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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法律顾问语境下的农村法治工作探讨——唐言
发布时间:2018-09-06 15:40    |    91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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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法律顾问语境下的农村法治工作探讨

 

 

单 位: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

作 者:唐言

手机号码:15269605635

执业证号:13707201510247199

 

 

 

 

 

 

 

 

 

村法律顾问语境下的农村法治工作探讨

 

摘要:曾经有句话说:“读懂了农村,就读懂了中国。”我国几千年的农耕文明史将乡土文化深深植根进了每一个人的脑中,即便是已经进入信息化社会的今天,农业文明的烙印仍然在潜意识中影响着已经大规模城镇化的中国百姓。时代驱动着乡土文化的变革,而人们却依然安土重迁,继续固守着传承了多年的认知。但是中国的的法治进程已经成为不可逆的历史潮流,在这样的前提下,让处在最基层的农村跟上法治进步的步伐就显得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说,没有农村法治,就难以实现法治中国的愿景。因此本文将以村法律顾问工作为契机,从村民百姓和村官管理两个层面探讨当前农村法治工作的现状、问题及思考。

 

关键词:农村法治  讲法趋利

 

一、农村法治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已经持续很多年了,从一开始的混沌无序到今天的全民法治,百姓的思想观念经历了过去喊冤说理到今天的讲法说理的蜕变,应当说,对于长期适应了人治社会的中国百姓来说,在数十年间能够做到如此程度已实属不易。有赖于国家层面的全面立法外加舆论媒体以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遗余力的宣传推动,今天的农村法治工作虽然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但仍然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具体来说,当前的农村法治工作呈现出的情况是:新旧交错,讲法趋利、风控缺失。

(一)新旧交错

所谓新旧交错,是说目前虽然法治的理念已经开始影响广大村民百姓,但旧有的一些人治思想仍然很有市场,笔者以继承、婚姻、合同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简单描述,从中便能看出当前乡村法治的现状。

首先是继承纠纷中常常排除女儿继承权的问题,笔者曾不止一次的在各种与继承相关的案件处理中了解到,目前仍有不少村民对女儿不具有继承权持肯定态度,甚至有一些村干部也存在一样的误区,更有部分女性在继承发生时主动将自己排除在继承之外的情况发生。家中男性继承人习惯在继承发生时自然的排除自己的姐妹,而被继承人同样经常在遗嘱中淡化女儿的继承权,无形让女性成为了受害者。而当笔者向当事人解释女儿也有继承权时,当事人的反应往往是意外而轻淡的,似乎并不愿意相信笔者的解释。因此,女儿无继承权的观念和重男轻女思想成为了一个顽疾,也生动折射出当前农村法治工作的现状,成为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缩影。

其次是彩礼的收取与返还问题,虽然这一问题在城镇居民中也有发生,但在一些地方,这一问题甚至被冠以“出卖女儿”的名头。将彩礼凌驾于婚姻本质之上,还是受旧有落后观念的影响,这种并不以子女为婚后幸福为前提的考量往往会早早的埋下矛盾的隐患,在后续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也会经常成为非常难以调和的症结。

最后是村民过分相信契约效力而忽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涉及土地和宅基地有关的纠纷中尤为突出,很多村民仍然认为,两个人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支付了相应对价,协议就一定有效,任何人不得干预,他们并没有考虑土地性质、国家对宅基地建设和使用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另一方面,村民间类似的契约往往并不只涉及协议双方,而是以口头或者证人等形式与第三人存在更为基础的法律关系,比如双方争议的承包地可能是口头互换自本村另一村民,而该村民又是从其亲戚处转包而来。又如双方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按规定早应被收回,但该地块又被第三人一直无偿使用,第三人以土地所有权人自居,与争议双方同时存在买卖和无偿使用的关系,而同时,争议还会涉及村委管理纰漏的问题。层层相互纠结的法律关系在树大根深、盘根错节的熟人关系网中非常混乱,更兼就有观念的长期影响,使得一些简单纠纷都并不是用单纯的法律规定就能完整化解的。

除了上述的情形外,新旧交错的另一表现形式就是当事人自身的状况。经过多年的法治宣传和国家教育的普及,我们欣慰的看到,年轻一代人已经逐渐开始敬仰法律,他们会更加理性和克制的面对法律问题,同时也更能接受对自己不利的法律结果,这是我国法治宣传的重大成果。但是,这些年轻人的父辈乃至祖辈们仍然残存着浓厚的人治观念,这些观念表现在具体案例中就是上文所列举的情况,但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是,除了观念上的滞后,以法律思维和语言与他们进行的沟通交流也不同程度的存在障碍。笔者曾经遇到年岁并不太大却不会乘坐电梯的当事人,而更多的时候,笔者需要用最口语化的表述甚至是当地方言才能勉强让当事人明白他们所咨询的问题。而且笔者有理由相信,即便他们已经明白了想要知道的问题,在向第三人转述时也必定会存在遗漏甚至错误。观念滞后、沟通困难,外加年龄对身体机能的影响使得这些当事人很难真正的解决法律问题,这也是新旧交错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总的来说,新旧交错是我国农村法治推进过程中所必须经历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无论是村民、村干部还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都经历着转型的阵痛。我们制定了良好的政策,也依托科技和信息平台针对不同年龄的受众制定了不同形式的服务方式,但不可否认的是,观念的转变绝非朝夕之事,我们在农村法治工作中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二)讲法趋利

笔者认为,比起新旧交错的现状,讲法趋利才是更为严重的情况。所谓讲法趋利,就是在目前的农村法治工作中,一些村民讲法、用法并不是纯粹因为相信法律,而是认为使用法律可以达成自己私利。这一观点从表面上看并没有过多的问题,可一旦法律规定对自己不利,为了达成自己的目的,他们就不再讲法用法,某些情况下甚至还会冒险违法。这种片面“法治”的危害远比观念滞后要大,它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会使损害法律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是应当在农村法治工作中着重解决的问题。

有法谚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治的含义绝非只顾对自身有利的事实,而是无论结果如何,都接受法律规定所分配的权利义务。只希望通过法律规定来满足私利的行为实际是将法律变为了利益工具,这是对法治本身的严重伤害,也违背了所有工作的初衷。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趋利心理不仅仅限于农村,它是我国法治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只是在农村地区凸显得较为明显,最为常见的就是违法建筑、倾倒垃圾、土地承包等情形。这类纠纷刚刚发生时,当事双方往往愿意在律师的参与下依法有序的共同协商,但是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中某一方明显不利时,不利一方通常不会妥协,而是采用夜间倾倒、偷盖违法建筑、抢种土地等手段制造既成事实,而如果此时村委及相关部门没有有效介入,则本来民间的争议就会变成长期矛盾,更加难以解决。而更严重的是,这种“法律对我不利就是废纸”的思想一旦在行动上得以实施且未受到制裁,就会不断蔓延效仿,导致村务管理慢慢失去秩序,而村民也会逐渐对法治丧失信心,转而去相信更加直接和粗暴的行为。这样导致的大量矛盾会在多年内都无法解决。

有人说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农村普遍存在“水土不服”的尴尬,出现这样的情况当然与观念的转变有关,但同样也与村民的这种趋利心理有关。观念的差异需要假以时日来改变,但自利的心理却不能用“水土不服”来解释。所以与其说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不如说我们在法治教育和法律执行上出了问题。法治教育不仅仅是指用惊心动魄的刑事案例警醒人们不要铤而走险,也不仅仅是说用家长里短的纠纷满足人们的八卦心理,那至多只会被当做茶余饭后的谈资,重要的是应该向百姓传递不患贫而患不均的平等思想,让每一个人明白,实施法治不是让每个人的利益都得到满足,而是每个人的利益都得到平等的对待。能够接受对自己不利的法律结果才是对法律真正的信仰,也许我们并不要求百姓有如此高的觉悟,但是至少,约束自身行为不去做法律禁止的事项是法治最基本的要求。

(三)风控缺失

风险控制是律师工作永远面对的问题,无论是简单的借款还是公司之间的大宗交易,控制风险是每个当事人必须格外专注的地方。然而这一重点却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应有的关注——很多时候,并非当事人没有风险控制的意识,只是他们并不知道如何才能正确的防范。这一点在农村法治工作中显得尤为突出。

首先是熟人社区的情面问题,在彼此都相互熟悉了解的乡村,小额借款、借用等情况非常普遍,而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也不会过分计较证据固定,这在无形中已经加重了法律风险。然而更加严重是证据固定的形式,就目前笔者的工作实际情况而言,普遍存在着书面证据过于简单、过于相信证人证言、义务履行证据缺失三个方面的问题。

证据形式过于简单主要体现为对法律关系和事实描述的含糊和遗漏——并非所有法律关系都可以用书写借条的思路来确定。笔者曾经见过买卖合同中没有货物规格、交货时间、地点的情况,也曾见过房屋转让没有标的物具体信息的协议。甚至某些时候,因为当事双方均没有读写能力,所以协议为他人代书,而代书协议中却依然错字连篇,语句不通。可以预见,这样的协议在发生争议时有多大的证明效力。而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说,农村的一些交易行为往往存在着更为基础的法律关系,而这些基础法律关系又经常会对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因此即便当事双方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合同条款,却也经常忽视其法律关系本身的效力。

过于相信证人证言则是另一个问题。这一问题其实是建立在证据形式过于简单的基础之上的。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很多时候,即便村民掌握着有效的书面证据,但因为并不知道证据能力的规定,所以如果没有专门提示,他们都会寄希望于单纯的证人证言来实现诉讼目的。然而,在证人证言具有相当主观性的前提下,法院对只有证言的案件普遍持谨慎态度,因此就难以保证诉讼的结果,更不用说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常常存在的亲近关系了。

义务履行证据的缺失则不仅仅是村民们普遍面临的问题,在笔者的工作中,各个层次的案件都会遇到类似情况。很人多只是简单的认为,合同足以证明任何他们想要证明的事实,然而,义务履行情况往往比法律关系本身的存在更容易发生争议,而人们关于义务履行的取证不仅在意识上有所欠缺,也常常不知道如何取证,这样的情况往往令当事人失去最佳的取证时机,从而在发生争议时陷入被动。

当然,我们的法治工作并不是要让每个人都成为专家,风险控制的核心是行为的合规与证据的固定,在这一点上,也许我们不应苛求当事人的意识,但却不能忽视因此带来的隐患和损失。

二、农村法治工作问题的思考

总而言之,从村民的角度考虑,当前农村法治工作的主要问题出在观念和心理上,因为风险防控的缺失可以通过预防和经历来补正,而诉讼经验的匮乏则本身不是村民的责任所在,因此面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也主要是从观念转变和心理疏导入手。在观念转变上,传统的标语和宣传并不能深入人心,而案列分析也容易让人忽视案件背后蕴含的法治精神,同时也不能采用直接的理论讲授,因此我们不能指望通过运动式的普法就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而是必须在长期持续的浸润中逐渐让村民形成条件反射一样的思考方式。甚至我们必须要承认,一些观念只能让时间和历史去慢慢扭转,法律在此之前的“水土不服”则只能是变革的代价。

不同于观念转的变,在心理疏导上我们则大有可为。从本质上说,讲法趋利的村民并非不知道法律的规定,也并非不清楚他们在义理上的高低,他们只是在自利心理的驱使下抱着侥幸心理而已。因此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我们除了将法律规定进行释明外,更多的要动用换位思考、乡情舆论等方式疏导当事人的对抗心理。不同于通常的民商事案件,村民间的纠纷发生于熟人关系网络中,他们也往往不愿意启动诉讼程序,因此类似的纠纷一般以调解为主,这样的调解应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但不以法律规定为主体。因为纠纷往往只需要几个法条就能将案件的脉络走向理清,但正如前文所说,当事人并非不知道法律规定,过分强调法律规定反而适得其反,所以才需要通过情理来进行疏导。当然,这样的疏导并非总是有效,对此我们除了需要保持必要的耐心之外,更多的还要有依法办理的决心和可靠的执行力,毕竟任何人都不希望问题或纠纷遭到公权力介入,以调为主,执行为辅,相互配合,通常能较好的解决所遇到的案件。

但是,在一直强调村民观念和心理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作为村务管理者的村干部自身问题。笔者也注意到,一些可以称作历史遗留问题的纠纷并不完全是村民之间的矛盾所致,而同时也与历任村干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遇到问题先找村委是很多村民通常的做法,而在彼此熟悉的环境下,村干部很容易陷入各种相互关联的社会关系之中,如果此时村干部对所面对的请求或问题在法律后果上没有充分的认识,就会成为矛盾引发的导火索。另一方面,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存在私心,这也为这种最基层的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在笔者遇到的一些纠纷矛盾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类似的情况,有些村官面对案情了解甚至采取消极避让的态度,可见,如果说农村法治的实现要依靠每一个村民的付出和理解,那么这些付出和理解的前提则是村干部的以身作则。

笔者在与村干部的交流中总结出,对于村干部而言,他们也许并不能圆满的化解所有村务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但是他们能有防止和处理矛盾的原则和方法。这些方法除了廉洁自律、严于用权外,重要的是记住不患贫而患不均的思想。

廉洁自律是每个村干部必备的品行,没有这一条,就不可能做到村务管理的公平公正。但正如前文所说,我们并不要求每一个百姓都有信仰法律的觉悟,但是我们知道,很多时候,矛盾的起因就是源自“凭什么他们行我不行”这样的想法。均等与公平在某种意义上有相互契合的地方,如果我们知道纠纷的引起源自于对比获取和付出时产生的落差,那么在资源和权利义务分配时就应当更加注重个人份额的均等。当然这样的均等并不意味着对弱势群体的漠视,而是在采取弱势均等的时候充分考虑和平衡各方的利益。毕竟均等不是纸上谈兵,村干部在用权时必须考虑到村民原有的矛盾、弱势对待的条件、未来可能的调整甚至是弱势村民的口碑风评等。这都需要村干部能够充分的安抚平复村民的疑虑,而以上这些又都建立在通过廉洁自律建立起的威信上。所以说,农村的法治建设先看村官,优秀的集体必然有良好的公信力,良好的公信力才能更好的用法治的思维解决矛盾,才能形成以品行树榜样,以榜样成风气,以风气变观念的良性循环。

 

后记:农村法治工作其实是我国目前整体法治工作的缩影,从中反应出的问题和现状也是我国现在推进法治进程中所要面临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绝非某个人或某一个群体的责任,必须依靠所有人的努力,才能最终实现法治中国的愿景。

 

 

(字数:570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