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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思维及其具体运用-邹怀辉
发布时间:2018-09-07 09:39    |    1806次浏览

潍坊市                                        刑事类

 

 

论侦查思维及其具体运用

 

 


单 位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作 者  邹怀辉   
手机号码  13721988938
执业证号  13707201210816770

 

 

 

论侦查思维及其具体运用

 

内容摘要:刑事侦查活动效率的提高主要取决于刑事技术和侦查思两大因素。刑事技术手段的发展和进步依赖于自然科学的发展和进步,而侦查思维则依赖于侦查思维理论的研究和侦查思维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本文从思维过程和具体运用两个角度出发对侦查思维进行分析研究,希望能够对侦查思维的理论研究以及在实际侦查过程中的运用起一定的作用。关键词

    关键词:侦查思维   过程   特征   具体运用

一、侦查思维的概述

侦查活动是从犯罪行为的后果,去追查犯罪原因和犯罪人,再现犯罪过程真相的工作过程。这种从已知到未知的认定过程,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有严密的逻辑思维。

(一)什么是侦查思维

侦查思维是侦查人员借助于被害人、证人的语言陈述(诉)、犯罪现场痕迹和遗留物(包括文字记载)等对侦查对象或有关犯罪事物本质和规律间接、概括的反映, 是侦查人员运用侦查手段、措施、对策来分析案情、收集证据、发现和查缉犯罪嫌疑人的智能活动, 贯穿于侦查活动全过程,是一种认识的精神活动。侦查思维,是职业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认识、分析案情,收集证据和查缉犯罪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职业性的思维方式,侦查人员通过这种思维方式来解决案件侦查中的问题。侦查思维中的间接性,就是侦查人员一般不能直接看到犯罪人的犯罪活动,而是从犯罪的行为后果去追溯造成犯罪后果的犯罪人和犯罪过程的真相。借助于已知的案情和已有的知识经验,来认识没有感知或根本不能感知的犯罪事物,推论或推导出犯罪人的犯罪活动。

(二)侦查思维的本质特征

作为一种职业思维,侦查在思维上具有不同于其它职业认识、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特点。侦查的思维特征是由侦查破案的工作特点决定的。侦查思维的主要特征,可用“对抗性”、“回溯性”、“或然性”和“假设性”来概括。

1. 侦查思维格局的对抗性规律分析

(1)侦查思维的对抗性

侦查思维的对抗性,是指侦查人员的思维活动总表现为两方对抗的形式,其思维结果正确与否往往要取决于作案人的思维活动。侦查思维同普通思维的本质区别是侦查思维具有对抗性,这是由犯罪的反社会性与侦查的性质决定的。犯罪是一种恶,任何犯罪都是与当时的法律相抵触的,罪行一旦暴露,作案人就要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还会因受法律制裁而失去自己的地位、荣誉、正常交往和亲友的信任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任何犯罪都是作案人“趋利避害”选择的结果。而现代意义上的侦查活动,则是侦查人员代表国家进行的执法活动,其根本任务是如实地查明刑事案件的真相,为国家启动正式司法追究做准备。因此,在侦查全过程中,作案人必然与侦查人员处于对立的地位。

(2)侦查思维对抗性的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是复杂多样的,侦查人员对个案的认识不可能一蹴而就,侦查思维的对抗性体现为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

①从发生时间来看,侦查思维的对抗性表现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同时对抗,例如在追缉堵截活动中,由于作案人是凭借对侦查人员可能追缉的方向和路线的猜度而决定逃跑路线的,故而侦查人员要分析作案人最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以选定追堵方案;第二种是滞后对抗,例如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时会考虑到侦查人员日后可能采用的侦查方法或手段而事先采取一些掩盖作案时间、伪装案件性质、转移侦查视线、毁证灭迹的措施,故而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必须分析作案人可能或已经采取了哪些逃避打击的措施,以确定相应的侦查策略;第三种是超前对抗,这主要是指侦查人员在介入刑事案件以后,预测到作案人可能会继续采取某些同侦查人员相对抗的手段干扰和破坏侦查,为此有计划、有意识地施加某些间接影响,以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例如侦查人员对危险的作案人实施抓捕前要设计好诱捕方案,以防抓捕时发生意外变故。这三种对抗形式分别在侦查的不同阶段出现,滞后对抗主要出现在侦查的“背靠背”时期,同时对抗主要出现在侦查的“面对面”时期,而超前对抗则在两个时期均有分布。

②从外在形式来看,侦查思维的对抗性主要寓存于各种侦查行为之中。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与作案人的反侦查行为均是犯罪行为的伴生物,两者相互影响,存在密切的关联。侦查行为的目的在于揭露和证实犯罪,而反侦查行为则针锋相对,在于掩盖犯罪、防范和破坏侦查;侦查行为的具体内容决定了反侦查行为的不同方式,而反侦查行为的内容也会影响到侦查行为的适当调整。它们两者相伴而生、相抗而存。从一定意义上讲,侦查思维的对抗性最终必然会外化为“侦查行为→反侦查行为”的形式。

2. 侦查思维的回溯性规律分析

(1)侦查思维的回溯性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用的是从原因到结果的向前认知事物的思维方法。而在刑案侦查中却往往与此相反,用的是剥茧似的回溯方法。刑事犯罪活动通常是在极其隐蔽的状态下实施,而且整个犯罪事件又具有不重复的特点,所以侦查人员不可能亲眼目睹该犯罪事件的发生及犯罪过程。要了解该犯罪事件的全部真相,那只能从犯罪所造成的犯罪现场出发,通过现场勘查所得的物品、痕迹等蛛丝马迹,来追溯产生现场这种结果的各种可能存在的原因。回溯法的价值,就在于侦查人员以这些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运用丰富的知识和慎密的逻辑思维,掌握案情的始末。

回溯法又叫溯源法。我们可以在两种意义上理解它。狭义回溯法是指从事件(事物)的结果推断其原因的一种思维方法;广义的回溯法是指根据事件(事物)发展过程所造成的结果,推断形成结果的一系列原因的整个思维过程。

(2) 回溯法的多种形式

① 充分条件式,即以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为前提的回溯推演形式。

② 必要条件式,即以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作前提的回溯推演形式。

③ 充要条件式,即以充要条件假言判断为前提的回溯推演形式。

④ 二难破斥式。即以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为前提的回溯推演形式。

以上所说的“回溯”,都是把它作为一种思维形式——侦查中的一种常用的思维方法来讲的。这种思维方法固然是回溯性的,但这并非是侦破整个案件的思维过程的回溯。所谓侦破一起案件的回溯,是指它与一起案件的形成在思维的进程上正好是相互颠倒而言的。

3、侦查思维的或然性规律分析

侦查思维的或然性,也可称为推测性(或排疑性)。它大体上包括这样两个方面:一是运用思维形式和方法所得出的结论是或然性的;二是如何由“或然”逐步上升到“必然”,即由推测到“排疑”。侦查破案工作在运用命题(或称判断)这种思维形式时,也常表现出它的“或然性”。在对案件的整个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做出的命题多数是推测性的。或然性的推理既充分反映了侦查思维的或然性特征,也是侦查思维的重要内容,它包括直言或然性推理,三段论或然推理,联言或然推理,选言或然推理,假言或然推理。假说性(或称假设性)即猜测的解释,侦查思维的假说性集中体现在对案情所做的解释和设计。它虽是侦查人员主观想象(即假设的判断),但却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和科学基础上。具体地说,就是以案卷材料(包括现场勘查、调查了解的案情等)为根据,对犯罪的构成,实施犯罪动机和可能实施及犯罪人所作的假定解释。这种解释虽然带有猜测的性质,但绝不是主观臆想的,而是以一定的客观事实和科学知识为依据的积极思维的结果。建立侦查假说的对象是多方面的,常见的有这样几项:案件性质、作案人、作案时间、场所工具方法的假设、作案动机和目的及作案的手段等假设。刑事侦查学中的侦查推论,实际上就是假设,侦查人员只需作出有根有据的假说,就容易理出案件的头绪、逐步发展线缩小侦查范围,有利于侦破工作的进行。

4、侦查思维的假设性规律分析

案件侦查的初期,侦查人员掌握的案件材料极其有限,这些材料通常不仅具有零碎片断和杂乱无章的特点,而且是真假并存。有的材料能够揭示事件真相,有的不能反映甚至歪曲事件的本来面目。加之,客观实际情况的复杂多变,侦查中不确定的、随机的因素介入,使得对这些初步占有的材料,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和思想方法,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犯罪过程中的犯罪活动情况和犯罪人的情况,做出科学的分析判断,为确定侦查方向,研究制定侦破对策提供依据。而正确地分析判断案情,必须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侦查假设。它是从已知的案件事实发现未知的案情,从而扩大人们对案情未知领域认识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刑事侦查工作认识案情和判断案情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形式。也就是在综合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各种材料的基础上,以这些已知的有限的事实为依据,运用以往的经验,结合犯罪活动规律,对案件性质、犯罪时间和地点、作案手段和方法、犯罪动机和目的、实施犯罪的过程和犯罪分子的情况,提出各种侦查假定,以便根据这些假定的说明,去开展侦查活动。侦查人员是否善于提出假设,所提出的假设的科学性如何,都直接关系到侦破工作的成败、效率。因此,假设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尤其不可低估。

总而言之,侦查思维区别于一般思维形式,有着其特有的特征。从总体来看,侦查思维是一种对抗性的思维,而从侦查思维过程角度来看,侦查思维又有着回溯性、或然性和假说性的特质。侦查思维的回溯性决定了侦查思维的假说性,而假说性有决定了侦查思维本身和结论所带有的或然性。侦查思维的或然性被不断证明并接近真理的过程中,假说性又不断被排除或被证明。只有从总体上把握了侦查思维的对抗性,从过程上把握侦查的回溯性、假说性和或然性,我们才能更为深刻的认识侦查思维这一在侦查实践中普遍存在但又看不见摸不着的事物并更好的运用侦查思维侦破案件。

二、侦查思维过程

(一)具体的思维过程

1.假设的提出

首先是收集事实材料。首先是收集事实材料。事实材料是建立假设的先决条件和原始论据,没有事实材料的假设无疑是主观臆想,结果势必把侦查工作引入歧途。建立假设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主要来源于现场环境状况和各种遗留物品或痕迹的观察,调查访问、检验鉴定而获得的有关案件事实材料以及知情人、被害人的陈述等。案件事实材料收集得越多,就越有可能提出较有针对性的具体待证问题。由于案件事实材料是建立侦查假设的基础,因此,在收集材料时应力求全面、真实。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如犯罪人为了逃避打击、转移侦查视线,常常伪造、破坏犯罪现场,有关知情人出于推卸责任、担心报复等原因而提供不实材料,侦查人员受自身的素质以及侦破技术落后等因素的限制,导致侦查人员做出假设时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有时并非是“事实”,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假设当然就不能正确。

其次是对掌握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地分析、组合与取舍。侦查中掌握的案件材料不仅是零碎片断、杂乱无章的,而且是有真有假、真伪并存的。从案件材料中,经过梳理,将反映同一性质问题的材料归类,不仅可以发现虚假的材料,也可以找到这些材料所能够反映的待证问题。那些相对孤立的材料,则留待侦查假设做出后,再根据假设结论去进行合理解释或说明。在分析、取舍事实材料时应该注意防止主观偏见,先入为主。不能为某一项或某几项事实材料而把思维注意力集中在某一个方面,形成偏见而不能全面把握案情及各种痕迹及其他物证。特别是基于这些局部性材料而在头脑中形成基本初步假设的时候,更要防止偏爱对该初步假定起支持作用的事实材料而忽视其他,否则,就可能形成一个错误的假设而造成冤、假、错案。

再次,在综合分析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提出问题,为提出初步假设作为铺垫。在侦查初期,虽然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现有案件材料中有所反映的待证问题在客观上却有主次之分。往往需要做出初步假设的问题是案件性质、案件的形成情况和有关犯罪人的情况。问题的提出既不能贪大求全,也不能泛泛而论,突出案件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尽量使提出的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具体化。

有了初步假设,就要运所收集到证据对初步假设进行分析论证,看初步假设对已经掌握到的事实材料的说明力。侦查假设的内容具有多项性,对同一个案件或一个案件的某一个方面提出的初步假设往往不只一个,因此就要对多种初步假设进行选择。也就是展开假设之间的竞争。看初步假设对已经掌握的事实材料的说明力如何。对已知事实解释或证明得越多,则该假设的可靠程度就越高;反之就低。如果对已知事实不能给予合理的解释或证明,甚至与之矛盾,这样的假设就应该被淘汰,通过对初步假设的论证和比较,如果证明了某些初步假定可靠程度低,也就从反面证明了另一种初步假设的可靠程度高。这就有助于我们选择较可靠的初步假设形成假设。

2、 假设的推演验证

①假设的推演

侦查初步假设的提出是侦查活动向事实和真相迈进的第一步,要形成对案件侦查假设还需要对初步假设进行逻辑上的推导和演绎。通过前期步骤形成的初步侦查假设(侦查假设前提)因没有经过推理判断而存在很多。侦查假设的推演过程就是依据这些已有前提进行推理得出初步侦查假设结论,如果得到的结论是荒谬的或者是能够根据事实进行简单排除的,那么就能从大量前提中筛选出有价值的前提条件即有价值的侦查初步假设,进而形成有价值的完整侦查假设以备验证。推演的功能在于它能大大缩小侦查假设的范围,排除可能性,提高侦查假设的真实性进而提高侦查的效率。

②假设的验证

如果说侦查假设需要大胆,那么验证侦查思维的过程就是一个小心求证的过程。在侦查过程中,验证侦查假设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发现事实来验证侦查假设;二是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假设和推导结论的一致性或矛盾。侦查过程中,案件的事实或者说各种案件信息不是一次性出现的,她总是羞答答的慢慢揭去她那神秘的面纱。于是,侦查假设的前提和推导也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需要随时参考新的发现而进行调整。在第一条验证途径中,如果有客观事实直接与先前的侦查假设推导结论或过程所依赖的前提相同或矛盾,那么侦查假设就将被证明或排除。在第二条验证途径中,新的客观事实也许不能直接排除假设结论,但是如果通过逻辑推导新的事实使先前的侦查假设推导成为不可能,那么这条侦查假设也能排除,反之则加强了侦查假设的可能性。侦查假设的验证有三种结论:一是结论被否定;二是结论被证实;三是既不能否定也不能证实的中间状态。侦查实践中,第三种情况是最常见的。这种情况下又有两种倾向,要么偏向于否定,要么偏向于肯定。而进一步验证这种状态下的侦查假设往往是推动侦查活动进行关键。

(二)影响侦查思维过程的主要因素

1、心理定势

心理定势也称心向,是由心理操作形成的模式所引起的心理活动的准备状态。也就是人们在过去经验的影响下,解决问题时的倾向性。心理定势对侦查思维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而心理定势的消极影响,也称“定势负效应”,它表现为使人们倾向于用某种习惯的、主观经验和方式,去解决当前不断变化的事物,妨碍思维的灵活性。这种定势负效应对侦查思维的影响,往往使侦查员只看到物体的显现功能,而忽视了物体的隐蔽功能,致使许多有价值的线索漏掉;或者过分注重普遍性,忽视特殊性和偶然性,极易导致主观臆断。

2、知识结构

现代刑事侦查所面对的是日趋复杂多变的犯罪,侦查员要在侦查对象日趋复杂的条件下,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捷的思维,就必须要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即具备侦查专业知识和与之相关的各学科的知识。只有具备侦查专业知识,才能及时发现和捕捉对侦破有用的犯罪信息,提高自己处理犯罪信息的效率。但仅仅具有专业知识还不够,还应博学强记,具有广博的知识面,这样能开阔侦查视野,增加侦查思维的灵活性和创造性,触类旁通。

3、从众心理

从众是指个人在群体中常常不知不觉地受到群体的压力,而在知觉、判断、信仰及行为上,表现出与团体中多数人相一致的现象。在侦查活动中,案情分析往往是以集体讨论的形式来进行的,因此,这种集体思维活动必然受到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比如,指挥员的权威性、侦查员之间的人际关系等,其中表现较为突出的是受从众心理现象的影响。在案情分析过程中,有时尽管有的侦查员有独到的见解,但看到其它人意见一致,尤其是见到富有经验的人或侦查指挥员们的意见与已不同时,往往会放弃自己的观点而附于众人的观点。

三、侦查思维的具体运用

(一)侦查思维在调查询问中的运用

刑事侦查中的调查询问,是侦查人员以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运用公开和秘密方法,就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和知情群众进行的一项专门调查活动,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调查询问工作贯穿于侦查破案的始终,从审查立案材料到分析判断案情,从发现嫌疑线索到审查重点对象,从查清案件事实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都离不开调查询问这一最普遍的侦查措施。

1、类比推理思维在调查询问中的应用

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方面有共同的属性,从而推断出它们在另一属性上也相同或相似的推理方法。由于结论断定的范围超过了前提,类比推理所得的结论只能是或然性的。也就是说,即使前提所涉及的知识都是真实的,运用类比推理所得的结论也只是可能真实而已,也有可能会得出虚假的结论。类比推理的结论虽然不完全可靠,但正是由于其结论断定的范围超过了前提,可以用已知的事物情况说明未知的事物情况,从而为人们提供了新知识和认识新事物的方法。在侦查中使用类比推理,对侦查人员认识案情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郑克的《折狱龟鉴》中记录了一个名叫《双钉案》的案件。这个案子中,两次使用了类比推理。第一次是官吏的妻子,她从自己曾用铁钉钉在前夫头顶杀人而不会留下痕迹,联想到这个案件中没有痕迹的死者可能也会死于同一原因,结果帮丈夫破了奇案。第二次使用类比推理的是张咏,他从那个哭妇和官吏的妻子都知道使用这种杀人而可以不留痕迹的方法,联想到官吏的妻子很有可能“亲身体验”过这种勾当,由此及彼,侦破了另一个案子。

2、直觉、逻辑思维在调查询问中的应用

直觉思维是在没有经过充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而意识到某一事件结果的思维活动。它属于非逻辑思维的范畴。逻辑思维是以概念为中介,进行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方式。它是严格遵循一定的格式、规则和规律逐步推理得出结论的思维方式。直觉思维有助于人们充分发挥想象,具有直接性、跳跃性的特点,但运用直觉思维得出的结论具有或然性,是不确定的。逻辑思维形式可能会抑制人们丰富的想象,但运用逻辑思维得出的结论具有确定性。因此,在侦查活动中,应当充分发挥直觉思维和逻辑思维这两种思维方式的优势互补作用,克服它们的不足。

在《福尔摩斯探案集》中记载这样一个情节:福尔摩斯与华生第一次见面时,即对华生说“你是从阿富汗回来的”,华生非常惊奇地问福尔摩斯是怎么知道的,福尔摩斯回答说“由于长久以来的习惯,一系列的思索飞似地掠过我的脑际,因此,在我得出结论时,竞未察觉结论的步骤”。其实,福尔摩斯得出华生从阿富汗回来的结论,就是依据他对华生外貌的直接观察和他对当时英国军队的状况的了解所作的思维判断。在这个例子中,福尔摩斯运用了直觉思维和逻辑思维。

3、联想思维在调查询问中的应用

联想是由某一思维对象想到另一思维对象的思维活动。联想必须以已经存在的人或事物、已经发生过的事件为根据,它可以由某一思维对象想到另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思维对象;也可以由某一思维对象想到另一性质完全不同的思维对象,只要是原理相通即可。它包括时间联想、空问联想、相似联想和相反联想。在询问中,我们可以利用时间联想,根据证人当时活动的顺序,依次提出问题,帮助证人回忆;如果证人对有关人员的外貌、凶器、赃物等难以回忆,可让证人进行辨认,这样有利于空间联想,提高证人的回忆能力;相似联想可以用于回忆被遗忘的姓名、人的外貌特征等。询问人可以提出与被回忆的事物较为相似的事物,让证人进行回忆;有时也可以利用相反联想,通过与应该想起的客体相反的客体进行回忆,如高和低、大和小、胖和瘦、白和黑等。利用联想思维帮助证人回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根据证人的记忆类型、特点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而采用,这样有利于提高证人回忆的效果。

(二)侦查思维在侦查辨认中的运用

侦查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清犯罪事实,组织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人、未知名尸体、物品或场所进行识别认证的一种侦查措施。侦查辨认是侦查破案中经常运用的一种侦查措施,正确地进行侦查辨认,有助于发现侦查线索,缩小侦查范围,澄清犯罪嫌疑或认定犯罪嫌疑人。

侦查辨认属于同一认定的范畴,它包括对人(犯罪嫌疑人和尸体)、可疑物品和有关场所的辨认,就是让辨认主体将多次感知的人、物或场所作出同一与否的判定。

1、对人的辨认思维

对人的辨认主要包括:对自然人的辨认,照片辨认,录相辨认,声音辨认。对人的辨认通常用于侦查破案工作的中期或者后期,我们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发现了嫌疑对象,这时可以组织被害人或者证人对他进行辨认,如果肯定了他的嫌疑,则可以使侦破工作获得突破性进展,如果否定了嫌疑,则缩小了侦查范围。对人的辨认可以直接进行,也可以借助照片、录音录像间接进行,可以只观察被辨认人的静态特征,包括头部及全身的正面、侧面、背面特征,必要时,可以结合被辨认人的走路姿势、说话方式等动态特征进行辨认。

2、对物的辨认思维

对物的辨认适用于各类犯罪案件侦查破案工作全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其对象包括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品和疑为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和物品等等,其作用在于发现嫌疑线索和认定重大嫌疑分子。

在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件中,现场发现一件马甲,经查不是被害人家中任何人的,因此推测是犯罪人所留。于是侦查人员通过以物找人的方法侦破了该案。在这个案件中,一共涉及了两次辨认。第一次辨认是由被害人家属进行的,通过这次辨认,推测出马甲是犯罪遗留物,缩小了侦查范围,即以马甲为线索进行追查;第二次是组织知情群众对马甲进行辨认,由于该马甲特征比较突出,侦查人员很快就根据辨认结果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3、对无名尸体的辨认思维

对无名尸体的辨认适用于无名尸体杀人案件侦查破案工作的初期。首先,组织辨认的侦查人员要尽量帮助辨认主体(辨认人)排除可能影响辨认结果的干扰,以保证辨认结果的准确。其次,组织辨认的侦查人员要充分估计到对特殊尸体辨认的难度。对于残缺不全、特别是无头的碎尸,或高度腐败甚至白骨化的尸体的辨认,应详细询问失踪人员家属,将失踪人员的身体特征与无名尸体(或尸块、尸骨)的特征(如,疤痕、痣、胎记、病理特征等)进行认真比对,同时还可以进行指纹、血型、DNA等同一认定,以确定死者身源。最后,组织辨认的侦查人员要扩大辨认的范围。当组织现场群众进行辨认无法确定死者身源,或者通过分析认为死者是外地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将尸体和死者的随身物品的详细特征,以及整容照片和随身物品照片,及时通报给相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和广大公众,以防因辨认范围狭小而无法查证死者身源。

4、对犯罪场所的辨认思维

对场所的辨认多适用于侦查破案工作的初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被害人的辨认,确定刑事犯罪现场,对大多数案件来说,犯罪现场是蕴含线索和证据最为丰富的地方,只有找到犯罪现场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取犯罪痕迹及其它物证,为下一步的侦破及审判工作奠定物质基础。

(三)侦查思维在追击堵截中的运用

追缉堵截是对在逃的犯罪人和重大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的一种紧急侦查措施。这种措施通常是在勘查现场的过程中使用。在侦查的其他阶段,当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逃跑,且具有相应的客观条件时,也应当采用。追缉堵截包括追缉和堵截两个方面的行动。追缉是根据已掌握的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外貌特征、携带物品、现场痕迹和遗留物反映的情况,沿着其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进行寻迹追捕的行为;堵截是根据侦查机关的通知和布置,在犯罪人和犯罪嫌疑人逃跑过程中可能经过的路口、关卡进行的阻截、拦捕行动。追缉堵截通常同时并用,相辅相成,即一方面组织力量寻迹追捕,另一方面将逃跑的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突出的外貌特征、携带物品等特点迅速通知有关路口、车站、码头、空港、固定的常规哨卡,布置力量,进行拦截。

追缉堵截的运用范围

1、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形象有比较明显的暴露,容易识别。

2、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路线明确。被害人及目击群众有时可能直接指出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和路线。

3、犯罪嫌疑人携带的赃物数量较大,特征比较明显。

4、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受了外伤,或在搏斗中衣物被剥脱、撕碎、沾染了大量的血迹、污迹、泥土颜料等易于识别、引人注目的附着物。

5、犯罪嫌疑人乘用机动车辆逃跑。

6、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不远,且正在逃遁过程中。

 

参考文献:[1] 李虎桓,《侦查思维论》, 2007.4.19;

          [2] 李锡海,《侦察思维学》, 1995.5-6;

          [3] 燕道成,《对值查思维的几点思考》,2001;

[4] 姜  南,《侦查思维及其特点》,2005.12.24;

[5] 史晓斌,《论侦查直觉思维》, 2007.6;

          [6] 张 静,《论假设在侦查思维中的运用》, 2002.4;

 

;                                          (字数:991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