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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律协公众号
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 |||
投保人名称: | 山东省律师协会 | ||
投保人地址: | 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 | ||
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 |||
被保险人名称: | 山东省律师协会所辖的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 ||
被保险人地址: | 详见投保清单 | ||
三、 赔 偿 限 额 |
方案 | 每名律师年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 每家律师事务所每次赔偿限额(万元) |
A方案 | 400 | 400 | |
B方案 | 1000 | 1000 | |
所有被保险人年累计赔偿限额RMB1.5亿元 | |||
四、法律费用 | 每家律师事务所每次事故7万元,且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单独计算,但累计不超过每个律师事务所累计赔偿限额。 | ||
五、免赔额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5%。 | ||
六、保险期限 | 12个月。 | ||
七、索赔基础 | 期内索赔制 | ||
八、追溯期 |
1、首次投保追溯期设定: 首次投保追溯期一年,即为首次合同生效日之前一年; 2、连续投保追溯期设定: 连续投保,本保险追溯期从首次投保追溯期开始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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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险费 | A方案:75元/人;B方案:110元/人 | ||
十、保费支付 | 按山东省保监局相关文件执行。 | ||
十一、适用条款: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人保(备案)【2009】N323号] | ||
十二、特别约定 |
1、律师调动,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特别约定 保险期限内,律师在山东省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之间正常调动,该律师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不受影响。如调动后的律师事务所不在被保险人清单中,且原律师事务所未对该调动律师作退保的,因该律师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律师的赔偿限额仍按保单规定的每名律师累计赔偿限额执行。经该律师本人申请,保险人同意将赔款直接划转该律师事务所。分立或合并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被保险人范围,保险责任不受影响。 2、新投保情况特别约定 对于保险期间内新加入要求投保的律师,保险公司须予以办理承保;保险费的收取按照保险公司短期费率计收;保单形式为批单及保险凭证。 3、退保情况特别约定 保险期间内如律师要求退保的,保险公司须予以办理;保险费的退还按未到期保险费短期费率计提。 4、保费优惠特别约定 如果协会统保项目首年赔款不超过保费的10%,第二年续保时,保险费在第一年的基础上优惠10%;连续两年赔款均不超过保费的10%,续保时在第一年保费基础上优惠20%;连续三年赔款均不超过保费的10%,续保时在第一年保费基础上优惠30%;连续多年(超过3年)符合该条件,累计优惠最高为第一年保费的30%。 凡上一年度赔款超过10%,续保时保费为第一年保费。 5、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指派的律师在开庭时及开庭前后24小时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不包括残疾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 6、责任免除特别约定 保险人同意,将保险条款中第六条第五项“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改为:“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法规应赔偿的责任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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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特别条款 |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1、其他资料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账册、报表等其他不可再得的资料原件,在交由被保险人保管时发生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劫、抢夺,并因此导致资料的无效或缺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所列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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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争议处理 |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就事故责任及赔偿金额发生分歧时,由事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
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 律师事务所名称 律师事务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2012年 月 日 |
总人数(人) | 参保人数(人) | 应缴保费(元) | 省律协承担比例(%) | 省律协承担金额(元) | 市律协承担比例(%) | 市律协承担金额(元) | 律师事务所承担比例(%) | 律师事务所承担金额(元)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单位 | 执业证号 | 身份证号 | 选择方案 |
序号 | 地市 | 律师事务所名称 | 律师姓名 | 性别 | 执业证号 | 身份证号 |
选择 方案 |
投保人名称 | 山东省律师协会 | ||
被保险人名称 | 山东省律师协会所辖的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 ||
赔 偿 限 额 |
方案 | 每名律师年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 每家律师事务所每次赔偿限额(万元) |
A方案 | 400 | 400 | |
B方案 | 1000 | 1000 | |
所有被保险人年累计赔偿限额RMB1.5亿元 | |||
法律费用 | 每家律师事务所每次事故7万元,且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单独计算,但累计不超过每个律师事务所累计赔偿限额。 | ||
免赔额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5%。 | ||
保险期限 | 12个月 | ||
索赔基础 | 期内索赔制 | ||
追溯期 |
1、首次投保追溯期设定: 首次投保追溯期一年,即为首次合同生效日之前一年; 2、连续投保追溯期设定: 连续投保,本保险追溯期从首次投保追溯期开始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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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
1、律师调动,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特别约定 保险期限内,律师在山东省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之间正常调动,该律师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不受影响。如调动后的律师事务所不在被保险人清单中,且原律师事务所未对该调动律师作退保的,因该律师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律师的赔偿限额仍按保单规定的每名律师累计赔偿限额执行。经该律师本人申请,保险人同意将赔款直接划转该律师事务所。分立或合并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被保险人范围,保险责任不受影响。 2、新投保情况特别约定 对于保险期间内新加入要求投保的律师,保险公司须予以办理承保;保险费的收取按照保险公司短期费率计收;保单形式为批单及保险凭证。 3、退保情况特别约定 保险期间内如律师要求退保的,保险公司须予以办理;保险费的退还按未到期保险费短期费率计提。 4、保费优惠特别约定 如果协会统保项目首年赔款不超过保费的10%,第二年续保时,保险费在第一年的基础上优惠10%;连续两年赔款均不超过保费的10%,续保时在第一年保费基础上优惠20%;连续三年赔款均不超过保费的10%,续保时在第一年保费基础上优惠30%;连续多年(超过3年)符合该条件,累计优惠最高为第一年保费的30%。 凡上一年度赔款超过10%,续保时保费为第一年保费。 5、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指派的律师在开庭时及开庭前后24小时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不包括残疾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 6、责任免除特别约定 保险人同意,将保险条款中第六条第五项“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改为:“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法规应赔偿的责任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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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条款 |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1、其他资料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账册、报表等其他不可再得的资料原件,在交由被保险人保管时发生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劫、抢夺,并因此导致资料的无效或缺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所列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