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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 刑事
浅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
单位: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 钢 刘正波
电话:18678063945 13563616669
执业证号:13707201210807824
13707200710427338
浅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
内容摘要:推广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全覆盖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保障人权,加强对案件审理的监督。但现实中,存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不足,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建议建立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律师库,加强法院与律师协同办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辩护质量。
关键词:刑事辩护 法律援助 审判全覆盖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对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彰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一方面,它是加大人权司法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针对的是过去刑事案件辩护率不是太高的问题。通过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所有的刑事案件,包括简易案件、速裁程序案件、普通程序的案件、二审案件,没有辩护人的,全部通过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这样百分之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获得法律帮助、律师辩护,这是对人权的一个重要保障。
另一方面,也是发挥律师自身作用,引导律师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重要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每个刑事案件,在审批阶段都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也是法律监督的一种特别方式,让律师的辩护权起到监督检察院的检察权、法院的审判权的作用,为案件的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提供监督,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造成。
但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尚需要解决如下问题:
一、 辩护律师的人选问题。
第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数量不足问题。刑事辩护是传统律师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它的严谨性、专业性,对律师自身的业务素养和业务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一个案件的成功辩护,除了有一个高专业水平的审判团队外,还需要有一个认真负责、经验丰富的专业辩护律师。目前,我国执业律师25万多人,较以往,人数增长较快,但增长的主要力量是近几年才进入律师队伍的“青年律师”,而本身从事专业刑事辩护的律师少之又少,缺乏专业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
第二,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积极性不够问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大都是从业时间较长、名气较大的律师,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热情不高,除非是一些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法律援助的案件,多数是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聘请律师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才由政府出资,指定援助律师,给予援助律师一点办案补贴。但是这点补贴,仅仅是象征性的,在那些专业刑事辩护大律师眼中根本微不足道,接受法律援助案子,反而耽误了他们办理自己案件的时间。因此,律师的积极性并不高。
二、律师辩护的质量问题。
一个案件的成功辩护,需要律师付出较多的时间、精力,来会见、阅卷、与办案人员沟通,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案件办理程序,研究法律适用。而受律师个人时间、精力的局限,一个没有创收的案子,法律援助律师不自觉的会“珍惜”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导致律师辩护质量不高,浮于形式,走马观花。除此之外,援助律师大都是当地律师,受律师与法院、检察院之间权利(力)不平等的现实地位制约,律师的辩护观点很大程度上屈服于法院、检察院的观点,没有起到真正辩护的效果。如果律师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在法院、检察院看来,就是不配合他们的工作,与之对抗。死磕派律师往往发生在外地律师身上,尤其是北京律师到全国其他地方法院办案的情况,因为当地律师不会因为一个法律援助案件而去“得罪”当地法院、检察院,否则可能会给自己以后的办案带来不利影响。这两个因素来导致法律援助律师大多只对实体问题做象征性的辩护,很少会从程序角度上作辩护,否则就会冒犯了一些禁忌。
三、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问题。
一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只停留在法条层面。尽管《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很多权利,典型的如调查取证权,但是现实中,律师因为自身属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不在体制内,其权利难以保障,相关部门一旦不配合,往往没有约束措施,律师又被要求讲政治,讲大局,跟普通当事人不一样,又不能闹、不能缠,无法维权,地位十分尴尬。法律赋予律师的一些权利,只能停留在法条里面,在现实中没有生命力、执行力。
二是法院门难进。现在的法院,为了加强安保,都设置了门禁系统,刷卡进门,只有法院工作人员才有门禁卡,律师被关在了门外。一个案件,律师想去法院找法官联系阅卷,沟通案情,结果都进不去门,顿时就让人感到了地位的不平等,还谈什么控辩审三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难怪老百姓现在都讽称“越是写着人民字样的地方人民越进不去”,可见老百姓现在办点事有多费劲。律师,也是人民的一员,本来就因为不在体制内,没有公权力的外内罩体,在公检法系统内往往被误解为挣钱多、挣钱易而遭受诸多的排斥,但实际上,律师挣钱并不那么容易,也并没有挣到那么多钱,他们看到的只是个别“成功”律师的风光,而忽略了大多数律师的辛苦,因此,从内心深处律师有着不愿意与法院打交道的苦楚,但迫于工作,没有办法,只能笑脸相对。现在,为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就那几百块钱补贴,还不够汽车加油费的,让律师低头去敲法院的门,难免有点强人所难。也就是说,律师自身对法律援助案件,并没有太高的积极性,法律援助案件,往往还不如鸡肋,有时候甚至成了一种负担。
破解上述问题,需要完善以下问题:
一、建立刑事辩护援助律师库。
从执业三年以上、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的律师中,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建立刑事辩护援助律师库。根据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犯罪种类,选派不同的律师,做到因地制宜,有的放矢。
二、提高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标准。
一个案件的办理,之前是分侦查、检察、审判三个阶段,分为三个案子办理法律援助,这种分配,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浪费、低效的,使简单的情况人为复杂化。建议,一个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指派援助律师,三个阶段只作为一个案件指派即可,无须区分阶段,如果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仅仅是进行到某个阶段就完结了,则按阶段支付办案补贴;如果仅仅是到了刑事审判阶段才指派援助律师的话,仅按一个阶段支付办案补贴。建议将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补贴,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办理的花费时间、路途、差旅费用等情况计算,综合考虑律师的办案成本,提高补贴金额,以此来提高律师办理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三、切实保障律师的办案权利。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律师协会,要增加与公检法部门的沟通,委会律师的办案权利,例如与看守所协商好,增加律师会见室,提高律师会见的效率;与检察院法院建立网上案卷共享平台,援助律师凭援助公函,获取登录密码,通过网上阅卷,方便阅卷;律师进入公检法部门,凭执业证获取门禁卡,可以相对自由的出入各部门办公区域,与办案人员进行直接、面对面的沟通,提高各方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和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将律师的辩护意见更好的传达给办案审判人员,为援助辩护争取更好的实质性结果。
四、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
营造一种全社会尊重律师、尊重法律的大氛围,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提高律师的执业地位。案件涉及到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尤其是公检法部门,应尊重援助律师,为援助律师办案提供方便,不得拖延、排斥等局部配合。另外,要严厉打击那些假冒律师进行欺骗当事人的行为,将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区分开来,严谨法律工作者以律师名义招揽刑事案件再雇佣律师办理会见、阅卷、开庭等活动,提高社会对律师的认可度和维护律师的名誉。
本文,仅仅是律师自身对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一些浅议,受自身对制度的知悉程度和对法律理解的程度影响,难免有所不当之处,望各位专家不吝批评指正。
(字数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