识产权专业法律服务,按照下列标准计分:
(1)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出具重大知识产权专业相关论证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计6分;
(2)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撰写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的课题研究报告的,计8分;
(3)受托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立法或立法后评估的,计10分;
(4)接受委托为专门机构出具知识产权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指引的,计10分。
三、学术成果
(一)著作
1、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及国家一级出版社(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定名单为准)出版的著作每部计40分,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计30分。
2、个人著作全部计分;两名以上作者平均计分;成立编委会的,主编、副主编、编委会成员按5:3:2计分,同类人员取平均值计分,每人计分最低不低于6分。
(二)论文
1、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计分如下:
(1)在国外刊物、国家级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10分;
(2) 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6分;在地(市)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4分。
2、在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得奖项的计分如下:
(1)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不含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8、7、6、5分;
(2)论文获得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7、6、5、4分;
(3)论文获得市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6、5、4、3分。
3、同篇论文发表在不同刊物上的或1、2项重复的,不重复计分,以分高者计。
4、论文有多位作者的,按比例计分(比如:一篇论文有三位作者,则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参照本篇论文总加分的3:2:1比例计分,以此类推。)
(三)本条中未详尽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著作、论文情况评定。
六、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计分的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参照第一条至第二条的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附件九:
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专业律师评价计分标准
依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潍坊市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劳动人事专业律师能力评价,根据律师承办的劳动人事案件,综合考虑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同一或同类案件涉案复杂程度、劳动人事律师业务服务内容等因素,分别按照调解案件、仲裁案件、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等方面进行评分,同时考虑学术成果情况。如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复杂案件,应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一、调解案件
1、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的,计2分;
2、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计2分;
3、在各级人民法院调解的,计2分;
4、评审委员会认定特别复杂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计4分。
二、劳动人事仲裁案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计2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计3分;评审委员会认定特别复杂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加计2分。
三、诉讼案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计2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该案人民法院管辖级别计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3分;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4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5分;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计6分;
(5)评审委员会认定特别复杂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加计3分
3、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的,加计6分。
四、非诉讼案件
(一)担任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劳动人事专项法律顾问的,按照担任年限计分:
1、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6分;
2、担任企业专项法律顾问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分;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分。
3、持续担任企业专项常年法律顾问的,计分期间以三年为限。
(二)代理涉及集体协商、经济性裁员、规模性劳动人事关系调整等集体性劳动人事法律事务:
1、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有标的额的,按照每一项目分别计分:
(1)项目金额小于100万的,计4分;
(2)项目金额100万以上小于500万的,计6分;
(3)项目金额500万以上小于1000万的,计8分;
(4)项目金额1000万以上的,计10分。
2、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没有项目标的,按照涉案人数计分:
(1)小于10人的,计4分;
(2)10人以上小于50人的,计6分;
(3)50人以上小于100人的,计8分;
(4)100人以上的,计10分。
3、其他劳动人事专业法律服务,按照下列标准计分:
(1)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出具重大劳动人事专业相关论证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计6分;
(2)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撰写与劳动人事专业相关的课题研究报告的,计8分;
(3)受托参与劳动人事相关的立法或立法后评估的,计10分;
(4)接受委托为专门机构出具劳动人事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指引的,计10分。
4、上述第1、2项若有交叉的以分高者计分,但不重复计分。
五、学术成果
(一)著作
1、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及国家一级出版社(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定名单为准)出版的著作每部计40分,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计30分。
2、个人著作全部计分;两名以上作者平均计分;成立编委会的,主编、副主编、编委会成员按5:3:2计分,同类人员取平均值计分,每人计分最低不低于6分。
(二)论文
1、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计分如下:
(1)在国外刊物、国家级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10分;
(2) 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6分;在地(市)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4分。
2、在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得奖项的计分如下:
(1)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不含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8、7、6、5分;
(2)论文获得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7、6、5、4分;
(3)论文获得市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6、5、4、3分。
3、同篇论文发表在不同刊物上的或1、2项重复的,不重复计分,以分高者计。
4、论文有多位作者的,按比例计分(比如:一篇论文有三位作者,则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参照本篇论文总加分的3:2:1比例计分,以此类推。)
(三)本条中未详尽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著作、论文情况评定。
六、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计分的劳动人事案件,可以参照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附件十:
清算破产与重组并购专业律师评价计分标准
依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潍坊市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清算破产与重组并购专业律师评价按照办理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具有的相关资质等几项指标共同进行确认。
案件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类型,案件性质需与清算、破产、重组或并购相关。诉讼包括清算事项、破产事务、重组或并购业务所进行的诉讼与仲裁纠纷;非诉讼指除诉讼以外的非诉讼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破产管理人,代理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参与破产事务,代理清算、重组、并购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案件复杂程度是指根据案件的类型、标的、管辖机关等综合确定。
一、案件数量
案件数量的计算方式为:诉讼以法院、仲裁等案件处理机构立案的数量计算,以相关结案裁判文书为依据;非诉讼案件以当事人委托合同的数量计算,破产管理人以法院的决定书为依据计算。
二、案件复杂程度是指案件的类型、标的、管辖机关等综合确定
(一)诉讼案件根据管辖级别及复杂程度等确定分值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的案件,每件计5分;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的案件,每件计10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的案件,每件计15分;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的案件,每件计20分;
5、劳动仲裁案件按照基层人民法院的计分标准计算,每件计2分;
6、经济仲裁案件参照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以仲裁申请书涉及的标的额确定适用相应级别法院管辖受理案件的计分值;
7、经评审委员会评定案件复杂的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每件案件加计5分;
8、案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的,加6分。
(二)非诉讼案件根据标的额及难易程度等综合确定分值
1、清算、重组或并购业务,根据涉及标的额确定分值
(1)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每件计10分;
(2)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至3000万元(含本数)的,每件计15分;
(3)标的额在3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至1亿元(含本数)的,每件计20分;
(4)标的额在1亿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每件计25分。
2、根据清算、重组或并购业务所针对的目标企 业(公司、组织)规模确定分值
(1)对微型企业进行清算、重组或并购的,每件计10分;
(2)对小型企业进行清算、重组或并购的,每件计15分;
(3)对中型企业进行清算、重组或并购的,每件计20分;
(4)对大型企业、上市公司进行清算、重组或并购的,每件计25分;
(5)涉及外资企业的,在该外资企业规模的基础上提高一个规模档次计分,最高不得超过25分。
3、清算、重组或并购非诉讼业务,可以根据上述1、2两项中分数高者申报计算,不能既以标的额又以目标企业规模情况作累加计算。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以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以准。
4、其他清算、重组或并购法律服务,按照下列标准计分:
(1)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出具清算、重组或并购专业相关论证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计6分;
(2)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撰写与清算、重组或并购专业相关的课题研究报告的,计8分;
(3)受托参与清算、重组或并购相关的立法或立法后评估的,计10分;
(4)接受委托为专门机构出具清算、重组或并购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指引的,计10分。
(三)破产案件的计分标准
1、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根据破产案件管辖法院的级别确定分值
(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每件计15分;
(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每件计20分;
2、代理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进行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等非诉讼业务的,每代表一个债权人为一个案件,每件计3分。
三、学术成果
(一)著作
1、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及国家一级出版社(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定名单为准)出版的著作每部计40分,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计30分。
2、个人著作全部计分;两名以上作者平均计分;成立编委会的,主编、副主编、编委会成员按5:3:2计分,同类人员取平均值计分,每人计分最低不低于6分。
(二)论文
1、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计分如下:
(1)在国外刊物、国家级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10分;
(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6分;在地(市)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4分。
2、在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得奖项的计分如下:
(1)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不含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8、7、6、5分;
(2)论文获得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7、6、5、4分;
(3)论文获得市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6、5、4、3分。
3、同篇论文发表在不同刊物上的或1、2项重复的,不重复计分,以分高者计。
4、论文有多位作者的,按比例计分(比如:一篇论文有三位作者,则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参照本篇论文总加分的3:2:1比例计分,以此类推。)
(三)本条中未详尽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著作、论文情况评定。
四、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计分的清算破产与重组并购专业案件,可以参照第一条至第二条的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附件十一:
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评价计分标准
依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潍坊市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涉外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评价按照学历、外语专业水平、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等几项指标共同进行确认。
案件分为争议和非争议两种类型。争议包括诉讼、仲裁、国际贸易争端(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海关和其他合规争议、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议,非争议包括国际投资项目(包括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国际贸易项目、国际金融项目、国际贸易和投资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其他非诉类涉外法律服务项目等。
案件复杂程度是指根据案件的类型、标的、管辖机关等综合确定。
一、海外学习经历
(一)具有海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之外的国家、地区,含港澳台,下同)留学经历且取得海外本科学历及学位的,计10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的,计20分;博士学位的,计30分。
(二)参加相关机构组织的在海外法学、外语、经贸类等与涉外律师业务相关的培训三个月以上的,计5分;作为访问学者在海外交流学习六个月以上的,计10分;在海外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计10分。
二、外语专业水平
具有公共英语六级专业证书的,或者其他外语语种同等专业水平证书的,计15分;英语专业水平八级专业水平证书的,或者其他外语语种同等专业水平证书的,计20分。
具有本计分标准第一条海外留学经历的,以第一条的计分标准计算分数,不再另行计算本条的分数。
三、专业人才资格情况
(一)根据在各级律师协会涉外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的情况,计算不同的分值:
1、在潍坊市级律师协会的,计4分;
2、在山东省级律师协会的,计6分;
3、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计8分;
4、在上述各级律师协会清算、破产与重组、并购相关的专业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在前述1-3项的基础上加计2分。
各级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分数不累加,以分数高者计;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分数不累加,以分数高者计。
(二)作为涉外人才入选各级涉外人才专家库的,入选地市级涉外人才专家库的,计4分;入选省级涉外人才专家库的,计6分;入选国家级涉外人才专家库的,计8分。
涉及参评律师同时具有本条一、二两款的计分项目的,可以同时计分。
(三)具有海外法律、律师职业资格的,每取得一个计20分。
四、案件数量
案件数量的计算方式为:争议以行政、诉讼、仲裁等案件处理机构立案的数量计算;非争议以当事人委托合同的数量计算,以委托合同的数量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律师提出计算方式进行特殊考虑。
五、案件复杂程度的计分标准
(一)特别复杂案件(计20分)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涉案标的巨大,争议案件涉案标的额在5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下同)以上的;
2、非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在1000万美元以上;
3、各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下属的各部和最高立法机构及下属机构、和相应机构直接处理的案件;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处理的国际投资争议;其他综合情况考虑为特别复杂的案件。
如果综合考虑后,案件涉及特别复杂情形两种以上的,可以最高计不超过30分。
(二)复杂案件(计15分)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涉案标的大,争议案件涉案标的额在5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万美元的;
2、非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在300万美元以上不足1000万美元的;
3、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立法机构处理的普通案件;其他综合情况考虑为复杂的案件。
(三)普通案件(计10分)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争议案件涉案标的额少于50万美元;
2、非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少于300万美元的;
3、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立法机构处理的案件;其他与涉外因素有关的案件。
(四)案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的,加6分。
(五)为外资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服务每满一年作为一个案件,计15分,连续计算不超过三年。
(六)其他涉外法律服务,按照下列标准计分:
1、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出具涉外法律服务相关论证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计6分;
2、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撰写与涉外法律服务相关的课题研究报告的,计8分;
3、受托参与涉外法律服务相关的立法或立法后评估的,计10分;
4、接受委托为专门机构出具涉外法律服务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指引的,计10分。
六、学术成果
(一)著作
1、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及国家一级出版社(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定名单为准)出版的著作每部计40分,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计30分。
2、个人著作全部计分;两名以上作者平均计分;成立编委会的,主编、副主编、编委会成员按5:3:2计分,同类人员取平均值计分,每人计分最低不低于6分。
(二)论文
1、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计分如下:
(1)在国外刊物、国家级刊物(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10分;
(2) 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6分;在地(市)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计4分。
2、在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得奖项的计分如下:
(1)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不含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8、7、6、5分;
(2)论文获得省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7、6、5、4分;
(3)论文获得市级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6、5、4、3分。
3、同篇论文发表在不同刊物上的或1、2项重复的,不重复计分,以分高者计。
4、论文有多位作者的,按比例计分(比如:一篇论文有三位作者,则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参照本篇论文总加分的3:2:1比例计分,以此类推。)
(三)本条中未详尽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著作、论文情况评定。
七、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计分的涉外法律服务案件,可以参照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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