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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 刑事类
浅谈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单 位: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
作 者:张君
手机号码:13780800789
执业证号:13707199811620997
谈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内容摘要:
2018年1月1号,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一份《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中央政法委牵头,开展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且要求要坚决打赢这场为期三年的攻坚仗,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
山雨欲来风满楼,各地司法机关变相的定任务定指标,各地市公安部门都会力争办一两个黑社会案件,黑社会案件政治性较强,公安投入的力量很强大,一旦立案抓人,只能成功不能失败,所以律师辩护的难度很大,律师的风险也很大,律师在该专项斗争中的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扫黑除恶 律师辩护 风险防范
正文:
今年的腊八节,中央给全国人民送上了一份很特别的“节日礼物”: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的是为了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巩固党的执政基础。2018年1月1号,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一份《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该次专项斗争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
一、解读扫黑除恶
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不难发现,已经开展了10多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在变成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以往“打黑”不同的是,党中央对此次“扫黑”措辞严厉,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同时,专项斗争的内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全国性打黑犯罪最早是在2000年,原来是叫“打黑”,这次变成了“扫黑”。
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简称“维稳”,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而“扫黑”:是为了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追根溯源,是要挖掘出社会中的害群之马,就是说不仅要打点黑恶势力,还要清除其保护伞,根治黑社会的生存土壤,这次扫黑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像一把强大的“扫帚”,连根拔起。这次扫黑除恶的要求: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毫不含糊。
二、各部门高度重视
1、2018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该次专项斗争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
2、2018年1月16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通知》,《该通知》指出: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贯彻落实严宽相济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重点打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等。
3、2018年2月2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该《通告》指出:全国政法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时,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惩治,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4、2018年3月6日,中华全国律协印发《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指出: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依法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各地律师协会和刑事辩护代理律师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5、2018年3月17日,山东省律协组织《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研讨会》,强调:律师办理此类案件要更加讲政治、更严格依法辩护,坚守法律底线,决不能越“红线”半步。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问题,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才是确保执业安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二法门。“对律师而言,此次专项斗争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是向党中央和全国人民展现律师专业能力和在法治发展中积极作用的机会。”
三、虎口拔牙: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办案风险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违反会见规定;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抵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种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裾材料等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天我们就根据以往案例在这里盘点一下律师在太代理案件特别是扫黑除恶案件过程中,都有哪些入罪风险:
1)将涉密案卷材料及其信息泄露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泄露国家秘密罪
2)热衷权钱交易行贿司法人员充当诉讼掮客——行贿罪
3)以打点关系“捞人”为由收取额外费用——诈骗罪
4)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指使他人作假证——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5)暗示、利诱嫌疑人虚假供述包庇他人——包庇罪
6)策划炒作案件、攻击抹黑政府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颠覆国家政权罪
7)为减轻或逃避处罚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8)为从警察等司法人员处获取案源给予好处费——行贿罪
9)趁律师会见之机代送违禁品给犯罪嫌疑人——运输毒品罪
10)在停止执业期间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1)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此罪仅限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行为,跟代理黑恶势力案件关系可能不大,但也值得每个律师警惕。
民事、行政诉讼中帮人伪造证据指使出假证——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
四、风险防范
总之,2018年这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杀伤力会很强,律师参与辩护无异于虎口拔牙,应当慎之又慎,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依规履职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促使司法机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使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首先,在思想上一定要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理念,而不是维护其非法利益;第二,依法辩护,不串供、不作伪证;第三,严格遵守各项办案规定,尤其是会见的规定,不要让办案单位抓到把柄;第四,要敢辩、真辩,切不可畏手畏脚,该提非法证据排除就提,该找证人取证就找,力争使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第五,年轻律师量力而行,多向前辈请教,如果真的遇到困难,第一时间找律协维权。
总之,希望你不要成为在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抓进去的那个律师,在这三年里全身而退。
参考文献:
一、200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2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打黑除恶”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三、200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的理解与适用
五、2010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六、201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八、2015年10月13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九、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十、2018年3月6日,中华全国律协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
(字数:3921字)