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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与刑事自认的运用-王庆堂
发布时间:2018-09-07 09:34    |    927次浏览

潍坊市                                     刑事

 

 

论律师与刑事自认的运用


单 位   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
作 者   王庆堂
手机号码 13792602362 
执业证号 13707201610830597

    

 

 

论律师与刑事自认的运用

 

摘要:对于刑事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法官总是询问被告人,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否认罪?检察官在法庭辩论阶段总是陈述请求法庭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裁判。

关键词:自认  认罪  罪与非罪  认罪态度  定罪量刑

随着十九大的顺利结束,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中心的党中央再一次把依法治国的理念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宗旨就是全面落实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指出:“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的核心和本质,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是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主的伟大复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全面确立人民民主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对此有一个深刻、全面、透特和合乎国情以及广大群众人认知的理解。

然而在现实的法律实务中,人民民主似乎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之中,并没有运用到具体案件的侦查、起诉甚至法庭审判中去,公检法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直接实施者,在维护人民民主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在笔者从自认在刑事活动中的运用发表一些浅薄的认知:自认是一个重要的诉讼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自认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一定的涉及,然而在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对于自认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理论界的学说中也没有统一的结论。

刑事自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在明确知晓认罪后果的情形下,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官询问的犯罪主观方面、案发经过等事实明确表示接受和认可的行为;然而在刑事案件的法院审判阶段:法官总是询问被告人,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否认罪?检察官在法庭辩论阶段总是陈述请求法庭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裁判;通过两者之间的对比,我们不难看出,理论界的定义与实际运用中似乎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理论界的定义中,自认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及当时的主客观情形的认可或者承认,这只是对于客观存在的认可与承认;但是在实际实务中,法官对于被告人的询问是是否对自己的罪名认可,这样无疑增加了被告人自认的困难,同时将自认与认罪混为一谈,也与我国现阶段讲究依法治国的大方针存在差异;

首先:自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犯罪事实及犯罪过程的认可或者承认,其承认的事客观事实,而不是犯罪的罪名;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指控罪名不认可,不能当然的认定是认罪天都不好的表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现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其真实意思应当是询问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认可,而不是对于罪名是否认可,基于现阶段广大群众的知识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比较低,让被告人分辨罪与非罪都有一些强人所难的意味,更何况让其对自己的行为安上一个准确的罪名;在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仅是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如实描述案发的过程即可,至于其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或者是构成何种犯罪,应当是由公检法三机关及相应法律人应当辨别的: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行为,找到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应当让犯罪嫌疑人主动陈述案情,而不是提问式询问,这是在审问人员心里的意念应当是我面前的是嫌疑人不是罪犯,我需要根据他的陈述及其他证据来判断他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亦或者构成何种犯罪,而不是先入为主的认为他已经构成了某种犯罪,然后填鸭式的询问,从而取得构成该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如果得到自己想要的供述就会对此提审甚至诱导或者威胁,然后在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认真细致的阅读询问笔录情况下让犯罪嫌疑人签字按手印,从而以犯罪嫌疑人自认的方式终结侦查,然后以一种“完美”的证据已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收到案卷之后会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询问,在询问过程也会多少的存在语言表述的差异,也会存在填鸭式询问的可能,此时的犯罪嫌疑人有时会对自己在侦查阶段的陈述存在翻供的情况,这是检察官也会多多少少产生一些疑问,但是他们总会惧怕退回补充侦查给同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者让犯罪嫌疑人翻供后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情形,这样在非法羁押的需要支付国家赔偿金,这样导致了检察机关一般会按照侦查机关的套路继续走下去;即使犯罪嫌疑人提出与在侦查机关不一致的陈述,检察机关就会巧言的为侦查机关辩解,告诉犯罪嫌疑人现在的陈述与在侦查机关的笔录其实是一个意思,只是语言表示方式不一致而已,这样对于法律意识淡薄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无法辨别的,于是就会认可侦查机关的笔录内容形成自认;这样在进入法院审判阶段之后,由于之前所有的口供都是被告人俩次自认的,被告人除了按照法官的意思自认犯罪之外,似乎别无他选了,这样就可能导致一些本来不是犯罪或者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以刑事犯罪的方式结案,让很多被告人无故入罪;

鉴于以上现状,笔者认为: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与人民群众有天然的密切联系,对全社会具有枢纽性的影响力,在党的领导下不但可以发挥职业专长行使公民权利,而且可以成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带头人、代言人,成为执政党以社会化的方式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的助手和纽带,避免行政化群众动员的不足和弊端,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民主法治得到真正实现。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的历史,已经证明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社会力量,律师还可以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社会力量,尽管由于历史、社会、教育、制度、管理等原因,当前我国律师队伍的状况不尽如人意,但不能因此忽视律师的职业天性、传统精神,不能忽视律师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作用,不能忽视律师在市场经济洗礼下培育成长的积极因素。党政有关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律师队伍状况,从制度、管理、教育等关键环节着手,加以改进完善、引导提携,打造一支党和人民可予信任、可资依靠、可负重任的强大律师队伍。由此可以看出: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国家现状下,在全国的司法大环境下,律师应当肩负起自己的使命,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积极的运用法律和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具体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认行为上,我们应当在立案侦查阶段多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及时了解案情,与办案民警就犯罪行为及可能构成的犯罪或者罪与非罪进行讨论,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供公安机关参考;积极与公安机关交涉,对于可能构成较轻罪名,取保候审不至于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一方面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公安机关有一个公正的心态处理及办理此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与检察官具体沟通,不要屈服于检察机关的职权,应当不卑不亢,敢于说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法庭审判过程中,时刻保持清醒,积极发言,如果存在罪与非罪,从轻处罚、免于处罚情节的,应当明示法庭,提醒法官及陪审员注意。

律师们要把个人的事业、行业的前途和国家的命运结合起来,作为一名知识分子,我们应当始终保持独立自主的理性精神,作为一名律师,我们的视线从来没有离开过民主法治的主题,捍卫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作为新的社会阶层的一份子,一定要弘扬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就要在感恩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的领导下,确立并且一直推动着依法治国的大方针的同时,继续支持和拥护依法治国政策在新的时期继续发扬光大,既要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范,又要做改革开放的先锋。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江平发表了题为《依法治国与律师使命》的主题发言,江平教授认为律师使命从依法治国的情况来看,就是两个方面的使命,一个方面是维稳方面的使命,另外一方面是维权方面的使命。一个国家能够依法治国,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要有序运行。有序运行一方面是指要有规则来指导国家运行,另一方面则是权力的运行要有序。只有在两个层面基础上得到保障,国家才能够处于正常秩序中,人民权利才能够得到保障,律师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保障。江平教授同时呼吁,在律师维护人民权利、维护国家依法治国这个前提下,我国在规则制定和权力运行方面应赋予律师自由、责任和应有的保障措施,律师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关键的一环,必须要尊重律师。[1]让我们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建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1]2017年《中国青年网》朱征夫:律师的使命和担当。

(字数:3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